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机倒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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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6
颗粒名称: 五、投机倒把案件
分类号: D924.335
页数: 4
页码: 5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不同历史时期对走私和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的审判情况。在清代和民国时期,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审判,但数量较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类犯罪进行了审判。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投机倒把的内涵逐渐变化,长途贩运非禁止上市的物品不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禁止经营的范围也缩小。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犯罪 投机倒把案件

内容

清代刑律未定有投机倒把罪,只食盐应由官府专营,违反者以私盐罪科刑。民国时期《刑法》,也未定有投机倒把罪,除仍颁行禁止私盐条例外,还公布一些工商法规,惩处违法者。诸如民国27年(1938年)颁行的《非常时期违反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中,定有投机、操纵罪;民国30年的《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中,定有囤积居奇罪等。民国32年5月,永安县商会会长邓炜光因囤积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民国32~36年统计,福建法院系统就审结私盐和盐专卖案件1196件,违反粮食管理案件6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国民党统治时期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人民币的信用一时还难以完全确立,一些不法分子沿袭以往投机经营的惯技,倒买倒卖金银、外汇,储存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偷工减料。福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共同纲领》中“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营”等规定,以及中央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糸》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于1951~1952年判处扰乱金融管理的罪犯485人,投机倒把罪犯171人,偷工减料罪犯124人。1953年11月起国家相继对粮食、棉布实行统一收购和计划供应。1957年国家开放农贸市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判处一批破坏统购统销和严重违反市场管理的罪犯。直至196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才统一按投机倒把定罪。据1959~1965年统计,全省判处这类罪犯共3721人,年均判处53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6.45%。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政法机关未能正常行使职能,判处的投机倒犯罪案件大为减少。1966~1976年,在有专项统计的7个年份(缺1970~1973年的数字),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559人,较前7年减少了84.98%。1977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双打”斗争,将投机倒把犯罪列为打击的重点,至1979年底,全省共判处投机倒把罪犯318人。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投机倒把的内涵开始有了一些变化,长途贩运非禁止上市的物品,不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禁止经营的范围也较过去逐渐缩小。因此,1980~1981年全省判处投机倒把罪犯142人,比前2年减少了33.02%。在从计划经济转向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趁当时许多商品还供不应求,不少产品实行价格“双轨”制,大肆从事转手倒卖紧俏商品和禁止上市的物资,以牟取暴利的犯罪活动。1982年1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把投机倒把列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重点,并依据同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投机倒把罪犯,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之上加重处罚,直至死刑,加大了打击力度。1982~1988年,全省共依法判处投机倒把罪犯78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18人,占总数的15.11%。如福州市杜国桢,谎称在台湾、香港的亲友准备在内地进行巨额投资,以搞联营“公司”为手段,骗取3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务,于1984年6月至1985年2月,用签订合同方式买空卖空,转手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经营的汽车、摩托车、彩电、涤纶丝和进口手表等物资,投机倒把总金额达19121万余元。杜还以“对台贸易”名义,走私货物和外币,并犯有诈骗、行贿罪行。全案共涉及13人。杜国桢被依法按投机倒把、走私、诈骗、行贿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其他12人也分别按其所犯的罪名,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对那些虽不合法但却有利于生产的行为,不以投机倒把论处。如古田县城关粮食复制品加工厂,主要经营黄豆加工生产豆腐供应市场,过去靠国家供应黄豆,销售豆腐时收取粮票,再从粮食部门进货。由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喜欢多付一些钱而不愿用粮票购买豆腐。该厂副厂长李森林在厂长生病主持工作期间,召开厂干部会议研究决定,到社会上购买粮票,尔后向粮食部门购买黄豆加工豆腐,以方便群众,扩大销售。从1983年4月至6月初,先后购买粮票47900多斤。经县粮食局长检查发现,便停止购买。翌年10月,李为此被指控为严重破坏国家计划供应政策。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森林的做法虽有错误,但是从方便群众、发展生产的愿望出发,且与倒卖计划供应票证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显有区别,不构成犯罪。经与检察机关协商,撤回起诉,不予追究。
  1989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原来被禁止上市的物品种类日益缩小,大部分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依据供求状况自行调节;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先后作出一些新决定,如1990年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的《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4年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1995年的《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将不少原以投机倒把定罪科刑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新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因此,1989~1995年,全省只判处投机倒把罪犯277人,比前7年减少了64.53%。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68人,占总数的24.55%。极少数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仍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文玉、卢德盛、洪海水投机倒把案件。王文玉系四川省人,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刑满释放,1987年5月伙同他人倒卖一张熊猫皮。同年底,又购得一张大熊猫皮后,窜来福建兜售,结识了卢德盛,要卢帮其联系买主。1991年1月,王文玉接卢去信称已有买主,即携带大熊猫皮到龙海卢德盛家中,二人议定卢提供王食宿费用,待熊猫皮出售后,按三、七分成。同年12月,卢找到买主(另案处理),商定价格为18万元。卢还以5000元的报酬雇用洪海水作为交易时的保镖,并为其准备了3枚纸制手榴弹。1992年1月3日,在交易时被抓获归案。本案经审理认为,王等3人倒卖大熊猫皮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王文玉又属累犯,应予严惩。依法判处王文玉死刑,卢德盛无期徒刑,洪海水有期徒刑三年。各地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投机倒把罪犯的同时,对一些作案时已构成犯罪,但在审判阶段已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也酌情不再惩处。如泉州市食品公司大兴商店承包人魏界民,于1988年间曾倒卖彩电1277台,价值308万余元,非法牟利27.7万余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行文取消了彩电专营的规定,且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此案作过行政处罚,可不再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乃对魏界民作出无罪判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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