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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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9
颗粒名称: 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
分类号: D922.291.92
页数: 1
页码: 1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星公司因亏损申请破产,法院依法裁定并清算,最终破产程序终结。
关键词: 福建省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破产案件

内容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并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5月审理的福建闽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闽星公司)申请破产案。闽星公司是1988年8月经福建省外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方分别是福建省闽乡贸易公司、台湾陆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福星行企业公司,合资年限15年。生产经营音像磁带盒、LV305-A催化剂和加工合成重油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出口和内销,1989年底全部停产。至1991年4月,公司亏损99.55万元,负债532.90万元,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991年5月3日,闽星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闽星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于5月10日作出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随后,组成清算组负责全面清算闽星公司的财产。经确认,五家债权人债权总额为410.82万元。此外,还有三家逾期未申报债权的3.9万元视为放弃债权。清算组将闽星公司产品、原材料等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估价变卖收回现款。经清算,闽星公司有财产总额为10.8万元,除支付国家税款1.2万元外(闽星公司职工8人在申请破产前已安置),可作为分配的财产只有9.59万元。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法院裁定按2.3359%比例分配给柘荣县印刷厂等五家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宣告闽星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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