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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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4
颗粒名称: 一、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
分类号: D922.68
页数: 1
页码: 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审理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赔偿责任,维护环境保护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 福建省 环保纠纷 损害赔偿

内容

这类案件在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虽然为数不多,但社会影响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排除危害,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1988年7月2日受理杏林湾水库管理所等诉糖厂废水污染杏林湾经济损害赔偿案。在公开审理中邀请有关专家作陪审员,请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科学监测,查明被告历年向杏林湾水库排放大量有害废水,已造成水体严重有机污染,致使该水库大量鲢鱼及其他生物死亡。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万多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此案审理期间,厦门电视台进行专题报道,并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说明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重要意义。此后福建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也进行报道,引起各方面对环境污染的重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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