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赦免、减刑和假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赦免、减刑和假释
分类号: D925.2
页数: 5
页码: 58-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赦免在中国历史上的情况。从宋至清代,诸王朝均有大赦令之颁行,但福建赦免的实施情况无资料可考。民国时期,赦免情况有所记录,民国元年和民国4年,袁世凯和段祺瑞分别颁行赦令,赦免一些犯罪者。民国20年和民国33年,国民政府和“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也分别颁布赦免令,释放一些政治犯和其他罪犯。民国36年,国民政府再次颁布罪犯赦免减刑令,释放了一批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9年和1975年分别进行了特赦和宽大释放。这些赦免措施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许。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减刑

内容

一、赦免
  宋至清代诸王朝均有大赦令之颁行,福建赦免的实施情况无资料可考。
  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初十日,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颁行赦令,规定在此之前的犯罪,除真正人命及强盗案外,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的,皆除免之。民国4年1月又颁布《附乱自首特赦令》,决定对民国3年12月31日以前犯附和乱党(指反袁的二次战争中的参与者)之罪,凡系胁从或盲从、而非甘心从逆者,得因其自首而特赦之。据《民国六年中国年鉴》记载,福建省从民国元年至4年,获得赦免的共202人。
  民国14年(1925年)5月,段祺瑞建立执政府时又大赦一次,当时福建的赦免情况缺乏资料。
  民国20年(1931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政治犯大赦令》,规定在民国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政治犯,除“背叛党国之元恶、怙恶不悛之共产党人或有卖国行为者”外,均赦免之。被赦免者,移送反省院反省。翌年6月又颁布《大赦条例》,规定除犯外患罪、杀害直系尊亲属等9种对象外,凡犯罪在同年3月以前,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均赦免之;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的,减刑三分之一;七年未满的,减刑二分之一。赦免人犯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准开释,减刑由法院裁定。据《福建省统计年鉴第一回》记载,福建第一监狱、第二监狱先后于民国21年和22年,赦免释放人犯32人(内一监12人,二监20人,人犯中男26人,女6人)。赦免减刑的人数缺统计。
  民国22年(1933年)12月1日,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主席李济深颁布大赦令,赦免因反蒋的革命行动或言论而遭逮捕监禁处罚者,因政治经济压迫之普通刑事犯及违警犯。据同年12月5日和11日《人民日报》和《大公报》报道,福建高等法院于12月4日释放政治犯38人,5日释放寄押的政治犯8人、普通犯18人;6日,福建高等法院及闽侯地方法院又释放军政犯和普通刑事犯128人。释放的政治犯中有中共福安中心县委书记马立峰和范式人等。
  民国36年(1947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犯罪在民国35年12月31日以前,除战争罪犯和犯有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之罪,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之罪,以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专科死刑或无期徒刑之罪以外,其最高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年;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据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工作报告》记载,福建省依据这次赦免减刑令而释放出狱的有107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这项特赦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59年9月至1960年1月,分三批特赦了反革命罪犯317人,普通刑事罪犯965人,共1282人,其中特赦释放的1262人,特赦减刑的20人。
  在执行特赦令过程中,全省各地普遍对监所罪犯和社会上地富反坏分子开展“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宣传教育,收到良好效果。如国民党情报局厦门交通站站长叶天煌刚从香港潜入3天,就投案自首。泰宁县反革命犯朱玉清,越狱逃跑上山1年多,几次围捕未获,听到广播特赦的消息,就下山自首。安溪县龙涓公社有个隐藏10年之久的匪特组织,成员27人,听了特赦令,全部投案自首。福清县杀人犯吴绍梅,被捕后多次审讯一直装聋作哑,见到特赦一批罪犯才开口,交代了罪行。另据劳改单位对在押罪犯特赦前后的改造情况变化的调查来看,表现积极的增加15.1%,表现不好的则不降了10.78%。
  这次特赦也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许。漳州市群众说:“这次特赦与历代封建王朝的大赦不同,封建王朝的大赦,不论好坏都放,坏的放出来继续为非作歹,危害人民;这次特赦,人民政府把改造好的放出来,对人民、对生产建设都有利。”南靖县华侨代表张赵振参加了县特赦大会和参观了劳改展览后说:“百闻不如一见,人民政府对罪犯的阶级斗争和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真是举世无双。”
  1975年9月,根据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精神,福建省宽大释放了在服刑的国民党武装特务14人,给予公民权。每人发给服装、鞋袜、被褥和100元零用钱,组织他们参观一些地方,愿意留在大陆定居的予以安置,愿意回台湾的送他回去。
