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台经济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3
颗粒名称: 三、涉台经济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3
页码: 150-1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涉台经济纠纷案件增多,法院依法审理,平等保护台胞和大陆当事人权益,促进两岸经济合作。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台经济纠纷 案件审理

内容

80年代中期,由于改革开放政策和两岸形势的变化,两岸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福建省相继制定吸引台资、鼓励两岸贸易的优惠政策。台湾工商界来大陆投资经商办厂的日多,投资规模逐渐扩大。涉台经济纠纷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直接对台贸易纠纷、间接对台贸易纠纷、合作投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厂房租赁纠纷、借款纠纷、合资承包经营纠纷、委托代理纠纷、侵权纠纷、债务纠纷等。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台经济纠纷案件中,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参照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对台胞和大陆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均受保护。如台商刘邦富诉康水泓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1992年8月,原告委托台湾麦津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其向台湾“新中大”、“台饮”公司购买的饮料、服装等货物,经香港运抵上海。但货到上海后,被告提走价值88万多元的货物,货款分毫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效,遂诉请法院解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走讼争的货物是原告的合伙人罗金声委托被告代为销售。货款被告已通过刘安贵交付罗金声,被告与原告无任何经济往来。原告无法举证该货物归原告个人所有。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各级人民法院还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从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经济交往、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出发,对涉台经济纠纷案件着重进行调解。通过双方协商,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既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团结,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台湾某贸易公司诉原宁德对台贸易公司拖欠冷暖机货款纠纷一案。该院审理认定,被告原宁德对台贸易公司是未经授权经营对台贸易的公司,其擅自与台商签订冷暖机购销合同并指定对方将货物于未设关的港口上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走私行为,责任在于被告。台商供应的2万台台产冷暖机委托香港宗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办理手续。已经香港华闽公司签证,符合我对台贸易的政策规定,各项手续俱全,台商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被告系宁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成立,故宁德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经济责任。经该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由宁德县人民政府一次性付给台商货款7万美元。由于本案审判、执行都落到实处,台商深感大陆法院实事求是,执法公正。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台经济纠纷案件中,还积极采取灵活措施,努力做到“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急案急办,快审快结案件,依法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吸引更多的台胞来大陆贸易、投资。如台资企业漳州宝泰果蔬有限公司诉陈仁和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陈仁和因故无法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向原告承包的基建果蔬脱水厂的工程,可能引起原告与他方签订的果蔬购销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台商诉至法院。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中止合同的协议,还及时聘请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鉴定,由原告方另雇他人继续施工,基建工程因此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台商感到满意。
  据统计,1985~1995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台经济纠纷一审案件128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