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32 |
颗粒名称: | 一、贪污受贿案件 |
分类号: | D924.335 |
页数: | 5 |
页码: | 44-48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史上福建审判衙门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惩治情况。清朝时期,对贪污受贿行为按大清律的刑律中受赃目十三条款判处。民国时期,对贪污、受贿案件分别依照暂行新刑律中侵占罪的公务、业务侵占罪和渎职罪所属受贿罪判处。民国后期,非军人的贪污案件移归军法机关审理,略有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重视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1430人。 |
关键词: | 福建省 经济犯罪 贪污受贿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