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47 |
颗粒名称: | 一、婚姻案件 |
分类号: | D923.909 |
页数: | 7 |
页码: | 75-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法院对婚姻案件的审理情况。民国时期,法院主要依照《民法》亲属编进行处理,其中离婚案件数量较多,但不少案件是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制度。一些法官封建观念严重,甚至闹出笑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在福建仍然普遍,法院围绕着宣传贯彻《婚姻法》,审判了一批封建包办婚姻引起的婚姻案件。1951年全省一审审结的离婚案件数量比1950年增加了2.35倍。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事审判 婚姻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