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受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2
颗粒名称: 一、贪污受贿案件
分类号: D924.335
页数: 5
页码: 44-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史上福建审判衙门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惩治情况。清朝时期,对贪污受贿行为按大清律的刑律中受赃目十三条款判处。民国时期,对贪污、受贿案件分别依照暂行新刑律中侵占罪的公务、业务侵占罪和渎职罪所属受贿罪判处。民国后期,非军人的贪污案件移归军法机关审理,略有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重视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1430人。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犯罪 贪污受贿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官吏贪污受贿行为按大清律的刑律中受赃目十三条款判处。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春,福州将军魁伦上奏闽省库款亏空银250万两。案涉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布政使伊辙布、按察使钱受椿四大员。六月,乾隆帝派长麟接任闽浙总督,同魁伦一道追查此案。查出伍拉纳接受盐务馈送银15万两,浦霖向盐商索银2万两,二人还各受厦门同知黄奠邦银9200两。钱受椿在审理长泰县命案中接受府县官贿赂。藩司库吏周经侵亏银8万余两。涉及库款亏空的府、县一级官员达30人左右。十月初起,乾隆帝连下数旨,作出判决:伍拉纳、浦霖、钱受椿主人处斩,其子等发往伊犁。伊辙布押解进京途中身死,仍行追究,其子等发往伊犁。库吏周经处斩。涉及库银亏空的府、县官员也分别受到惩办。据《清史稿》记载,县官处斩和斩监候的,就有10人,时称“福建大狱”。
  民国初期,福建审判机关对贪污、受贿案件,则分别依照暂行新刑律中侵占罪的公务、业务侵占罪和渎职罪所属受贿罪判处。民国17年(1928年)1月,根据福建省政府公布的《福建官吏犯赃治罪条例》规定,对枉法赃500元以上或不枉法赃1000元以上的,均处死刑;未及上述数额的,仍按普通刑律从重处断,并科处赃款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褫夺公权全部终身。同年9月,国民政府施行《刑法》后,又分别改按侵占罪中的公务、业务侵占罪和渎职罪中的受贿罪论处。由于官官相护,依法惩办的甚少。如民国19年轰动一时的造桥筑堤舞弊案,当时代理建设厅厅长江屏藩伙同省会工务局局长林恩溥(系省主席杨树庄的姨夫),利用实施改造福州万寿、江南两桥和填筑台江路外堤岸水道为陆地的计划,勾结承包商安平公司从中牟利,被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从安平公司的账簿单据,查出有几项账目系经江屏藩签名的,足证江对该公司享有权利关系。江、林为逃避罪责,乃声请转移管辖,得到省主席杨树庄和高等法院院长王凤雄的支持,竟将此案移转广东高等法院管辖,直至民国22年江、林均已死去,才胡乱了结。
  民国27年(1938年)6月,根据国民政府颁行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福建的非军人贪污案件移归军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略有增多。仅民国29年和30年,经省保安处直接审结的即有60件。民国30年9月刘建绪主管闽政后,曾一度整饬吏治,逵类案件呈上升之势。民国31~33年,全省军法机关共审结758件,单县长就有6名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刑,另外被通缉的还有3名。其中福清县县长郑步鸾因勒索华侨巨款于民国33年4月被处决。在此期间,也有一些贪污犯财可通神,得到权要的庇护而逍遥法外。如民国31年8月,国民政府监察院第一区巡视团揭发的福建省公沽局(粮食局)副局长金启裕贪污案。金在兼任粮食储运处处长任内,以旧顶新虚报购买麻袋5万多条,还利用公款囤积粮食转手牟利。金被捕后,其亲属、友好分别到第三战区司令部、省政府和省保安司令部等处活动,终以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
  民国33年(1944年)11月起,非军人的贪污案件除原已由军法机关受理的仍由军法机关审理外,归还普通司法机关管辖。民国34~36年,全省法院系统共审结1174件。在审理中同样存在“打小不抓大”的问题。如民国35年,福州西门税务机关发生一起蔗糖税舞弊案,自分局长以下集团贪污,舆论哗然。福建省物税局局长郭〓力图掩饰,只把涉案的低级员役送法院究办。承办检察官发现郭有故纵高级职员的嫌疑,屡次去函索要有关人犯,郭乃亲自出马托福州地方法院院长左赋才和首席检察官巫宏炘向承办检察官讲情,被严辞拒绝,并限期移送要犯。郭更疏通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责令承办检察官先对已送人犯起诉,再另行侦办故纵部分,实则不了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就重视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1950~1951年,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1430人。大多数系当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包下来的国民政府时期的人员,贪污受贿积习不改而犯罪。据龙溪专区两级人民法院和司法科统计,这两年审理的264名贪污罪犯中,留用人员有148人,占总数的56.06%;其中长泰县司法科判处的13名贪污犯,留用人员11人,占总数的84.62%。1951年底开展的“三反”运动中,全省由有关单位组织95个人民法庭,在群众揭露贪污重点分子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甄别定案和追赃工作。省人民法院于1952年4月召开各分市院院长会议专门作了部署,会后又派出4个检查组分赴建阳、南平、晋江、龙溪专区,协助检查12个单位的定案工作,从原定案71人降至37人。最后全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规定,在1520名重点对象中,判处五年以上徒刑47人,五年以下徒刑182人,劳役212人,单位管制335人,其余744人免予刑事处分或不予处分,较好地体现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罚相结合”、“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政策。
