第五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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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分类号: D925
页数: 5
页码: 152-1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贯彻诉讼程序制度方面,注重调解、便民诉讼、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司法协作以及执行等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诉讼程序制度 便民诉讼

内容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原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办理。1982年7月起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对案件的管辖、回避、调解、审判、执行等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使福建经济审判的诉讼程序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一、调解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除无效合同中涉及追缴非法所得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一般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1980~1995年,全省一审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39952件,除撤诉、移送有关单位和终止等23157件外,调解结案的86127件,占总数的73.74%。采用调解办法解决经济纠纷,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协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如: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漳州市城郊公社群勇大队养鱼场诉巷口公社自行车配件厂鱼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80年2月21日,群勇大队养鱼场的鱼苗突然大量死亡,养鱼场认为是附近自行车配件厂电镀车间的污水从阴沟流入鱼塘内导致鱼苗中毒死亡,要求自行车配件厂赔偿损失。经环保部门取鱼塘水化验,发现鱼塘中铬的含量达2.31毫克,超过渔业水体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4.6倍至46倍,因此认定鱼苗系中毒死亡。养鱼场提出鱼苗死亡85000条,要求对方赔偿10730元;配件厂则认为鱼苗即使是中毒死亡,也不能认定就是该厂排污所致。环保部门多次进行调解,因配件厂的主管单位巷口公社领导拒绝参加,致使问题无法解决。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深入现场,走访群众,实地勘验,查明鱼苗死亡是由于配件厂污水流入鱼塘造成的。巷口公社和配件厂的领导在事实面前,感到理亏,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法院参照养鱼场历年购进和销售鱼苗的实际情况,提出由配件厂赔偿养鱼场3600元的调解意见,并先做好双方主管部门的工作,然后依靠他们去做下属单位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都表示同意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巷口公社领导还向对方表示歉意。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不少经济纠纷案件大量诉至法院。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1993年,全省大多数法院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有的设在经济庭内部,有的挂靠经济庭,人员和业务归经济庭管理,有的单列编制。调解中心根据“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工作宗旨和原则,采取简便、灵活的程序进行调解,审、执一条龙服务,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至1993年9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共调结经济纠纷案件3765件,诉讼总标的额达5.78亿元。由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调解中心快速方便的程序已由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代替,至1995年底,一些法院的调解中心已实际停止工作。
  二、便民诉讼
  为发挥人民法庭熟悉辖区情况,就近办案、便民诉讼和有利生产的作用,198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把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庭辖区内,争议标的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交由人民法庭审理。据1987年统计,全省人民法庭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达1153件,占当年全省法院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数的22.06%。1989~1990年,泉州市各区县47个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纠纷案件1160件,占全市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43.99%。由于人民法庭承担了大量“简、易、小”的经济纠纷案件,为缓解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工作压力,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生产和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1年起,一些地方的人民法庭出现超地域、超标的与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庭争办经济纠纷案件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四次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进行规范,规定人民法庭只能管辖案情简单,当事人均在其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1991~1995年,全省各地人民法庭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25700件(其中巡回就地办案12929件),占同时期全省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27.05%。
  三、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分别审理有关的案件。1991~1995年,全省共受理适用督促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9127件,已审结9114件,其中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8272件,确定标的金额31360万元;发出支付令后偾务人提出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380件;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的125件,其他337件。
  同一时期,全省共受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33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不报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32件;经公示催告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1件。
  四、司法协作
