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服程序裁定的上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62
颗粒名称: 三、不服程序裁定的上诉
分类号: D925.118.04
页数: 3
页码: 118-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可提出抗告,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定,再不服可再抗告。据统计,福建法院驳回抗告占67.3%,废弃原裁定占23.3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原告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上诉。增加了对不予受理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提出上诉的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不服程序

内容

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或司法处)的裁定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得向直接上级法院提出抗告,由直接上级法院作出裁定。对抗告法院之裁定,得再为抗告。据民国20~36年(1931~1947年)统计(缺民国29年和30年数字),福建法院共受理4612件,审结4600件。在已结案中,驳回抗告3096件,占67.3%;废弃原裁定1073件,占23.33%;撤回抗告49件,占1.07%;其他382件,占8.3%。又据民国33~35年统计,福建法院受理抗告650件的抗告事由有:回避19件.,诉讼费用7件,提供担保36件,公示送达10件,诉讼救助44件,假处分假扣押185件,保全证据13件,各项罚锾及强制56件,指定管辖驳回14件,不合法上诉81件,就异议所为各裁定63件,强制执行各裁定37件,承受诉讼10件,中止诉讼程序14件,再审5件,对于证人及鉴定人各裁定驳回4件,禁治产驳回6件,其他4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50年代起,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原告人对因没有诉讼请求权而被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及对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提供财产保证、或先行给付的裁定不服,准许上诉。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不予受理的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均可提出上诉。如厦门市东孚镇东瑶村民委员会水头一组、二组与厦门市东孚镇东瑶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原审认为,该果园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应由当地县级或者乡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水头一、二组诉称,讼争果园属上诉人所有,不存在土地使用权问题,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东瑶村委会答辩说,讼争果园已合法管理并纳税25年,已列入全村的固定资产,本案性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要求维持原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讼争果园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当地政府处理。原审裁定正确。于1995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