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5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债务案件 |
分类号: | D923 |
页数: | 4 |
页码: | 90-93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审理债务案件。一些债务案件因通货膨胀引起。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的过程中,债务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可能被收押。解放后,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债务案件,对解放前形成的债务关系,废除农民及劳动人民欠地主的债务,对解放后形成的债务关系,一般承认其继续有效。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事审判 债务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