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盗窃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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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7
颗粒名称: 五、盗窃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32-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在不同时期对盗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所不同。清代按大清律中刑律的贼盗目二十八条款判处,民国时期按《刑法》规定定为窃盗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式按盗窃数额较大与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两类,分别定罪量刑。在打击盗窃犯罪方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斗争,并调整了盗窃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全省共依法判处盗窃罪犯5572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5458人,占总数的27.74%。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盗窃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盗窃案件,亦按大清律中刑律的贼盗目二十八条款判处,只是量刑比抢劫的强盗罪为轻。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对这类案件按照《刑法》规定,定为窃盗罪。据民国32~36年(1943~1947年)统计,全省法院共审结窃盗案件7012件,年均1402件,占同时期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6.55%,居刑事案件的第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1953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246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2.2%。1954~1955年,全省公安机关按照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会议的精神,先后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和一些重要城镇,集中打击惯偷、惯扒。这两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4321人,较前阶段年均判处盗窃罪犯人数,增加1.63倍,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9.22%。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盗窃案件有较大上升,群众性的乱拿乱摸的行为也不断发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指示精神,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注意严格区分盗窃犯罪与一般小偷小摸行为的界限,对确属生活困难而乱拿乱摸或偶而盗窃数量不大的,原则上不当作盗窃犯罪行为论处。这3年全省共判处盗窃罪犯6460人,年均判处数同1954年至1955年大体持平。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逐渐好转,这类案件大幅度下降,当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1347人,较前3年年均判处数下降37.44%。1964年初,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指示,对盗窃案件除惯犯、累犯、结伙盗窃的主犯,以及盗窃数额巨大的罪犯,予以惩处外,对一般盗窃分子大都组织群众进行说理批判,分别交基层组织或其亲属帮助改造。因而1964~1966年全省只判处盗窃罪犯998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7.57%。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不法分子趁混乱之机进行盗窃犯罪活动。由于当时政法机关未能正常行使职能,1967~1969年全省只判处盗窃罪犯777人,比前3年下降22.14%。1972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设置后,刑事审判工作有了加强,1974~1976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192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22.11%。这类罪犯也第一次跃居各类刑事罪犯的首位。1977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部署,把打击盗窃犯列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双打”斗争的对象;1978~1979年,结合整顿铁路沿线治安和城市治安秩序,打击盗窃犯罪活动,这3年全省共判处盗窃罪犯2898人,比前3年判处数增多50.78%。
  1980年1月起,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案件正式按盗窃数额较大与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两类,分别定罪量刑。1982年3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据统计,从1980年1月至1983年7月,全省共判处盗窃罪犯571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32.56%,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519人,占9.09%;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5086人,占89.04%;免予刑事处分的107人,占1.87%。
  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重大盗窃犯罪列入严厉打击的重点。1984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全省统一认定盗窃“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1986年5月,全省政法部门针对这类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开展反盗窃的专项斗争。1987年和1988年,这类案件略有下降,1989年起又上升。1991年9月,按照中央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全省再一次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1992年4月,根据上级政法部门的通知,将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从原定的200~300元,调整为400~600元,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从原定的2000~3000元,调整为4000~6000元。据统计,自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到1995年底,全省共依法判处盗窃罪犯55721人(内重大盗窃犯15981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38.6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5458人,占27.7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39810人,占71.45%;免予刑事处分的453人,占0.81%。在此期间判处的盗窃罪犯,有几个特点:一是从犯罪主体看,青少年作案较为突出,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外来人口作案占较大比重。据统计,全省判处的盗窃犯中,25岁以下的35581人(内不满18岁的5004人),占总数的63.86%。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秦永春、秦永庆、陈文朴、李江生等19人盗窃一案。该19人自1990年10月至1993年11月共先后分别结伙在厦门市各区县和泉州、漳州等地作案44起,盗窃各种类型的两轮摩托车44辆(内未遂3辆),总价值385900元。本案罪犯中25岁以下的有16人,属外来人口作案的15人。二是盗窃案值越来越大。据福州、泉州两市人民法院统计,1984~1985年判处的重大盗窃案件,总案值132万余元,案均0.66万元;而1994~1995年判处的重大盗窃案,总案值2107万元,案均2.18万元。有些企业内部职工盗窃公共财物的数额更达到惊人程度。如厦门港集装箱公司调度室配载员陈志明,于1989年11月8日晚盗走堆放场上集装箱内东芝牌录像机26台,价值5.72万元。1992年1月,又趁无人之机爬窗入室窃取《疏运计划表》,填上装箱疏运内容,然后纠集其堂兄冒称货主,骗过检查人员,将一集装箱彩电317台盗走,价值109.36万余元。陈志明被依法判处死刑。三是流窜作案的不断增多。往往是走一路,窃一方,行踪不定,连续作案。据福州、泉州两市人民法院统计,1984~1985年判处的盗窃案件中,流窜作案的占15.26%,而1994~1995年增加到占37.39%。如“白日大盗”周有在,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1993年6月17日在服刑中趁外出劳动时脱逃,流窜本省漳州市三个县和广西桂林市、浙江杭州市,在4个月期间先后连续作案72起(内6起未遂),盗窃财物总价值209810元。还在一次行窃中持刀威吓,抢走12000元。周有在被依法按盗窃、抢劫、脱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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