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4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继承案件 |
分类号: | D923.55 |
页数: | 4 |
页码: | 87-90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地区的继承诉讼情况。在民国时期,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女子也有遗产继承权,但实际上女性继承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继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开始着重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利。1982年《宪法》恢复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扩大了继承遗产的范围,使得继承案件逐渐增多。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事审判 继承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