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55 |
颗粒名称: | 第八节 涉外、涉侨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
分类号: | D926.2 |
页数: | 9 |
页码: | 104-11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民国时期涉外案件较少,主要由县政府处理,后归地方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慎重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开始进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在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涉外案件逐渐增多,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涉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审核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对等原则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依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事审判 涉外民事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