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60 |
颗粒名称: | 一、调解 |
分类号: | D925.118.04 |
页数: | 3 |
页码: | 113-115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在不同时期对民事案件的调解情况。民国时期,法院将案件分为简易诉讼程序和非简易诉讼程序,分别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案件占总数的16.34%,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占83.6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人民法院将调解作为审判的重要方式,初期存在错误做法,后进行调整。1963年后,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占同期调解和裁判结案数的74.11%。存在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执法不严的现象。 |
关键词: |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调解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