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4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贯彻诉讼程序制度
分类号: D925.218.04
页数: 5
页码: 62-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发展和检察院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以及死刑复核的程序。从北洋政府时期到国民政府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级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上逐步完善。检察院和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在防止和减少错案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同时,死刑复核程序也得到了严格执行。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诉讼程序制度

内容

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各级审判厅按照民国元年(1912年)司法部命令,对刑事诉讼程序,暂援用清末制定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关于管辖、再审、裁定之执行各条款。直至民国10年11月,才贯彻北洋政府颁行的《刑事诉讼条例》。民国17年9月起,福建各级法院贯彻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国33年11月后,原属军法机关审判的特种刑事案件逐渐移归法院审判,对此类案件诉讼程序制度,则专门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福建省曾于1950年11月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民案件暂行办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起诉、回避、辩护、审理、判决等程序作了初步规定。1954年9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统一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总结》,福建刑事审判程序制度基本上有章可循。但执行不久,由于“大跃进”的影响,许多程序制度被视为“烦琐手续”、“束缚对敌斗争的手脚”而取消或简化。“文化大革命”初期还一度被废弃。1972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设置,刑事诉讼程序制度逐步恢复。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程序制度日益走上正轨。
  一、检察院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并设检察、审判两厅,分别掌管检察、审判职能。民国16年(1927年)4月,国民政府合并两厅为法院。福建在各级法院内部配设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据民国36年统计,全省法院在审结检察处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5163件中,除撤回起诉215件及作其他处理903件外,由法院作出判决的4045件,其中有罪判决2469件(内科刑2425件,免刑44件),占总数的61.04%;无罪判决883件,占21.83%;免诉判决522件,占12.9%;不受理判决153件,占3.78%;管辖错误判决18件,占0.45%。同年,检察官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则有150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9月颁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程序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在福建较长时间未得到严格执行,许多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也由法院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据1957~1965年统计,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130050件中,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就有54925件,占总数的42.23%,大大超过自诉案件的管辖范围。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省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这个制度才被严格地执行。据1986~1995年统计,全省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045件中,公诉案件91172件,占总数的95.93%,自诉案件占总数的4.07%。审结的公诉案件中,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有9746件,提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926件,分别占审结数的10.69%和1.02%;而检察机关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的有821件,占一审判决80500件的1.02%;经二审法院审理,在已审结818件中,认为一审判决不当予以改判的299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77件,分别占审结抗诉案件数的36.55%和9.41%。同时期在公诉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110066人中,宣告无罪的有327人,占总数的0.30%。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这个制度在防止和减少错案方面,起了应有的作用。如宁化县李森祥放火一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祥因怀疑水茜公社张坊大队长吊坑生产队群众控告其弟李春祥而不满,于1983年12月20日,从城关窜到该生产队,下午6时许,将稻草堆放在农民潘贤金谷仓处放火燃烧,幸被群众及时扑灭。县人民法院女审判员林丽珍认真审查案情和证据,发现本案有许多疑点:被告曾下放该村劳动10余年,熟悉全村情况,既要烧毁全村,何以选择不会殃及邻居的地点放火?放火时间又选在村民收工回家的时候?放火后为何不仓皇逃走?为何群众一发现起火,便断定是被告人作案而派人将他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否认作案事实,说当天是去找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陈某某;进村后遇到人多,陈某某催他赶快离开;他在返家途中,被村人抓回村里殴打,才被迫承认放火,要求法院为其辨明冤情。经承办人员先后6次深入该村调查,取得旁证120多份,终于弄清本案系生产队长潘忠财为割断被告人与陈某某的关系,纠集数人预谋制造的假案。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依法追究诬陷者潘忠财的刑事责任。
  二、死刑复核
  民国时期,除划归军法机关审理的盗匪、烟毒等特种刑事罪犯判处死刑的,由省核准外,经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均报司法行政最高机关核准后,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死刑案件经省一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规定,各项反革命案件经判决死刑者,福建省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之当地专署以上首长批准后执行。1954年9月颁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规定了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并把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核准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开始后,死刑案件改由省革命委员会核准后执行。1980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进一步完善了复核的程序制度。1980年3月,为了依法从重从快地惩治严重刑事罪犯,最高人民法院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福建省在执行死刑复核制度方面,坚持“一案一报,全案审查,专人阅卷,三人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严格审核制度,凡死刑案件,都派承办人员就地提审被告,进一步核对事实和证据,防止出差错。据1985~1995年统计,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各地报核的死刑案件中,予以改判死缓和减轻刑罚的占总数的2.8%,复核死缓刑案件中予以改判的,占总数的3.7%。如长乐县林华栋等4人拐卖妇女、儿童一案,一审认定4名被告从1980年5月至1983年12月,先后拐卖妇女、儿童22人,罪行特别严重,均按主犯判处死刑。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华栋、郑灼官二人确属主犯,予以核准;被告吴文生积极参与拐卖妇女5人,但非主犯,改按从犯惩处;被告赵明惠(女)虽参与拐卖妇女7人,但系被教唆、引诱、胁迫参加犯罪,且本身及其两个儿子都被主犯出卖,又是受害者,改按胁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体现了主从有别、宽严结合的政策。
  三、案件审理期限
  民国时期,未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掌握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情况,曾责成各地上报一、二审案件审结时间。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福建法院和县司法处一审审结9306件中,不满1个月审结的4761件,1~3个月审结的3083件,3~6个月审结的894件,半年至1年审结的442件,1年以上审结的126件。同年全省法院审结二审案件1312件中,不满1个月审结的395件,1~3个月审结的495件,3~6个月审结的345件,半年至1年审结的60件,1年以上审结的1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的指示一向重视对案件的及时审理。1980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198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被告未羁押的除外)和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确需超过审限的,应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均认真贯彻执行。据1984~1995年统计,全省一审审结的公诉案件107951件中,1个月内审结的66203件,占总数的61.32%;1个半月内审结的35188件,占32.60%。尤其是在“严打”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的时限内尽快审判),对现行重大的恶性案件,多数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和检察审查起诉的阶段,及时了解案情,以利于起诉到法院后依法快审重判。如福州市流氓犯陈光,连续9次窜街走巷持刀毁坏女青年容貌,1984年9月2日抓获,9月21日被依法处决。1987年9月18日发生的汪碧光、汪碧强二人持枪抢劫福清县城关工商银行储蓄所、杀死3人一案,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及时审判,9月29日即对二犯执行死刑。
  由于现有审判力量不足,某些共同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有些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政策法律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以及个别案件审结后待集中宣判,因而仍有少数案件超过审限。1984~1995年,全省一审审结的107951件公诉案件中,超过1个半月的6560件,占6.08%;二审审结的21430件中,超过1个半月的3213件,占总数的14.9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