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审理期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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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44
颗粒名称: 三、案件审理期限
分类号: D925.218.04
页数: 2
页码: 65-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案件审理期限

内容

民国时期,未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掌握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情况,曾责成各地上报一、二审案件审结时间。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福建法院和县司法处一审审结9306件中,不满1个月审结的4761件,1~3个月审结的3083件,3~6个月审结的894件,半年至1年审结的442件,1年以上审结的126件。同年全省法院审结二审案件1312件中,不满1个月审结的395件,1~3个月审结的495件,3~6个月审结的345件,半年至1年审结的60件,1年以上审结的1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的指示一向重视对案件的及时审理。1980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198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被告未羁押的除外)和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确需超过审限的,应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均认真贯彻执行。据1984~1995年统计,全省一审审结的公诉案件107951件中,1个月内审结的66203件,占总数的61.32%;1个半月内审结的35188件,占32.60%。尤其是在“严打”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的时限内尽快审判),对现行重大的恶性案件,多数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和检察审查起诉的阶段,及时了解案情,以利于起诉到法院后依法快审重判。如福州市流氓犯陈光,连续9次窜街走巷持刀毁坏女青年容貌,1984年9月2日抓获,9月21日被依法处决。1987年9月18日发生的汪碧光、汪碧强二人持枪抢劫福清县城关工商银行储蓄所、杀死3人一案,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及时审判,9月29日即对二犯执行死刑。
  由于现有审判力量不足,某些共同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有些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政策法律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以及个别案件审结后待集中宣判,因而仍有少数案件超过审限。1984~1995年,全省一审审结的107951件公诉案件中,超过1个半月的6560件,占6.08%;二审审结的21430件中,超过1个半月的3213件,占总数的14.9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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