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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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3
颗粒名称: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分类号: D924.335
页数: 3
页码: 48-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在不同时期对盗伐他人林木犯罪的惩治情况。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盗伐他人林木的罪犯“计赃准盗窃论”。民国时期,盗伐他人林木、滥砍起防护作用的林木,分别按盗窃、毁损保安林定罪科刑。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犯罪 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盗伐他人林木的罪犯,“计赃准盗窃论”。民国21年(1932年)9月,国民政府颁行《森林法》之后,福建法院对盗伐他人林木、滥砍起防护作用的林木,分别按盗窃、毁损保安林定罪科刑。
  福建作为祖国南方的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2月,省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福建省山林保护及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又规定严禁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审判和处分。据1955年统计,全省依法判处盗伐林木罪犯223人。1958年“公社化”后,森林收归集体,这类案件列为破坏集体生产,未单独统计。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不法之徒趁机刮起乱砍滥伐风,沿海地区尤为突出。中共福建省委曾发出《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制止抢砍滥伐山林的紧急通知》,由于受动乱影响,未得执行。1977年6月,农林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派人,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莆田地区,专门调查一些破坏沿海防护林、护路林和用材林的重大案件,促进福建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同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仙游县召开有9个县市20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大张旗鼓地集中宣判处理17起51名破坏森林的罪犯。在此前后,还有18个县市按照省里的部署,判处48起57名破坏山林的罪犯。
  1979年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0年1月实施《刑法》,都为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武器。1982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专门召开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会议,强调从严、从快、从重处理违法毁林重大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据此将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罪犯,列为打击的对象,1982~1986年,共判处这类罪犯584人。
  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同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达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不但分别提出盗伐滥伐林木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统一标准,而且确定“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加重了对重大盗伐滥伐林木罪犯的刑罚。9月底,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森林的保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并要求对1985年以来的乱砍滥伐行为进行一次清查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1987至1988年共判处盗伐滥伐林木罪犯424人,比前2年判处176人,增加1.4倍。经过这次专项斗争的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9~1993年,全省共判处938人,年均判处188人,较前2年的年均判处数减少11.32%。
  1993年下半年,部分地区群众性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活动又猖獗起来,作案手段也趋向现代化,由过去人工砍、肩扛或板车拉,发展到用电锯砍、机动车运载。一些犯罪分子还聚众围攻、殴打前来劝阻的林业执法人员,仅龙岩地区1994年就发生9起,导致死2人,伤12人(内重伤2人)。为了狠煞毁林歪风,1994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联合部署1994年、1995年两年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全省这两年共判处盗伐滥伐林木罪犯1318人。与前两年对比,不仅判处人数增加2.32倍,而且判处的重大案件也增多,盗伐数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即盗伐林木材积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30件,增多57.89%。如浦城县忠信镇梅溪村秘书巫春华、村出纳黄保和伙同村民吴理旺,于1992年5月承包采伐经营该镇游枫村3片山场林木,合同约定凭证采伐口径16公分以上的松杂木460立方米。巫等3人为超伐牟利,先后向8名村干部和忠信镇林业站9名干部行贿308850元,大肆砍伐包括12公分以上的杉木、松杂木共3366多立方米,还偷漏税收24870元。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5年8月31日在发案地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巫春华等3人犯盗伐罪、滥伐罪、行贿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巫春华、黄保和二人均无期徒刑,吴理旺有期徒刑二十年。各地人民法院对那些盗伐特殊用材林和国家保护的珍稀树木的罪犯,也都依法按照“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仅龙岩地区在1994~1995年4月审理的盗伐滥伐林木149件中,就有26件涉及盗伐红豆杉、柳杉、长苞铁树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占总数的17.4%,均依法受到严惩。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在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同时,还针对发现的问题,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协助做好防范工作。如邵武市人民法院在1995年先后向中共邵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送《当前盗伐林木犯罪蔓延趋势及遏制对策》、《珍贵树种保护有待加强》等信息和司法建议,引起领导的重视。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专门通过《关于加强红豆杉珍贵树种和风景林的保护管理》的决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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