  1953~195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和“今后从严”的政策,7年间共依法判处贪污受贿罪犯3849人。在1960年开展的整风整社和1963年开展的城市“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和农村“四清”(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运动中,清查出来一大批贪污行为。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及其批转中央监委的处理意见,对贪污1000元以下凡能坦白交代、积极退赃、表示悔改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据1960~1965年统计,全省共判处1836人,年均判处306人,比前7年年均判处数下降44.3%。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判处的贪污案件显著减少,除其中1970~1973年缺专项统计外,全省7年间只判处贪污罪犯474人。1977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统一部署,投入“双打”(打击贪污盗窃、打击投机倒把)斗争,至1979年底共判处贪污罪犯531人。其中不少是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趁混乱之机而连续作案的。如南安县供销社土产公司主办会计洪锡开,从1969年1月至1971年3月,利用伪造转账支票和交货单据等手段,先后作案38次,共侵吞公款9938.23元,挪用公款614.72元,并毁灭部分罪证,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980年1月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贪污、受贿分别定罪量刑。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考验,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明显增多。全省在1980~1981年只判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227人,比前两年判处的同类犯罪分子531人,反而下降57.25%。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果断处理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的紧急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召开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研究了具体的贯彻措施。同年3月起,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象,从严惩处。1988年1月,又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据统计,全省从1982年至1989年7月,共判处贪污罪犯2449人、受贿罪犯612人,其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490人(内1~5万元的450人,5~10万元的28人,10万元以上的12人),占总数的16.01%。如三明市燃料站财务科副科长郭淑玉(女),在1980年至1983年7月任职期间,采取虚列“待摊费用”以及归还材料款、水泥款、钢筋款等手段,作案99次,侵吞公款157000余元。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积极退赃,被依法按贪污罪判处死缓刑。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在10月31日限期届满前公开宣判一些宽严典型案件,以体现《通告》的精神。如厦门市东区联合发展公司工程师、施工处副处长蔡长满,于1985~1988年先后在介绍工程承建和现场施工管理中,接受贿赂钱物78800元。1989年4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即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退出所有赃款赃物,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多起,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通告》的精神,依法减轻判处蔡长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反之,福州市建筑材料厂采购员刘用垒,于1985年5月至1986年6月,先后7次侵吞擅自变卖本厂的85.5吨水泥和85吨钢材,价值159900余元,归案后不如实交清罪行,拒不退赃,还嫁祸他人,被依法以贪污罪从严判处死刑。嗣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抓紧审判一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从1989年8月至1992年底,全省共判处贪污犯1135人,受贿犯906人,罪犯非法所得总金额2730万元,其中万元以上706人(内1~5万元的632人,5~10万元的55人,10万元以上的19人),占总数的34.59%,较前一阶段比增18.58个百分点;而且在判处的罪犯中,有县处级干部23人,厅局级干部1人。
  1993年8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要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的部署,明确将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打击重点。为加强对大案要案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同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建立大要案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领导亲自抓大要案的审理,接着召开小型座谈会和派员下去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并适时选择一批在各地影响大、群众关注的大要案进行公开宣判,大造声势,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发展。