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走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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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5
颗粒名称: 四、走私案件
分类号: D924.335
页数: 2
页码: 51-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走私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国民政府时期依据相关法律对走私犯罪进行审判,但数量较少。在改革开放后,走私活动逐渐猖獗,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指示打击走私贩私犯罪后,全省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判处走私案件数量和罪犯数量大幅增加。虽然走私活动有所遏制,但重大走私案件仍时有发生。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犯罪 走私案件

内容

国民政府时期,福建法院对走私犯罪案件,系依据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定罪量刑。据民国32~36年统计,全省共审结这类案件33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为人民法院审判走私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在较长时期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加之海峡两岸处于敌对状态,因而在70年代之前,走私案件为数甚少。据其间有专项统计的6个年度合计,全省只判处走私罪犯79人。
  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之后,福建省沿海地区一度走私贩私活动猖獗。长乐、平潭、福清、晋江等县,竟有数万人卷入走私贩私活动。1980年,全省判处走私罪犯38人。1981年4月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省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工作会议的精神,召集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沿海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开会,部署及时审理走私、投机倒把案件,会后又向全省法院系统发出专门通知。至年底,全省只受理走私案件25件,审结24件;且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走私罪犯21人中,都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能形成声势。海上走私活动仍在蔓延,甚至有的国营商店也在从事贩私活动。如南安县百货公司经理兼外货商店负责人蔡侯投,串通公司主办会计傅维札、外货购销员蔡瑞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陈祖彬,从1979年10月至1981年11月,共非法收购走私物品价值628万多元,牟利198万多元,蔡等4人从中贪污冒称“加价收购”款,并接受贩私分子贿赂现金及物品价值5万多元。
  1982年1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将打击走私贩私犯罪列为打击的重点。同年3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走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大打击力度。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从1982年至1984年,共判处走私案件154件罪犯373人,比前3年增多5.3倍。人民法院对身负缉私任务而执法犯法的人员,更是严惩不贷。如长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号缉私船负责人林细俤,伙同该缉私船船员林金海等人,结成走私集团,于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先后两次趁出海缉私之机,向走私船购买收录机、电视机、手表、布料等走私物品,运回后投放黑市出售,总价值142390元,非法牟利47121元。林细俤等人还冒领缉私密报费22817元,侵吞查获的走私物品价值9700元。经终审判决,以犯走私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林细俤死缓刑。其他同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徒刑。
  经过3年打击处理和有关部门加强海上缉私力量,福建沿海地区一度大规模的走私活动已被遏制。从1985年起,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显著减少,但重大走私案件却有所增多。其间也发现一些案件被“以罚代刑”而未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如1985年福清县陈遵彬走私物品金额达17万元,非法牟利2万多元,只给予罚款1万元了事。经县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才移送人民法院,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据统计,1985~1995年,全省共判处走私案件92件,罪犯213人。其中走私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36件,占总数的39.13%。如福州市台江区福港经理部、福港贸易公司承包人陈绪仁,与台湾人李某共谋,先后于1988年3月至4月两次走私国家限制出境的鳗鱼苗84公斤60.8万尾,总价值126万元,偷逃关税47万余元。陈还贩卖李某走私入境的裸体扑克、录像机等物,得款8000多元,并走私价值66800余元的乌龙茶等物未遂。此外,陈作为集体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承包经营中,为办理营业执照和贷款等,先后向1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和物品共计12.5万多元。陈绪仁被以走私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在此期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处一起台湾省不法之徒从海上走私入境伪造人民币的大案。1990年12月24日,台湾省“曙盛23号”渔船船长陈长溪和船员陈赞皇、曾明权、陈正男4人,受台湾省不法之徒陈天将的雇佣,用渔船将伪造的人民币300多万元,偷运进泉州浔浦港,连夜通知先期来厦门的陈天将。翌日,陈天将先提走其中60万元,藏匿于台湾人胡仁义在厦门的住处,被查获。案发后,陈天将畏罪潜逃。胡仁义在二审期间因病死亡,依法终止审理。人民法院鉴于在审的陈长溪等4人,系受雇于人,属从犯,分别判处陈长溪有期徒刑九年,曾明权有期徒刑六年,陈赞皇有期徒刑五年,陈正男有期徒刑三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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