  由于不少经济纠纷案件跨省、市、区、县,各地人民法院之间需要互相协作,彼此帮助。1985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省市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加强司法协作的倡议,得到广州、大连、南京、重庆、武汉、济南、哈尔滨等19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响应。同年7月,在福州召开司法协作会议,签订了《全国部分大中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司法协作协议书》,规定凡涉及与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的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等司法事宜,均可由案件的受理法院委托当地法院办理。嗣后,每年由参加单位轮流召集一次会议,检查执行协议情况。由于协作富有成效,参加者从原先的19个单位扩大到27个单位;会议主题也由互相协作,扩展为审判实务的专题讨论。几年间,这些单位司法协作案件逐年增加,仅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1986年办理176件,1987年办理347件,1988年办理1583件,1989年办理近3500件。通过司法协作,提高了办案效率,开展协作前,涉及外省的案件,办案周期多在3个月以上;开展协作后,从调查到调解结案,最快的仅3天,最长的也不超过2个月。如1985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投资企业公司诉广东省清远民政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违约一案,被告以种种借口迟迟不来榕应诉。该院通过司法协作,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远县人民法院全力支持、配合下,只经过3天时间的调查和调解,便圆满结案,调解协议立即兑现,被告当场付还原告货款利息及经济损失共31万余元。
  五、执行
  经济审判工作开展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合一”制度,由经济审判庭负责执行。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执分立原则,相继设立执行庭,经济纠纷案件归执行庭执行。1985~1991年,全省共执行经济纠纷案件17999件,年均执行2571件。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执行庭。1992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设立执行庭,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全省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了显著进展。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十分注意把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与适用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对被执行人做细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使其明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拒不履行义务将会引起的法律后果,从而消除对抗情绪,自动履行。在1992~1995年的执行案件中,经过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自动履行的案件达19094件,占执行总数的52.22%。对具有执行能力,几经耐心说服教育仍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就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强制执行的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县二建公司建材经销部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绍兴斗门五金电料商店拖欠货款5万多元案。执行人员二进斗门镇做说服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经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后,由副院长带队三进斗门镇,依法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将该店货物扣押抵还欠款,一次性全部执行完毕。对于在强制执行中遇到阻力时,还及时报请党委、人大协调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法院解决。如建阳县桂林伐木场诉该县乡镇企业建筑装潢公司(下称装潢公司)地板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装潢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货款26000余元,在冻结其账户后仍未能执行。县人民法院向县委、人大汇报,经县委出面做主管部门县乡镇企业局的工作,并和企业局一起又做装潢公司思想工作,装潢公司感到了压力,自觉理亏,遂向县人民法院认错,并订出还款计划。对极少数公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或拘留。1992~1995年,在全省强制执行的9354件中,给予司法拘留1590人,罚款金额111874元。如武夷山市武夷乡赤石村新阳二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终审判决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发包人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带领部分社员冲入承包人果园中抢摘桔子,给承包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承包人企图进行报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此案经省电台、《福建日报》、《福建法制报》、《富民报》等新闻单位报道后,产生很大震动。不少承包户忧虑重重。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单位支持配合下,深入当地进行宣传教育,并决定对新阳二组组长等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理,责令新阳二组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参加哄抢者每人罚款10元。由于处理及时,承包人打消报复念头,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哄抢者也从中得到教训,表示今后要依法办事,不再干违反法律的事。
  各级人民法院还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慎重对待,区别处理。一是对暂缓执行后确能恢复生机的被执行人,采取比较灵活的执行方式,促进被执行人生产发展,增加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建阳县人民法院于1989年受理一起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要偿付债务24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虽愿意偿还债务,却无全部还债能力。经了解,其正在上海筹办开设租赁商场,分析其今后有偿还债务能力,如果简单地将被执行人开办租赁商场的经费强制划拨给债权人,既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又将使被执行人陷入困境,不利于生产经营。因此,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以经营的利润分期分批偿还。二是对因被第三人拖欠债款而无法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则通过抓紧审理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解开三角债务链,既还清被执行人的债务,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债权关系,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山下供销社申请强制执行江苏常州徐惠秋拖欠货款1500元案时,徐惠秋诉浦城香笋厂购买香笋定金纠纷案和浦城香笋厂诉山东曹县蔬菜公司拖欠笋干货款2万元案也正在该县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偿还债务,浦城县人民法院抓紧审理上述二案,并及时前往山东曹县,执行了蔬菜公司拖欠的2万元货款,使徐惠秋的定金和拖欠山下供销社的1500元货款都得到执行,做到执行一起,理顺二起,三个案件的当事人都非常满意的效果。三是对一些有执行诚意,一时却无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则采取“和解”的执行方式,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逐步执行。如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黄坑乡桂林村申请执行九峰村委火灾损害赔偿55000元案,考虑到被执行人因集体经济困难无法全部赔偿,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暂缓执行并减免了部分赔偿款。1992~1995年,全省共执行经济纠纷案件36562件,执行金额达117697万元,年均执行9151件,较前7年年均执行数增加2.56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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