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29 |
颗粒名称: | 七、流氓案件 |
分类号: | D926.22 |
页数: | 2 |
页码: | 40-4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流氓罪的审理和判决。民国时期,法院将聚众施强暴胁迫和公然猥亵妇女的行为定为妨害秩序罪和妨害风化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院开始正式定为流氓罪予以惩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政法机关受干扰未能正常行使职能,惩处的流氓罪犯反而显著减少。 |
关键词: |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流氓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