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62 |
颗粒名称: | 三、不服程序裁定的上诉 |
分类号: | D925.118.04 |
页数: | 3 |
页码: | 118-120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可提出抗告,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定,再不服可再抗告。据统计,福建法院驳回抗告占67.3%,废弃原裁定占23.3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原告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上诉。增加了对不予受理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提出上诉的规定。 |
关键词: |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不服程序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