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53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林木案件 |
分类号: | D924.3 |
页数: | 3 |
页码: | 100-10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法院按照《民法》和《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审判林木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则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审理。1961年开始纠正“共产风”,山林纠纷案件增多。196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山林纠纷案件的原则。196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森林保护条例》,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事审判 林木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