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拐卖人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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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0
颗粒名称: 八、拐卖人口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4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法院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民国时期,法院将这类犯罪分别定为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类犯罪案件很少发生,但在特定时期如1959-1961年和70年代初,这类犯罪有所增多。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流氓案件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分别按照妨害自由罪中的略诱妇女结婚罪或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的略诱罪分别定罪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类犯罪案件很少发生。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一些灾区妇女外流谋生,被不法分子乘机拐卖给他人为妻的案件时有发生。据1963~1969年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275人,年均39人。
  70年代初,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农村妇女外流来福建的显著增多。仅长乐县1973~1975年从四川省流入的妇女即有1020人,其中大多数是经人介绍来此成婚,也有少数系被“人贩子”拐骗来卖给他人为妻。这些被拐卖的妇女,有的被先奸后卖、多次转卖,有的被卖给五官、精神有缺陷的人强迫成婚,她们大都遭到严密监视,失去行动自由,个别被拐卖的妇女因不堪迫害而自杀。她们诉说其处境是“笼中之鸟,网中之鱼,任人宰割,任人烹调”。四川省有关地、县多次派工作组来长乐要求解救被拐卖的妇女。长乐县政法机关协助工作组做好解救工作,并查处“人贩子”44人,其中由人民法院判处了4人。如该县金峰公社增光大队李梅弟、李颉颉二人与四川省“人贩子”黄吉忠勾结,先后拐卖20多人,得款1万多元。
  1977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妇女流入长乐等县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写了《关于四川妇女流入我省情况和遣返工作意见的报告》,提出对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要列为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的一项内容,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清查,对那些拐卖妇女牟取暴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从严惩办。经省委批转各地执行。全省从1979年至1983年7月,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18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7人,占总数的20.4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136人,占75.14%;免予刑事处分8人,占4.42%。
  1983年8月全省开展“严打”斗争,将拐卖人口犯罪列为打击重点之一。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之上处刑,直至死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既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地严惩这类罪犯,又注意严格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子女而接受酬金的陋习行为的界限。据1985年底统计,在这两年五个月时间里,全省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85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35人,占总数的51.18%,较前阶段比增30.7个百分点。经过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6~1987年,全省判处109人,较前有了显著的下降。但自1988年起,这类犯罪活动又逐渐回升,而且拐卖儿童和城镇妇女的有所增多,有的公然到城镇职业介绍所拐骗妇女出卖,还出现拐卖妇女到境外的罕见案件。泉州市黄跃伟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作案后逃回台湾,已被台湾当局判刑)互相勾结,于1989年5月至7月间,纠集他人以工厂招工先送台湾、澳门培训等欺骗手段,将26名(内1名中途逃离台轮而未遂)女青少年,分两批偷渡到台湾省出卖,致使9名女青年沦入妓院被迫卖淫,4名少女被卖到工厂做工,其余幸被解救遣送回来。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黄跃伟死刑,有关同案人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91年9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了对拐卖人口的法定刑标准,并对明知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依法予以惩处,加大了打击力度。如莆田周洋冰等13人,从1988年7月至1991年4月,先后分别结伙到贵州省和本省晋江、莆田等地,采用劫持、胁迫、欺骗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并为外地“人贩子”中转、接送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共作案46起,拐卖妇女79人,儿童6人,致使1名女青年自杀身亡,多名下落不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周洋冰、周连成、周建筑、林金来、周钦5人死刑,其余同案人也分别受到应得的刑罚。
  累计自1983年8月开始“严打”斗争到1995年底,全省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224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94人,占总数的57.6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928人,占41.34%;免予刑事处分23人,占1.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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