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2
颗粒名称: 二、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2.295
页数: 2
页码: 149-1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特殊复杂,法院依法审理,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港澳与内地经济合作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涉港澳经济纠纷 案件审理

内容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在中国未恢复行使主权之前,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既不是涉外案件,又不同于内地案件。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案件,均认定为是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当事人可以协商使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如果适用我国法律时,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宜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遇有我国和香港、澳门地区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如1984年10月,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厦门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香港百营有限公司(下称百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厦门佳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佳宝公司)。1985年5月,百营公司书面提出退股要求。翌年7月13日,佳宝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一致同意百营公司退股,并达成退股协议:佳宝公司退还百营公司投入的股金及利息;百营公司投入百乐园娱乐中心的器材设备,按原始发票金额4600港元和9950美元归还百营公司;百营公司负担佳宝公司开办费(包括管理费)总额的25%和百乐园娱乐中心经营亏损中的人民币10000元。以上应退还百营公司的投资款,待厦门市外资管理局正式批准“百营公司退股协议”的批文下达后三个月内陆续退清并抵扣退股应负担的费用。同年9月14日,佳宝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百乐园娱乐中心的股份转让给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中力企业公司合资经营,与佳宝公司完全脱钩。其债权债务事宜,仍按上述协议办理。1988年3月5日,佳宝公司退还百营公司股金,但将百营公司负担的开办费和百乐园娱乐中心亏损款,未与百营公司协商自行折成9673.83美元扣抵股金,并拒付百营公司投入百乐园娱乐中心的器材设备款4600港元和9950美元。百营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佳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追加房地产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认为百营公司与佳宝公司达成的退股协议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佳宝公司付给百营公司投入股金的利息11128.73美先及自1988年3月12日至1989年7月31日因延期付款造成百营公司的利息损失386,43美元;百营公司投入佳宝公司分支机构百乐园娱乐中心的器材设备款项9950美元和4600港元,由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直接汇给百营公司,其器材设备归第三人所有;百营公司承担佳宝公司开办费(包括管理费)和百乐园娱乐中心的亏损合计人民币35916.4元,按国家兑换牌价折为9673.83美元,扣抵百营公司投入的股金。处理后,香港百营公司来信致谢。
  人民法院对于香港地区企业或个人与内地企业或个人在内地从事的违法贸易活动,则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审理的原告陕西省西安市西秦出口商品综合加工厂(下称西秦加工厂)诉被告香港英加洋行、第三人中国新闻社厦门分社亚太公司(下称亚太公司)红芪买卖纠纷一案。1984年12月31日,西秦加工厂与香港英加洋行达成买卖红芪5.55吨,价值190000元人民币的口头购销协议。香港英加洋行在厦门提货后,由于未付货款,西秦加工厂告到有关部门。经调处,由亚太公司给香港英加洋行做了担保,货归亚太公司代管。1985年2月份,亚太公司通过三益公司将红芪出口到香港,供香港英加洋行销售。但香港英加洋行一直未付清货款,西秦加工厂乃诉至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因违反市场管理及对外贸易法规,系无效协议。香港英加洋行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进行购销活动,是违法行为,所欠货款应如数返还。西秦加工厂无对外经营权,与港商直接贸易,亦有过错,被拖欠货款利息应自负。第三人亚太公司未尽担保之责,应负返还货款的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香港英加洋行偿付货款,亚太公司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中,重视调解工作,在认真核实证据,分清案件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努力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和案件的调解,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如:1992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达2.7亿元的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瓷器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贷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该案是对厦门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大涉港经济纠纷案,标的之大,全国少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繁多(十几份),原、被告曾经多轮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解决难度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本着“蓄水养鱼”解决问题的原则,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磋商、调解,在各方当事人共同努力下,相互谅解,各自做了重大让步,终于达成原告免除被告部分债务,被告分期还款及用厂房、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等内容的调解协议,使原告的主张得到实现,又避免二被告因一次性清偿债务而导致破产的可能。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