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減刑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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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40
颗粒名称: 二、減刑与假释
分类号: D925.2
页数: 3
页码: 60-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史上减刑和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从民国时期到现代,减刑和假释逐渐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关法律文件对减刑和假释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掌握标准存在不一致,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1989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的条件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开展试点工作,促进了假释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据统计,1993至1995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假释的人数比前三年增加1.42倍。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假释

内容

减刑在清代只作为赦免的一项内容。民国时期,除在赦免令中使用外,还单独颁布过减刑法令。民国13年(1924年)1月,北洋政府发布减刑免刑令。民国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过《监狱减刑办法》,但仍属于赦免性质。这两次减刑法令在福建的执行情况缺资料。
  假释制度始于民国元年(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对假释也作了专门规定。民国时期,对罪犯的假释需呈报司法行政最高官署核准。据《民国监狱资料选》记载,民国24年福建新监获得假释的计47人,民国25年只假释1人;民国31~36年全省假释共1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5月,全国公安会议通过的《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始将减刑作为对服刑犯的最高奖励加以规定。而假释当时只在一些刑事法规中对某种犯罪作过规定。1954年9月,政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肯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并规定送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据1957年、1958年和1960年统计,这三年全省经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的822人,假释的221人。1964年和1965年两项数字合并统计,全省共减刑、假释372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项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73年起虽有所恢复,但仍不正常。
  1980年1月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和假释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减刑、假释工作有法可循。1983~198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减刑12271人,假释1345人。由于当时对减刑、假释的条件只有原则的规定,各地在掌握标准上较不一致。为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座谈会纪要》形式,对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幅度和起始、间隔时间,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以及如何认定罪犯的悔改和立功表现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减刑、假释工作趋于规范。同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劳改局联合召开会议,传达贯彻《纪要》精神。1990年6月,又共同检查了部分劳改单位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帮助落实具体措施。1991年8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配合省劳改局,把《纪要》规定的悔改表现的4个方面条件,纳入考核犯人日常行为的规范中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除审查劳改部门申报的材料外,还有重点地深入所在的监所、劳改场实地查对核实,对不符减刑、假释条件的,不予核准。据1989~1991年上半年统计,全省共审结这两类案件10870件,其中不准予减刑、假释的分别占总数的2.3%和3.88%。各地对相当一部分准予减刑、假释的案件,还派员到劳改单位召开宣判大会,配合管教人员开展对罪犯认罪服法、改造前途的教育,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
  1992年初,全省人民法院和劳改部门对部分1989~1991年核准假释的586人进行跟踪考察,其中表现较好的562人,有轻微违法的13人,重新犯罪的11人。针对不少干部对《刑法》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假释的条件感到难以掌握,致使有些该适用假释的只予以减刑。同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力量,先后赴福州、厦门、三明、南平四个地市的人民法院和劳改单位,就如何正确适用假释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制定、完善假释的申报和审核制度,并提出对服刑期一半以上的老弱病残犯、少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胁从犯,丧失重新犯罪条件的罪犯,以及服刑时间长,且表现一贯稳定,而余刑在五年以下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依法多适用一些假释的意见。同年12月即会同省劳改局选定省第二监狱和第三监狱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的意见》,于1993年7月联合召开全省假释工作会议进行讨论,会后以《座谈会纪要》下发各地贯彻执行。1994年9月又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依法多适用一些假释问题的通知》,全省假释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据1993~1995年统计,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假释的2302人,比前三年增加1.42倍。
  累计,从1983年至1995年共裁定减刑51885人,裁定假释5030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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