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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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5
颗粒名称: 二、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
分类号: D923.8
页数: 1
页码: 1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责任。法院重点审理伪劣农资案件,维护农民权益和农业生产。
关键词: 福建省 产品责任纠纷 赔偿责任

内容

90年代,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开始起诉到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寒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根据过错责任,判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如原告赖江村等诉被告林庆磷、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产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94年6月28日,林庆磷在店内摆放的“即扑”杀虫剂突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给相邻的赖江村等7户原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生产的“即扑”杀虫剂质量不合格,导致产品自动爆炸引发火灾,该公司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林庆磷经销杀虫剂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且违反产品明示的注意事项,将“即扑”杀虫剂置于阳光照射范围之内,对不合格产品“即扑”杀虫剂在常温29度时发生爆炸起了一定的诱发作用,也有过错,应对火灾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对火灾损失959597.43元,判决由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赔偿80%,林庆磷赔偿20%。一审宣判后,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90年代初期,因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的生产、销售引起的经济损害赔偿纠纷开始诉诸法院。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迸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全省各地人民法院将此类案件列为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点进行审理。如1993年8月,龙岩市人民法院从群众投诉信中发现该市大池、小池、江山3个乡739户农民及1个国营农场因使用乡农技站销售的假“汕优70”稻种,造成严重减产,经济损失逾10万元的严重事件。他们当即与3个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受害农户座谈,仔细听取其反映和要求,向受害农户宣传法律及党的农业政策,指导他们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月5日、15日、28日,受害的江山乡、大池乡、小池乡739户农民及国营黄斜农场,分别起诉,要求江山、大池、小池农技站及生产、销售假种的李华民、方诗俩、张木辉赔偿经济损失。龙岩市人民法院当即受理这三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并及时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经济责任,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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