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2
颗粒名称: 六、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3.6
页数: 4
页码: 140-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积极审理新类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包括股票侵权、票据、期货交易等纠纷,依据相关法规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审判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

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股票侵权纠纷、票据纠纷、期货交易纠纷、违法违章集资纠纷等金融领域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起诉到人民法院。
  (一)股票侵权纠纷案件
  90年代初,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纷纷上市,股票侵权纠纷案件开始起诉到人民法院。全省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审理,依法保障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邓清风诉被告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华托证券部)股票侵权纠纷一案。邓清风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开立资金专户,购入231000股河北华药公司股票。1994年5月5日,一个自称邓清风的人到华托证券部未填写开户申请表,以邓清风之名及邓清风的股东账号开立资金账户,存入1000元资金。同年5月5日、6日,此人先后委托华托证券部卖出邓清风名下的河北华药股票共157600股,成交金额共422387.8元。嗣后,又分三次从该资金户中提走22.5万元。邓清风得知股票被盗卖后,遂向法院起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在华托证券部开立资金账户,卖出河北华药股票,提走现金非邓清风本人所为。该院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与委托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交易,证券商所负的谨慎之义务,并非只是审查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的表面一致,而有义务辨清是否本人到场办理委托事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华托证券部未得到邓清风的委托,擅自处分了邓清风的股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经济责任。为此,判决华托证券部应将出卖股票所得款项及利息支付给邓清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二)票据纠纷案件
  90年代初,福建省票据纠纷案件增多。各级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银行有关结算制度等规定进行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原则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在票据上明示不许转让、贴现的以外,应当允许票据的转让。只要取得票据的第三人是善意的,是付了对价的,就予以保护。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除能证明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的以外,不得以基础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申请承兑人没有付款为理由对抗持票人。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他人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发表的支票遗失的声明没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空白支票的签发人除非能够证明取得支票的人有恶意或者有明显的过错,否则,不能对抗支票的持有人。如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诉泉州桐城贸易公司、中国银行泉州分行支票承兑纠纷一案。1993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间,个体经营者杨剑莉先后7次向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购买钢材,货款计15.2万元,提货时未付货款。1993年12月9日,杨剑莉向泉州桐城贸易公司借款欲付货款,并言明提供一部汽车作抵押。泉州桐城贸易公司即开出一份面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出票人为泉州桐城贸易公司,收款人为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当日,杨剑莉持该份转账支票四联单到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办理转账。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受理后,将支票存根联(即给出票人的回单)退给杨剑莉。杨剑莉便将该支票存根联复印一份复印件交给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没有拿到转账支票四联单)。因杨剑莉没有及时交给泉州桐城贸易公司借款抵押物,泉州桐城贸易公司于当日便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泉州分行止付该笔转账。中国银行泉州分行随即将该转账支票四联单均作废退给泉州桐城贸易公司。事后,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向泉州桐城贸易公司及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交涉未果,遂凭转账支票存根联复印件为主要依据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虽为票据的收款人,但只持有一份出票人存根凭证的复印件,并未取得有效票据,尚未成为持票人,不具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诉讼证据不力,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作出驳回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泉州市装饰配套工程公司服判息讼。
  (三)期货纠纷案件
  90年代初,在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整顿之前,期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较为突出。福建省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期货纠纷案件也大多数是由于期货经纪公司、经纪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主要有:(1)经纪公司不将客户指令下到交易所,而是用于客户之间对冲、对赌。(2)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超越委托权限,擅自改变客户指令。(3)经纪公司或经纪人提供虚假行情,误导客户下单。(4)经纪公司隐瞒事实真相,超越经营权限,非法从市期货经纪活动。全省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认真审查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是否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经营资格和权限;客户从下单指令到期货交易所买卖成交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齐备;期货经纪公司的报价系统是否符合要求;经纪人是否具备资格等,及时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审理的周东升等16人诉厦门富宇期货经纪公司漳州分公司、厦门富宇期货经纪公司、香港瑞锦投资有限公司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法院查明厦门富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漳州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雇佣经纪人员,利用香港瑞锦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直接代客户从事外汇期货交易;香港瑞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印有该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供漳州分公司联系客户从事外汇期货业务之用,但始终没有提供客户资金进入国际市场的任何材料等事实后,依法认定漳州分公司和香港瑞锦投资有限公司与周东升等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漳州分公司和香港瑞锦投资有限公司应对客户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周东升等客户未严格审查订立合同的对象,对合同无效也负一定的责任。对此作出相应判决。一审宣判后,漳州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漳州分公司是厦门富宇期货经纪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厦门富宇期货经纪公司应对漳州分公司的经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周东升等客户明知不能炒作外汇,但仍违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也应对其保证金损失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改判:漳州分公司应赔偿周东升等客户的保证金损失3624831.60元的70%,即2537382.12元。周东升等客户的其他保证金及利息等损失自行承担;厦门富宇期货经纪公司、香港瑞锦投资有限公司对漳州分公司的2537382.12元经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非法集资纠纷案件
  90年代初,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形势下,银行加强了信贷管理,一些企业为筹集资金,采取违法违章集资、拆借等融资活动。对此引发的纠纷,全省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审理,依法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年审理的卓瑞银、马承钢、刘建人、郑禹等622人诉福建中联产业投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五年对本”(①所谓“五年对本”,是指凡向中联公司购买每份6万元“环球金融大搂”或“贵宾大楼”6平方米持份产权的人,第一个五年期满,可从中联公司领回投资报酬6万元;第二个五年期满,又可领回投资报酬6万元;第三个五年期满,还可以领回投资本息12万元和相当于人民币6万元的中联公司股票,从此成为中联公司的永久股东。)持份产权合同欺诈案。福建中联产业投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公司)是由台湾“八国”实业股份公司、福建省兴业银行、中国第七工程局第三公司三家于1992年7月合资成立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台商桂松清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3年2月2日至6日,中联公司连续5天在几家省、市报纸刊登大幅整版广告,在广告词和“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中,把自有的注册资本从实际400万元扩大到5400万元。把中联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预签的“工程安全履约保险”合同,移花接木作为“五年对本”的履约保险。由于中联公司广告的巨额高利诱惑,致使许多群众和单位对“五年对本”的真实性深信不疑,有622人购买了中联公司“环球金融大楼”或“贵宾大楼”的每份6万元“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共667份总金额4002万元。1993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通知各专业及地方银行停止代收和支付中联公司“五年对本”业务款,指出中联公司搞“五年对本”的集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同时责令中联公司立即清退投资款。一些投资者得悉后,要求中联公司退款,均遭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迅速果断地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限制台商离境等措施,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中联公司发售的“五年对本”持份产权,虽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其性质是企业债券。中联公司未经有关银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售债券,违反了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且在广告和合同中仿造资信,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应认定无效,过错责任由中联公司承担,对中联公司的违法和欺诈行为还应予以民事制裁。原告请求返还投资本金应予支持,要求赔偿利息也属合理。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将“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中的本金6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考虑到中联公司最后因资不抵债而把公司财产和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家台资企业,法院不再对中联公司予以民事制裁。全案仅用40天全部调解结案,至8月底全部执行完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