1994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大要案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狠抓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要案的指示精神,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1993~1995年,全省共判处贪污犯924人,受贿犯1061人,在惩处贪污贿赂大要案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40人(内厅局级8人,县处级32人),比前3年增多1.11倍;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120人,比前3年增加76.47%。这3年判处的贪污犯虽比前3年减少93人,但罪犯非法所得总金额竟高达5103万元,出现了贪污数百万元的特大案件。如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矿产化机部一科科长张建平,于1992年1月至1993年1月,利用经营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截留等手段,侵吞公款2749658美元、人民币643580元,挪用公款176320美元。被依法按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全省所判的贪污大案,金融系统为数不少,仅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28件40人中,金融系统就有12件14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出纳员、金库保管员和密押员连广宇,于1994年2月8日中午,用事先窃取、复制的金库值班室、库房钥匙及自己保管的库房保险柜钥匙,盗走由其保管的美金314400元、港币75000元和人民币20381元。同月10日畏罪潜逃。被依法判处死刑。这3年判处的受贿犯剧增,第一次超过贪污犯,而且涉及县处级干部26人,厅局级干部6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所未有。1995年上半年,福州、南平、三明三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结电力部闽江工程局有关人员贿赂犯罪案件共15件,涉及案犯15名,其中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10人。闽江工程局局长助理、第四工程处处长林安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37.8万元、美金2万元和金戒指1枚,被依法判处死刑。闽江工程局副局长、福建华田联营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蔡辉荣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送款40万元及价值1.4万元的高档电器等物,依法被判处死缓刑。闽江工程局党委书记乔延龄,闽江工程局局长、福建华田联营工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章椿宝,闽江工程局副局长曾国润等13人,也因受贿被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受贿案件中,既注意依法惩处贪污受贿罪犯,又注意严格区分贪污与一般损公肥私,受贿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等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错判的发生。如柘荣县吴马玲于1979年11月自行安装生产长明灯,因无开业户头,产品无法推销,遂以安排家属就业名义,商得有关部门干部的支持,开办“柘荣县五金配件厂”,生产长明灯、驱蚊器等产品,至1982年8月获利3万多元。由于吴对国家允许个体办企业的政策不理解,怕利润将来会收归集体,乃采取伪造涂改发票、收入不登账等手法,占有29000多元,因此被指控为侵吞公款。经柘荣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厂既无主管部门,也从未上缴过管理费和提存公积金、公益金,厂里生产经营由吴马玲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吴本人更不是手工业管理、财贸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因此确认该厂属于以集体名义开办,实际上是个体经营的企业;吴使用不正当手法占有的所谓“公款”,只是他个人经营的所得,不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决宣吿无罪。又如龙岩市酒厂沉缸酒车间于1988年进行扩建,该工程承建人郑某某因“三材”短缺及部分资金尚未到位,为按期竣工,请求酒厂厂长尤振民帮助解决,约定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并先后四次向尤提供27700元。尤在向各级有关部门争取到“三材”和资金中,花去旅差费和请客送礼费用2万多元后,将剩余款退还郑某某。该案一审按受贿罪论处,尤振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尤振民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乃依法撤销原判,宣告尤振民无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受贿案件时,还注意区别贪污与受贿两者的不同性质,正确定罪。如厦门市集美区海沧镇后井村村委会主任周聪敏,于1994年3月间在办理该村怔地补偿款中,利用其主管村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批付给集美区水利水电海沧管理站“水利摊销费”45000元,尔后非法收受该管理站按事先约定送给其本人的“回扣”20000元,占为己有。本案一审法院按一般个人非法收受“回扣”,定为受贿罪,判处周聪敏有期徒刑五年,赃款没收。周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侵吞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原判定性不妥;同时鉴于本案的赃款系后井村的集体财产,不宜没收。据此改判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发还后井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人物

伍拉纳
相关人物
林恩溥
相关人物
杨树庄
相关人物
江屏藩
相关人物
王凤雄
相关人物
刘建绪
相关人物
郑步鸾
相关人物
金启裕
相关人物
郭淑
相关人物
张建平
相关人物
连广宇
相关人物
林安华
相关人物
蔡辉荣
相关人物
乔延龄
相关人物
章椿宝
相关人物
曾国润
相关人物
吴马玲
相关人物
尤振民
相关人物
周聪敏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