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52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损害赔偿案件 |
分类号: | D923.15 |
页数: | 4 |
页码: | 97-100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法院根据《民法》审理了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名誉、自由和财物的案件,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审理了各种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法院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处理案件,并逐步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而增加。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事审判 损害赔偿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