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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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1
颗粒名称: 一、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97.4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涉外经济纠纷多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经济纠纷 案件审理

内容

全省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案件;二是经济纠纷争议标的物在国外的案件;三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案件。
  涉外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就中方来说,有的是对客商的资信情况不了解,盲目签订合同,以致上当受骗;有的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履约;有的是由于国内有关经济政策的调整造成违约。就外商来说,有的是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履约无利可图,于是单方毁约;有的是有意进行欺诈,骗取中方贷款等等。此外,合同条款订的不齐全、不严密,文字表达不明确,或有违反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情况,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惠,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等三项基本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下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涉外经济法律。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争讼问题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福建省审理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对外经贸较活跃的沿海地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84年至1994年底共受理涉外案件49件,所涉及国家有美、日、德、新、荷等11个国家。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合作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建筑工程、股权转让、信用证项下货款等纠纷。如该院1993年审理的原告舒乐达公司(德国公司)诉被告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公司)买卖芦笋罐头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中贸公司违约不履行第二批10个集装箱交货义务,致使舒乐达公司不得不以高出原合同约定单价3美元的价格,向第三方购买同样规格的芦笋罐头,造成损失48000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据此判决中贸公司赔偿舒乐达公司差价损失48000美元及相应的利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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