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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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5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债务案件
分类号: D923
页数: 4
页码: 90-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审理债务案件。一些债务案件因通货膨胀引起。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的过程中,债务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可能被收押。解放后,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债务案件,对解放前形成的债务关系,废除农民及劳动人民欠地主的债务,对解放后形成的债务关系,一般承认其继续有效。
关键词: 福建省 民事审判 债务案件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审理债务案件,主要依据《民法》债编的有关规定。据统计,民国33~36年(1944~1947年)全省一审审结买卖债务1247件,借贷债务879件,其他债务1721件。在此期间,不少债务案件系由严重的通货膨胀引起的。如民国37年福建高等法院审理上诉人陈中城与被上诉人陈人龙求偿工款案件,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欠交上诉人工款十一万一仟二百三十六元,在原审均承认无异,唯以上诉人完成工程逾越原定期限应负赔偿责任,彼此相抵尚不足额以为争执,然此纯属空言不足置信。原审判令被上诉人应负清偿责任自无不合。又查上诉人已于前年一月间完成工程,经市政府验收无异,乃被上诉人延不给付工款,当此经济变动甚剧,币值低落日甚一日,比之被上诉人应给付时之币值相差甚远,上诉人因此请求增加给付亦不得谓无理由,唯请求按原额以十四倍计算固属过当,原判仅照原额判偿亦欠允洽,应由本院斟酌双方情况,酌按原额八倍之度责令被上诉人增加给付,以照平允。上诉论旨,尚未全无理由。”“判决增加给付上诉人国币九十万元。”
  国民政府时期,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的过程中,债务人到庭应讯,必具原告所诉的债额妥保,或交保证金,否则可被收押。有些当事人尤其劳动人民往往被逼债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福州南台木商魏梓渊(建阳人)因货款涉讼,被诉偾额颇大,魏要求清算,当时法院民庭不能为其清算,收押至七年之久。南港陈俤黁只100元债务具保在外,逾期不能履偿,原告诉请管押,票拘途中,投水身亡。(①据《福建文史资料》第二十一辑刊载的《闽省旧法院见闻琐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4年,全省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债务案件19240件,年均审结384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一审审结总数139946件的13.75%,居第二位。这一时期债务案件的特点是在解放前因生活困难而形成的借贷债务较多。据1951年和1952年统计,全省审结一审偾务案件7525件中,属借贷债务的3130件,占总数的41.59%;属买卖债务的1258件,占总数的16.72%。又据闽清县人民法院检查1953年1~11月审结债务案件173件,其中解放前形成的债务111件,占64.16%。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195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指示》等规定,对解放后形成的债务关系,一般承认其继续有效。对解放前形成的债务关系,凡农民及劳动人民欠地主债务的,一律废除;农民及劳动人民欠富农的债务,付利已倍于本金的,停利还本,付利已二倍于本金,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金之一倍的,得于付利满二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人民之间的债务关系,则承认其继续有效。
  1955年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尤其是1956年基本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缩小,债务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度下降。虽然1961年在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债务案件有所回升,但没有改变债务案件总的下降趋势,直至1965年,全省11年间共审结一审债务案件6143件,年均审结558件,较前一时期下降85.5%。1966~1978年,债务案件大幅度下降,在有专项统计的9年间(缺1970~1973年),全省审结这类案件352件,年均39件。这一时期的债务案件仍以生活性借贷为主,金额仍然不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除解放前农民和劳动人民欠富农的偾务,随着农村政治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予以废除外,对其他债务关系,一般仍照前一时期的政策原则处理,但不保护其中属于高利部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1979年起债务案件有所回升,至1983年,全省审结一审债务案件873件,年均175件。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转入以城市为重点,这类案件开始呈剧增之势,1987年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随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社会经济迅猛发展,1992年起债务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第一位。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审结一审债务案件132060件,年均11005件。这一时期,债务案件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发生新的变化。因借贷、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等产生的债务日益增多,而且案件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有的高达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据福清市1987~1990年统计,因民间自费留学和劳务出口而产生的借贷等债务纠纷,涉及金额近8000万元。1986~1995年,全省审结债务案件129166件中,借贷债务76189件,买卖债务17698件,合伙内部财产偾务2179件,承揽加工债务1233件,代购代销债务981件,抵押债务179件,其他债务纠纷30707件。
