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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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43
颗粒名称: 二、死刑复核
分类号: D925.218.04
页数: 2
页码: 64-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民国时期,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需要报司法行政最高机关核准后才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死刑案件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在执行死刑复核制度方面,坚持严格的审核制度,凡死刑案件都派承办人员就地提审被告,进一步核对事实和证据,防止出差错。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死刑复核

内容

民国时期,除划归军法机关审理的盗匪、烟毒等特种刑事罪犯判处死刑的,由省核准外,经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均报司法行政最高机关核准后,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死刑案件经省一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规定,各项反革命案件经判决死刑者,福建省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之当地专署以上首长批准后执行。1954年9月颁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规定了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并把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核准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开始后,死刑案件改由省革命委员会核准后执行。1980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进一步完善了复核的程序制度。1980年3月,为了依法从重从快地惩治严重刑事罪犯,最高人民法院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福建省在执行死刑复核制度方面,坚持“一案一报,全案审查,专人阅卷,三人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严格审核制度,凡死刑案件,都派承办人员就地提审被告,进一步核对事实和证据,防止出差错。据1985~1995年统计,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各地报核的死刑案件中,予以改判死缓和减轻刑罚的占总数的2.8%,复核死缓刑案件中予以改判的,占总数的3.7%。如长乐县林华栋等4人拐卖妇女、儿童一案,一审认定4名被告从1980年5月至1983年12月,先后拐卖妇女、儿童22人,罪行特别严重,均按主犯判处死刑。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华栋、郑灼官二人确属主犯,予以核准;被告吴文生积极参与拐卖妇女5人,但非主犯,改按从犯惩处;被告赵明惠(女)虽参与拐卖妇女7人,但系被教唆、引诱、胁迫参加犯罪,且本身及其两个儿子都被主犯出卖,又是受害者,改按胁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体现了主从有别、宽严结合的政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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