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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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56
颗粒名称: 一、涉外案件
分类号: D926.2
页数: 2
页码: 105-1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情况。民国时期涉外案件由县政府办理,后归地方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涉外案件归省、市级人民法院审理。80年代起,随着对外开放,涉外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对等原则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积极、慎重地进行处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案件

内容

民国初期,福建省的涉外民事诉讼由县政府办理,曾在闽侯、思明两县的县政府内设华洋审判所,由县长兼任所长,受理华洋诉讼,成为法院外的特殊司法制度。民国19年(1930年),华洋审判所裁撤,涉外案件归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0~25年,福建一、二审涉外民事案件统计资料表明,第一审受理49件,其中原告系外国人的34件,被告系外国人的13件,原、被告均系外国人的2件。第二审受理31件,其中上诉人系外国人的11件,被上诉人系外国人的20件。从中大体可以看出,第一审案件原告大多数是外国人,而第二审案件的上诉人多数是中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慎重处理涉外民事案件,1951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这类案件今后一律归省、市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种种原因,50年代至70年代,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为数甚少,故未单列统计。
  80年代起,随着对外开放,涉外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对等原则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依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积极、慎重地进行处理。如1983年春节,印尼籍华人黄翠娥、许秀薇专程从印尼回厦门诉称:其祖父黄大厝60年前同曾霞娘共建82间红砖大楼,被曾霞娘子孙独占,要求裁决归还。她们除提供早年曾霞娘给黄大厝的书信中提及“妥为代管房屋田地”的函件和小时候住在该大楼并听祖父母谈过该大楼半座产权系他家所有外,别无任何契据等证件,也举不出知情人。而被告人一方8人(系曾霞娘的子孙)则辩称,黄大厝只是帮助曾霞娘筹建大楼,并无产权,土改时审定制发的所有权证是最权威的证据。法院承办人员为查清产权的真实情况,走访了当地干部、群众40多人次,查阅了财政局、房管局等单位的历史档案材料和8名被告人个人档案对家庭房产的填写情况,并对曾霞娘给黄大厝的信件作了鉴定,终于弄清该讼争房屋确属黄大厝和曾霞娘早年共建,依法判决各占一半。宣判时,黄翠娥激动地说:“全靠人民法院做主,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1987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召开涉外民审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涉外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此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做好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991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涉外民事案件质量把关研讨会,对提高全省涉外民事案件质量起了促进作用。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审结一审涉外民事案件877件,其中房屋案件570件,离婚案件108件,宅基地案件20件,债务案件26件,继承案件49件,损害赔偿案件14件,其他案件90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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