  这一时期,借贷债务已从过去主要用于生活需要变为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如连江县法院1985年审结的42件借贷债务案件中,属于生活性借贷仅5件,占11.90%;而生产经营型借贷37件,占88.10%。且借贷金额比较大,有些债权人以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放贷,个别地方还出现“借贷中间人”,低利借入,高利贷出,从中牟利。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债务案件,主要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故意拖欠不还的,强制其按约定清偿;债务人确实经济困难,一时无力清偿的,说服债权人适当减免利息,令债务人分期清偿。如原告杨曲、杨青诉被告晋江市磁灶万发陶瓷厂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1993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20万美元,但被告付给原告第一年度利息后即未再还本付息。1993年12月23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40万美元,款项用于购买印砖设备。但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亦未还本付息。为此原告于1995年8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万美元,利息51.5万美元。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将1993年10月30日借给被告的20万美元再借给被告两年,1993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原告借给被告4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书”继续履行。双方并就给付利息的数额及时间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合法债务的同时,对抬高利息,显失公平,高出银行利率4倍以上的,取消其不合理的高利部分。对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债是为了赌博、走私或者进行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予保护,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缴债权人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如被告张延基因经商需资金,于1994年1月向原告吴贤霖借款85000元,月息为5%,借期2个月,以闽清县兴业大厦一套建筑面积为92.27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后,经吴贤霖追讨,被告张延基一直未归还借款,吴于同年9月向闽清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延基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据,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其超过部分无效,被告称借款是赌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判决被告欠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即4.892%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逾期不还,则以被告抵押的商品房一套作价出卖后,从价款中归还原告。判决后,被告张延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时期买卖债务,大多是拖欠货款。引起纠纷的原因,有的是经营亏损,无力清偿;有的是货物有瑕疵,买方拒不付款;有的是买方不遵守信用,故意拖欠不还;也有的是买方预付货款,卖方付了部分货物后,不再履行合同,拖欠了部分预付款。有些买卖债务案件的诉讼主体由单一发展为多个,有的呈连环债务关系,相互拖欠货款,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的分布区域也趋于广泛,当事人在外县和外省、市的增多。如龙海县人民法院1988年抽查审结的19件债务案件,其中涉及外县、外省的就有17件。因賒欠账引起的债务案件也占一定比例,赊销人不仅是个人还有单位。如漳浦县的不少基层供销社,将化肥等赊销给农民,言明秋后结算,后因天灾人祸或因债务人主观原因,造成货款被欠,数额较大。人民法院对买卖债务案件,主要审查形成债务的买卖关系的合法性,对合法买卖形成的货款纠纷,法律予以保护,否则不予保护。对合法买卖关系形成的货款纠纷,查明其拖欠不付的原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债务人经营不善造成亏欠的,一般调解或判决债务人分期归还;对债务人不守信用,故意拖欠的,责令依约定履行;因债务人违约拖欠,偾权人要求赔偿利息的,一般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令债务人偿还欠债逾期利息。如蔡亚池诉刘和平货款债务案。1988年3月蔡亚池向原漳州市芗城果品食杂公司购买两车皮苹果,3月至4月间转卖给刘和平;同年5月蔡亚池承包芗城果品食杂公司购销部,7月蔡亚池和刘和平进行结算,刘和平写了欠芗城果品食杂公司购销部苹果款人民币38300元的欠条,截至1988年12月1日止,刘和平先后6次付还蔡亚池18000元,尚欠20300元未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亚池与刘和平买卖苹果发生于蔡亚池承包原芗城果品食杂公司购销部之前,该苹果款属蔡亚池个人所有,判决刘和平欠蔡亚池203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归还,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偿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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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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