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破产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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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企业破产案件
分类号: D922.291.92
页数: 3
页码: 145-1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企业破产案件涵盖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处理,有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审判 企业破产案件

内容

1988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同年1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需要,举办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审判员等40余人参加的培训班。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以推动企业优化组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还针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实际情况,主动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依法审查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依法审查下列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债权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在10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公告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同时,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于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裁定予以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对于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据统计,1992~1995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56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22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34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7192.56万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审理的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破产案。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是福建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有在册职工1183人,其中临时工68人,劳动合同工11人,全民固定工1104人(含已退休职工),公司原注册资金2260万元。下设全资公司和部门16个。80年代,该公司生产的“百灵”计算机和微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多种产品获国家级、省部级大奖,企业效益好,曾连续三年创利超千万元,是福建省七个税利大户之一。但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亏损不断增大。截至1995年5月累计亏损已达10417.25万元,加上拖欠款项,合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13681.9万元,而企业仅有资产6207.8万元,出现严重资不抵债局面。为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5年5月,福建省政府将该公司列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试点。经主管部门福建省电子工业厅同意,1995年6月23日,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1995年7月25日裁定该公司破产还债,10月6日宣告该公司所属实体及全资公司共16个单位破产还债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作出公告。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省直各有关部门中指定12人组成清算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组在对公司各种财产逐一核实并登记造册后,委托福建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进行全面评估。并将全部财产划分为房地产和一般财产(设备、产成品、半成品等),分别委托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和福建省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拍卖,以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经济价值。在清算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债权清册,先后向211家欠债单位和83个欠款个人分别发出破产还债通知书,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限期向清算组偿还债务、交还持有的财产。对拒不清偿和置之不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明欠款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152件民事裁定书,并派出多个执行小组分赴全国各地执行清欠任务,对有执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强制执行,收回了大量欠款和退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共为企业收回资金61170455.53元。在扣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外,40家一般债权的受偿率为4.80%。最后在福建省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提出《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顺利安置该公司的职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并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5月审理的福建闽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闽星公司)申请破产案。闽星公司是1988年8月经福建省外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方分别是福建省闽乡贸易公司、台湾陆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福星行企业公司,合资年限15年。生产经营音像磁带盒、LV305-A催化剂和加工合成重油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出口和内销,1989年底全部停产。至1991年4月,公司亏损99.55万元,负债532.90万元,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991年5月3日,闽星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闽星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于5月10日作出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随后,组成清算组负责全面清算闽星公司的财产。经确认,五家债权人债权总额为410.82万元。此外,还有三家逾期未申报债权的3.9万元视为放弃债权。清算组将闽星公司产品、原材料等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估价变卖收回现款。经清算,闽星公司有财产总额为10.8万元,除支付国家税款1.2万元外(闽星公司职工8人在申请破产前已安置),可作为分配的财产只有9.59万元。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法院裁定按2.3359%比例分配给柘荣县印刷厂等五家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宣告闽星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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