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27 |
颗粒名称: | 五、盗窃案件 |
分类号: | D926.22 |
页数: | 3 |
页码: | 32-34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在不同时期对盗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所不同。清代按大清律中刑律的贼盗目二十八条款判处,民国时期按《刑法》规定定为窃盗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式按盗窃数额较大与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两类,分别定罪量刑。在打击盗窃犯罪方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斗争,并调整了盗窃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全省共依法判处盗窃罪犯5572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5458人,占总数的27.74%。 |
关键词: |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盗窃案件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