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流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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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9
颗粒名称: 七、流氓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40-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流氓罪的审理和判决。民国时期,法院将聚众施强暴胁迫和公然猥亵妇女的行为定为妨害秩序罪和妨害风化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院开始正式定为流氓罪予以惩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政法机关受干扰未能正常行使职能,惩处的流氓罪犯反而显著减少。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流氓案件

内容

清代的刑律未定有流氓罪。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法院和司法处对于聚众施强暴胁迫的犯罪行为和公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为妨害秩序罪和妨害风化罪,予以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州、厦门等城市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带封建性流氓帮派,名目繁多。仅福州市就有恶名昭著的“一百零八帮”、“四霸天”、“五虎”、“五鼠十八将”、“十二天罡”、“十三太保”、“二十四诸天”等十多个组织。这些流氓帮派在旧社会勾官结吏或凭藉封建势力,横行霸道,残害人民。如“一百零八帮”的头子郑英,曾先后强奸妇女多达数十人,并采用活埋、焚烧、凌迟处死等残酷手段杀害人命十多条。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人民司法机关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民主改革运动中,坚决地摧毁了这批流氓帮派,并以封建霸头等罪名,严厉镇压其中作恶多端、民愤甚大的流氓头目,为民除了害。
  50年代中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的指示,对那些污辱猥亵妇女、诱骗胁迫妇女卖淫,以及寻衅闹事无端殴打群众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正式定为流氓罪予以惩处。至1965年底,在有专项统计的4年间,全省共判处流氓罪犯271人,年均判处68人。如1963年福州市王元声、王元和为首的8人流氓集团,在仓山施埔一带,利用夜晚冒充纠察队,先后作案21起,轮奸妇女6人,侮辱猥亵妇女16人,还敲诈勒索群众大量财物。这8名罪犯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刑或有期徒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盛行,流氓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当时政法机关因受干扰未能正常行使职能,惩处的流氓罪犯反而显著减少,在有专项统计的7年间,全省只判处这类罪犯190人,年均判处数较前一时期减少60.29%;而且受当时极左路线的影响,在判处的流氓罪犯中,有的错定为“反革命流氓”罪。
  1977年初,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全省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普遍重视对交通沿线流氓犯罪活动的审判工作,至1979年底3年间共判处流氓罪犯285人,年均判处数已超过“文化大革命”之前。1980~1983年7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按照《刑法》,惩处了一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罪犯。但限于当时对流氓罪的法定刑偏轻,未能形成威慑的力量,因而这类犯罪活动在部分城乡一度十分猖獗。
  1983年8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斗争的决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这类罪犯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并按照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那些“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罪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闽侯县林宝新为首纠集林锦进、林秋明等21人流氓集团一案。该流氓集团从1981年至1983年8月间,在祥谦、尚干、青口、闽江4个乡镇,先后作案100余起,聚众殴打群众18人,强奸、轮奸妇女3人,奸污侮辱妇女9人,引诱容留7名妇女卖淫,抢劫6次,敲诈勒索3800余元,还进行抢夺、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作恶多端,严重破坏社会安宁。3名首犯、主犯被依法从重判处死刑,其他同案犯也分别受到惩处,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由于《刑法》对流氓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严打”刚开始时人民法院在判处这类案件中曾短暂出现过一些问题:有的认定流氓集团失之过宽;有的在量刑上注意区别对待不够;有的对流氓罪犯兼犯其他犯罪行为的,未按数罪认定加以惩罚。经过认真贯彻执行198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和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各地更加注意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罪犯。截至1985年底,全省共判处流氓罪犯5988人,占同时期判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总数的36.26%,居首位。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384人,占总数的56.51%。
  通过两年五个月的集中打击,基本上煞下流氓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这类案件大幅度下降。1986~1991年,全省判处流氓罪犯1861人,年均判处31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82人,占总数的25.90%。较前两年五个月所占比例下降30.6个百分点。然而自1992年起,这类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主要发生于一些基层组织比较薄弱的乡村。作案成员中不少是未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1992~1993年,全省判处的流氓罪犯883人中,这两类人员72人,占总数的8.95%。1994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部署,在重点打击“地痞”、“村霸”中,又惩处了一批流氓罪犯。至1995年底,两年间全省判处流氓罪犯117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30人,占总数的28.13%。如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家齐、陈兴忠、曾健华、叶细弟等11人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一案。4名主犯均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多次治安拘留,仍不悔改,结成一伙,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从1989年10月至1993年1月,先后在古田、屏南两县的数乡镇和宁德市的吴家洋村,结伙寻衅滋事,殴打群众40人,强索民财7830余元;持械故意伤害他人4起,打伤6人,其中重伤4人;抢劫6次,劫得现金1650元;曾家齐、曾健华两人在公安人员对其围捕时,还持刀拒捕,猖狂砍杀公安干警,造成重伤一人。经一、二审法院判决,4名主犯被分别按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其余同案犯也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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