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普通民事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61
颗粒名称: 二、非普通民事程序
分类号: D925.118.04
页数: 4
页码: 115-1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在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情况。民国时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案情简单、清楚、争执不大的案件,以及双方对诉讼标的物争执不大,经调解可以达成协议的案件等。特别程序适用于申请法院确认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关键词: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非普通民事

内容

(一)简易程序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范围是:(1)关于财产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2000元以下者。(2)出租人与承租人间,因接收房屋或迁让、使用、修缮或因留置承租人之家具、物品涉讼者。(3)雇佣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间在一年以下者。(4)旅客与旅馆主人、饮食店主人或运送人间,因食宿、运送费或因寄存行李、财物涉讼者。(5)因请求保护占有涉讼者。(6)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涉讼者。此外还得以当事人之合意,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得以言词起诉、声明或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适用简易程序主要表现在: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
  1962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提出划分普通民事案件和简易纠纷的意见,确定简易纠纷的范围为:(1)案情简单、清楚,如少量的欠租、借贷和医药费的请求或赔偿等;(2)原、被告双方对诉讼标的物争执不大,经调解可以达成协议的;(3)双方因生活细节,一时气愤或意气用事而发生争执的;(4)双方对讼争的主要问题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次要或遗留问题仍有纠纷的。审理简易纠纷在起诉手续、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可比普通程序简便行事。1982年3月起,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大量简单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据1983~1995年统计,全省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除按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部分起诉后即行撤诉的案件外,在审结的404324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232418件,占总数的57.48%。
  2.适用简易程序,巡回就地办案
  1953年,根据第二届司法会议的决定,全省县人民法院曾普遍建立巡回法庭,就地办案。设置固定的人民法庭后,各地都把驻庭审判和巡回审理结合起来,易于查清案情,便于群众诉讼,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山区群众的欢迎,赞扬它是“法官办案到了家门口”。据1985~1995年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巡回就地办案60436件,占同期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384514件的15.7%。
  人民法庭一直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前沿阵地。审理案件大部就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全省人民法庭1992~1995年审理民事案件103223件,占同期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57.47%。在农村地区为数尤多,据南平地区统计,1985~1990年,全区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6597件,其中由人民法庭就地审理的有13658件,占总数的82.29%;同时就近开展法制宣传,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减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治安、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全省人民法院从1985年至1991年通过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共防止恶性案件发生2150件,防止群众性械斗1219起,防止当事人自杀743人。其中大多数是人民法庭就地解决的。
  (二)特别程序
  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申请法院确认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益是否存在的案件,分别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和禁治产程序进行审理。民国30~36年(1941~1947年),福建法院和司法处共审结宣告死亡案件94件,禁治产案件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1983~1995年,全省共审结特别程序案件189件,其中宣告失踪14件,宣告死亡101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5件,认定财产无主22件,其他17件。如刘俊明于1988年12月21日在下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医院抢救脱险,检查结果:右额颞颅骨术后改变;两颞叶软化灶;右额颞叶脑组织部分缺损。1989年8月2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诊:刘俊明脑部严重创伤呈植物状态。同月28日,刘俊明的母亲陈招治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俊明为无行为能力人,请求指定其本人及其次子刘俊家为刘俊明的监护人。刘俊家也表示愿担任其兄刘俊明的监护人。经法院审理认为情况属实,应予准许。判决刘俊明为无行为能力人,陈招治、刘俊家为刘俊明的监护人。
  (三)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据民国30~36年(1941~1947年)统计,福建法院和司法处共审结督促程序案件655件、公示催告案件73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长时间未对此作过规定,至1991年4月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始规定对特定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督促偾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者,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1991~1995年,全省受理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17513件,审结17460件,其中已生效的支付令15901件,裁定驳回申请149件,终结1004件,作其他处理406件;生效支付令确定的标的金额13660万元。如沙县人民法院1992年审理一起申请支付令案件,强制该县高砂乡冲厚村村民叶世德偿还长期拖欠的集体公款,产生很大反响、促使全村160多户农户自觉交还欠款共7万多元,有力支持了农村基层组织年终清财追欠工作。又如惠安县人民法院1993年7月受理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支付令案。被申请人林培宗因石窑生产需要资金,由被申请人谢荣木担保,于1992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借6700元,月利率2.5%,期限4个月,有借款书证为据。届期,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本息分文未交。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林培宗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合作基金会本金67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谢荣木负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逾期不报则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1991~1995年,全省受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84件,审结83件,其中判决73件,裁定终结2件,其他8件,标的金额89万元。如申请人陈国庆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于1994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宣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9840(壹千股)股权证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国庆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人物

陈招治
相关人物
叶世德
相关人物
林培宗
相关人物
谢荣木
相关人物
陈国庆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