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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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1
颗粒名称: 五、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3.6
页数: 2
页码: 139-1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审慎处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促进联合、保护当事人权益。依据相关法规,引导继续联营或妥善解散,打击无效合同,维护经济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审判 联营合同案件

内容

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地区、部门之间打破界限,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从而出现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实体——“联营体”。随之出现的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也诉至法院。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规定,本着有利生产、促进联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慎重处理。
  一是对具备联营条件的,在合理解决争议的基础上,尽量引导和促使其继续联营;对不具备联营条件应当解除联营关系的,尽量做好各方的工作,处理好善后问题。如1986年5月23日,宁德市塑料厂与甘肃白银西北铜加工厂和中国华夏新材料开发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联营建设“西北铜加工厂宁德铜箔分厂”合同。同年7月17日,华夏新材料开发公司因不能参加实质性联营自愿退股,该股份转让给宁德市塑料厂。分厂成立后,宁德市塑料厂和甘肃白银西北铜加工厂各投入部分自筹资金,并向宁德市工商银行贷款196万元,建造分厂厂房和锅炉房各一幢,购置了分厂设备等。后因产品原材料上涨,对联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和工程是否下马意见不一,几经董事会、宁德市政府领导出面商议,均未取得一致意见。为此,甘肃白银西北铜加工厂调回所有技术人员,通知银行冻结存款,致使分厂持续八个月不能发放工人工资,工厂处于瘫痪状况。宁德市塑料厂束手无策,投诉法院。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联营合同是有效的联营合同。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原告承担分厂亏损25%,被告承担75%,设备由被告购回,厂房让售原告。同时还调解解决了与分厂有关的建筑工程承包、供电、借款等10起经济纠纷,标的达200多万元。
  二是对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依法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如同安县人民法院1995年审理的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冶金厦门公司)诉郭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1993年8月5日,郭华以尚未开办的鑫洲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冶金厦门公司开发部签订一份《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开发部出资40万元,由郭华自行经营6个月,郭华每月付给冶金厦门公司借款利息6000元,工资4000元,6个月计6万元,合同期满,本利一次结清。借款期限届满后,郭华尚欠冶金厦门公司185555.12元。同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出资的原告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原告按期收回本息和按期收取以工资形式的利润,双方的行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联营合同。据此判决:被告应偿还尚欠原告本金185555.12元;对原告取得和约定取得的利息和工资计6万元予以收缴;对被告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3万元。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三是对于联营体、联营一方或多方违章经营,违反或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联营内容违法,如走私套汇、倒卖外汇、放高利贷、高价出租房屋场地、出借公章和银行账号、转包渔利、经销伪劣商品和国家限制流通的物资等情况,依法认定联营合同无效,并根据过错情况,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福建省平潭县商业综合公司(下称平潭商业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新联工业器材公司(下称江西新联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1985年1月,江西新联公司因资金紧缺,无力单独经营其与广东省新会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城建开发公司)签订的仿东方双狮手表购销合同,便与平潭商业公司联营,约定双方联合经营仿东方双狮手表8万只,每只单价53.7元;平潭商业公司负责提供资金,江西新联公司保证货源、手续合法。同日,平潭商业公司向银行贷款429.6万元交给江西新联公司。1985年3月21日,由城建开发公司从广东空运至福州仿东方双狮手表18787只给江西新联公司。江西新联公司收货后,因属倒卖走私手表活动被福州市公安局、工商局没收处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进口仿东方双狮手表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平潭商业公司和江西新联公司以联营的形式购进国家限制流通商品,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据此判决被没收手表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的贷款利息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据统计,1988~1995年,全省共受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979件,审结1918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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