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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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3
页数: 3
页码: 143-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涵盖了多个领域。其中包括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审判 经济损害赔偿案件

内容

80年代初,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有关经济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范围为诉讼主体双方或一方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侵权损害的事实发生在生产、流通等经济领域,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损害赔偿案件。1985~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07件,其中环保纠纷损害赔偿14件,食品卫生纠纷损害赔偿7件,药品纠纷损害赔偿4件,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31件,其他损害赔偿251件。诉讼标的总金额6007万元。
  一、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
  这类案件在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虽然为数不多,但社会影响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排除危害,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1988年7月2日受理杏林湾水库管理所等诉糖厂废水污染杏林湾经济损害赔偿案。在公开审理中邀请有关专家作陪审员,请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科学监测,查明被告历年向杏林湾水库排放大量有害废水,已造成水体严重有机污染,致使该水库大量鲢鱼及其他生物死亡。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万多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此案审理期间,厦门电视台进行专题报道,并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说明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重要意义。此后福建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也进行报道,引起各方面对环境污染的重视。
  二、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
  90年代,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开始起诉到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寒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根据过错责任,判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如原告赖江村等诉被告林庆磷、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产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94年6月28日,林庆磷在店内摆放的“即扑”杀虫剂突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给相邻的赖江村等7户原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生产的“即扑”杀虫剂质量不合格,导致产品自动爆炸引发火灾,该公司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林庆磷经销杀虫剂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且违反产品明示的注意事项,将“即扑”杀虫剂置于阳光照射范围之内,对不合格产品“即扑”杀虫剂在常温29度时发生爆炸起了一定的诱发作用,也有过错,应对火灾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对火灾损失959597.43元,判决由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赔偿80%,林庆磷赔偿20%。一审宣判后,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90年代初期,因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的生产、销售引起的经济损害赔偿纠纷开始诉诸法院。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迸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全省各地人民法院将此类案件列为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点进行审理。如1993年8月,龙岩市人民法院从群众投诉信中发现该市大池、小池、江山3个乡739户农民及1个国营农场因使用乡农技站销售的假“汕优70”稻种,造成严重减产,经济损失逾10万元的严重事件。他们当即与3个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受害农户座谈,仔细听取其反映和要求,向受害农户宣传法律及党的农业政策,指导他们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月5日、15日、28日,受害的江山乡、大池乡、小池乡739户农民及国营黄斜农场,分别起诉,要求江山、大池、小池农技站及生产、销售假种的李华民、方诗俩、张木辉赔偿经济损失。龙岩市人民法院当即受理这三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并及时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经济责任,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其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1994年5月23日,福建省长乐市阜山塑料制品厂(下称塑料厂)与马文东、孙树炎约定:由马文东、孙树炎将价值27万多元的货物自山东省无棣县燃料总公司运至该厂。马文东、孙树炎承运该货物后,车行至福建省柘荣县楮坪乡楮坪村路段时因驾驶员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塑料厂所托运的货物严重损失和丢失,经济损失达171225元。塑料厂遂提起诉讼,要求马、孙二人赔偿经济损失。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的承运货物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将所承运的原告货物如数安全运抵约定地点。运输途中,因被告方驾驶员的过错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据此判决:被告马文东、孙树炎应赔偿原告塑料厂经济损失171225元。被告服判未上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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