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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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9
颗粒名称: 一、赦免
分类号: D925.2
页数: 3
页码: 58-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赦免实施的情况。从民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都有大赦令的颁行,赦免的对象包括政治犯、普通刑事犯等。其中,民国36年(1947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犯罪在民国35年12月31日以前,其最高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福建省依据这次赦免减刑令而释放出狱的有1074人。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赦免

内容

宋至清代诸王朝均有大赦令之颁行,福建赦免的实施情况无资料可考。
  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初十日,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颁行赦令,规定在此之前的犯罪,除真正人命及强盗案外,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的,皆除免之。民国4年1月又颁布《附乱自首特赦令》,决定对民国3年12月31日以前犯附和乱党(指反袁的二次战争中的参与者)之罪,凡系胁从或盲从、而非甘心从逆者,得因其自首而特赦之。据《民国六年中国年鉴》记载,福建省从民国元年至4年,获得赦免的共202人。
  民国14年(1925年)5月,段祺瑞建立执政府时又大赦一次,当时福建的赦免情况缺乏资料。
  民国20年(1931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政治犯大赦令》,规定在民国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政治犯,除“背叛党国之元恶、怙恶不悛之共产党人或有卖国行为者”外,均赦免之。被赦免者,移送反省院反省。翌年6月又颁布《大赦条例》,规定除犯外患罪、杀害直系尊亲属等9种对象外,凡犯罪在同年3月以前,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均赦免之;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的,减刑三分之一;七年未满的,减刑二分之一。赦免人犯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准开释,减刑由法院裁定。据《福建省统计年鉴第一回》记载,福建第一监狱、第二监狱先后于民国21年和22年,赦免释放人犯32人(内一监12人,二监20人,人犯中男26人,女6人)。赦免减刑的人数缺统计。
  民国22年(1933年)12月1日,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主席李济深颁布大赦令,赦免因反蒋的革命行动或言论而遭逮捕监禁处罚者,因政治经济压迫之普通刑事犯及违警犯。据同年12月5日和11日《人民日报》和《大公报》报道,福建高等法院于12月4日释放政治犯38人,5日释放寄押的政治犯8人、普通犯18人;6日,福建高等法院及闽侯地方法院又释放军政犯和普通刑事犯128人。释放的政治犯中有中共福安中心县委书记马立峰和范式人等。
  民国36年(1947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犯罪在民国35年12月31日以前,除战争罪犯和犯有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之罪,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之罪,以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专科死刑或无期徒刑之罪以外,其最高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年;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据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工作报告》记载,福建省依据这次赦免减刑令而释放出狱的有107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这项特赦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59年9月至1960年1月,分三批特赦了反革命罪犯317人,普通刑事罪犯965人,共1282人,其中特赦释放的1262人,特赦减刑的20人。
  在执行特赦令过程中,全省各地普遍对监所罪犯和社会上地富反坏分子开展“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宣传教育,收到良好效果。如国民党情报局厦门交通站站长叶天煌刚从香港潜入3天,就投案自首。泰宁县反革命犯朱玉清,越狱逃跑上山1年多,几次围捕未获,听到广播特赦的消息,就下山自首。安溪县龙涓公社有个隐藏10年之久的匪特组织,成员27人,听了特赦令,全部投案自首。福清县杀人犯吴绍梅,被捕后多次审讯一直装聋作哑,见到特赦一批罪犯才开口,交代了罪行。另据劳改单位对在押罪犯特赦前后的改造情况变化的调查来看,表现积极的增加15.1%,表现不好的则不降了10.78%。
  这次特赦也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许。漳州市群众说:“这次特赦与历代封建王朝的大赦不同,封建王朝的大赦,不论好坏都放,坏的放出来继续为非作歹,危害人民;这次特赦,人民政府把改造好的放出来,对人民、对生产建设都有利。”南靖县华侨代表张赵振参加了县特赦大会和参观了劳改展览后说:“百闻不如一见,人民政府对罪犯的阶级斗争和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真是举世无双。”
  1975年9月,根据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精神,福建省宽大释放了在服刑的国民党武装特务14人,给予公民权。每人发给服装、鞋袜、被褥和100元零用钱,组织他们参观一些地方,愿意留在大陆定居的予以安置,愿意回台湾的送他回去。
  1975年12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对在服刑的33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给予公民权。组织他们到三明、福州两市参观。释放后凡有工作能力的安排适当工作,丧失工作能力、家庭瞻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1982年3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有在服刑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给予政治权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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