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61 |
颗粒名称: | 二、非普通民事程序 |
分类号: | D925.118.04 |
页数: | 4 |
页码: | 115-118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在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情况。民国时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案情简单、清楚、争执不大的案件,以及双方对诉讼标的物争执不大,经调解可以达成协议的案件等。特别程序适用于申请法院确认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
关键词: |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非普通民事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