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判方式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63
颗粒名称: 四、审判方式改革
分类号: D925.118.04
页数: 1
页码: 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长期依靠审判人员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导致开庭流于形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为了改革实际审判方式与法不符的情况,全省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庭审方式改革。以“诉辩式”庭审作为核心,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弄清事实,审查、核实、判断证据,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法判决。
关键词: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审判方式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长期是依靠审判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审判方式基本上是把事实调查清楚才开庭,使开庭流于形式,不能体现法律的真谛,弱化了庭审功能,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了合议庭的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事案件数量、类型和诉讼内容均出现新的变化,审判任务越来越重。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了改革实际审判方式与法不符的情况,切实按照《民事诉讼法》办案,全省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庭审方式改革的途径和做法。以“诉辩式”庭审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1993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各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座谈会,明确要求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以“诉辩式”庭审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同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第二十一次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民事案件在做好审理前的必要准备后,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外,人民法院一般不先经调查收集证据,而应即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主要由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弄清事实,审查、核实、判断证据,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法判决。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由于推行“诉辩式”庭审方式,1993年第一季度全省民事案件的审结率,比1992年同期上升12.2%。漳州市两级人民法院1993年和1994年判决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达63%以上。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1994年一审民事案件8133件,上诉588件,是近十年上诉案件最少的一年。庭审改革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也得到锻炼和提高;在庭审中让当事人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思,从程序上保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促使当事人和代理人加强参加诉讼的责任心。南平地区两级人民法院1993~1995年5月审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72496份,带证人出庭作证的有1337人。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仅1050份。不少案件一经庭审就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有的当事人自知理亏,请求撤诉;有的面对事实,承认对方的主张;有的互相谅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