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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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6
颗粒名称: 三、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3
页数: 2
页码: 144-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审理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责任方赔偿,双方均有过错则分别承担责任。
关键词: 福建省 其他损害赔偿纠纷 赔偿责任

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其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1994年5月23日,福建省长乐市阜山塑料制品厂(下称塑料厂)与马文东、孙树炎约定:由马文东、孙树炎将价值27万多元的货物自山东省无棣县燃料总公司运至该厂。马文东、孙树炎承运该货物后,车行至福建省柘荣县楮坪乡楮坪村路段时因驾驶员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塑料厂所托运的货物严重损失和丢失,经济损失达171225元。塑料厂遂提起诉讼,要求马、孙二人赔偿经济损失。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的承运货物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将所承运的原告货物如数安全运抵约定地点。运输途中,因被告方驾驶员的过错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据此判决:被告马文东、孙树炎应赔偿原告塑料厂经济损失171225元。被告服判未上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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