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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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70
颗粒名称: 四、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分类号: D923.6
页数: 2
页码: 138-1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多,法院积极处理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引起的纠纷和企业法人承包经营另一企业引起的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审判 企业承包合同案件

内容

80年代中期,福建省对不同类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其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得到广泛推行。随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也诉至法院。据统计,1986~1995年,在有专项统计的6年间,全省共审结企业承包合同案件2382件。其中1992~1995年审结2189件,占总数的91.89%。
  (一)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引起的纠纷
  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对于企业与其下属组织或职工之间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积极行使管辖权,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曹天霖诉被告南平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内部经营承包纠纷一案。1987年6月12日,曹天霖与南平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签订一份《批发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双方约定:由曹天霖作为责任人承包供销公司批发部(下称批发部),时间自1987年1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此外,双方还口头商定:将供销公司下属的第二门市部划归承包方管理。供销公司下属的第一门市部按全年进货总金额向批发部进货5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曹天霖与第一门市部因进货价格问题发生纠纷,该门市部于1987年8月即拒向批发部进货。1987年12月18日,供销公司将批发部及储运、发票、合同等4枚印章收缴公司,致使曹天霖无法开展业务,合同终止。1988年1月,供销公司将批发部及第二门市部另行发包给他人。曹天霖在向南平市二轻局、市经委反映无效后,于1988年7月25日,以“合同被公司非法解除”为由,向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700元。该案系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社会影响很大。开庭时,省经委法制处、省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有关人员和《福建日报》、《福建经济报》、省广播电台的记者,南平市许多工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等共200多人参加旁听。开庭后,《福建日报》、《福建经济报》等专版组织文章讨论,开展争鸣,有关部门也召开厂长、经理和法律界人士的座谈会,对该案该不该由人民法院处理展开讨论。经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批发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属企业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其内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体现了平等、互惠原则,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属于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未经协商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负毁约责任。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终止履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该纠纷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3500余元。供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5日维持一审判决。使这起历时一年多、众说纷纭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论。
  (二)企业法人承包经营另一企业引起的纠纷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鼓励企业法人投标经营其他企业,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企业法人承包经营另一企业引起的纠纷,在确认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如原告福建泉州金富来酒楼有限公司(下称金富来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恒丰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丰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1994年10月,金富来公司将金富来酒楼餐厅的经营权发包给恒丰公司,承包期从1994年10月5日至1997年10月4日,后因恒丰公司没有交纳承包费、水电费,并于1995年1月12日停止营业。双方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恒丰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承包金、水电费,应承担民事责任。金富来公司根据恒丰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恒丰公司偿还欠金富来公司的承包费、水电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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