  1975年12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对在服刑的33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给予公民权。组织他们到三明、福州两市参观。释放后凡有工作能力的安排适当工作,丧失工作能力、家庭瞻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1982年3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有在服刑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给予政治权利。
  二、減刑与假释
  减刑在清代只作为赦免的一项内容。民国时期,除在赦免令中使用外,还单独颁布过减刑法令。民国13年(1924年)1月,北洋政府发布减刑免刑令。民国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过《监狱减刑办法》,但仍属于赦免性质。这两次减刑法令在福建的执行情况缺资料。
  假释制度始于民国元年(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对假释也作了专门规定。民国时期,对罪犯的假释需呈报司法行政最高官署核准。据《民国监狱资料选》记载,民国24年福建新监获得假释的计47人,民国25年只假释1人;民国31~36年全省假释共1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5月,全国公安会议通过的《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始将减刑作为对服刑犯的最高奖励加以规定。而假释当时只在一些刑事法规中对某种犯罪作过规定。1954年9月,政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肯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并规定送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据1957年、1958年和1960年统计,这三年全省经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的822人,假释的221人。1964年和1965年两项数字合并统计,全省共减刑、假释372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项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73年起虽有所恢复,但仍不正常。
  1980年1月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和假释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减刑、假释工作有法可循。1983~198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减刑12271人,假释1345人。由于当时对减刑、假释的条件只有原则的规定,各地在掌握标准上较不一致。为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座谈会纪要》形式,对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幅度和起始、间隔时间,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以及如何认定罪犯的悔改和立功表现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减刑、假释工作趋于规范。同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劳改局联合召开会议,传达贯彻《纪要》精神。1990年6月,又共同检查了部分劳改单位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帮助落实具体措施。1991年8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配合省劳改局,把《纪要》规定的悔改表现的4个方面条件,纳入考核犯人日常行为的规范中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除审查劳改部门申报的材料外,还有重点地深入所在的监所、劳改场实地查对核实,对不符减刑、假释条件的,不予核准。据1989~1991年上半年统计,全省共审结这两类案件10870件,其中不准予减刑、假释的分别占总数的2.3%和3.88%。各地对相当一部分准予减刑、假释的案件,还派员到劳改单位召开宣判大会,配合管教人员开展对罪犯认罪服法、改造前途的教育,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
  1992年初,全省人民法院和劳改部门对部分1989~1991年核准假释的586人进行跟踪考察,其中表现较好的562人,有轻微违法的13人,重新犯罪的11人。针对不少干部对《刑法》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假释的条件感到难以掌握,致使有些该适用假释的只予以减刑。同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力量,先后赴福州、厦门、三明、南平四个地市的人民法院和劳改单位,就如何正确适用假释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制定、完善假释的申报和审核制度,并提出对服刑期一半以上的老弱病残犯、少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胁从犯,丧失重新犯罪条件的罪犯,以及服刑时间长,且表现一贯稳定,而余刑在五年以下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依法多适用一些假释的意见。同年12月即会同省劳改局选定省第二监狱和第三监狱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的意见》,于1993年7月联合召开全省假释工作会议进行讨论,会后以《座谈会纪要》下发各地贯彻执行。1994年9月又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依法多适用一些假释问题的通知》,全省假释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据1993~1995年统计,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假释的2302人,比前三年增加1.42倍。
  累计,从1983年至1995年共裁定减刑51885人,裁定假释5030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