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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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5
颗粒名称: 三、强奸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27-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不同时期福建省对强奸、奸淫幼女案件的审判工作。从清朝到民国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对强奸案件的审判工作。特别是1980年实施《刑法》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犯的判处有了统一的量刑幅度,并把强奸罪犯列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罪犯之一。在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后,全省法院从重从快地惩处了大量强奸罪犯。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强奸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强奸、奸淫幼女案件,按大清律中刑律的犯奸目十条款定罪量刑。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对强奸、奸淫幼女案件,依据《刑法》规定,分别按妨害风化罪中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据民国32~36年(1943~1947年)统计,全省法院和县司法处共审结妨害风化案件(除强奸、奸淫幼女罪外,还包括强制猥亵罪、引诱容留良家妇女卖淫罪等)546件,占同时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对强奸案件(含奸淫幼女案件)的审判工作。1951~1952年,判处强奸和逼人为娼的罪犯763人。有的人民法院一度对奸淫幼女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而惩治不严。195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即认真执行。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除属于幼童奸淫幼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外,对奸淫幼女情节一般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奸淫幼女多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54~1955年,全省惩处奸淫幼女罪犯467人,其中多数系解放后混进小学教师队伍的国民党军、政、警人员或地痞流氓分子。
  1956~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强奸罪犯5239人,年均判处476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4.11%。1967~1972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全省判处强奸罪犯2232人,年均372人,比前阶段年均判处数减少21.85%。1973年下半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部署,严惩一批强奸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要挟胁迫奸淫女知识青年的罪犯。如上杭县原稔田公社掌管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维招,利用职权于1970年7月28日强奸一名女知识青年,因女方反抗而未遂,又以该女知青父亲的“历史问题”加以胁迫,导致她想去自杀,幸被人发觉才未造成恶果。同年8月7日,黄又强奸了另一名上山下乡的女知识青年,被人民法院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77年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结合整顿铁路沿线和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惩处一批强奸罪犯。据统计,从1973年至1979年底,全省共判处强奸罪犯2716人,年均388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11%。
  1980年1月实施《刑法》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犯的判处有了统一的量刑幅度。同年3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把强奸罪犯列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罪犯之一,至1983年7月全省共判处强奸罪犯142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702人,占总数的49.40%;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701人,占49.33%;免予刑事处分的18人,占1.27%。
  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至1984年底全省就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强奸罪犯2931人,比前三年七个月的判处数还超过1.06倍,其中罪大恶极的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如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刚强奸杀人案。张于1983年4月21日晚窜到青州造纸厂女工单身宿舍查某某房间,欲行强奸,遭查反抗而未遂,张惧怕罪行暴露,顿生杀人灭口恶念,用双手猛掐其颈部致死后,将尸体抛入沙溪河。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强奸杀人张刚死刑。
  人民法院在审理青少年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案件中,还注意深挖教唆他们犯罪的不法分子。如建瓯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叶子刚强奸案件中,发现叶于1980年才15岁就开始奸淫妇女,至1983年先后强奸、奸淫、调戏猥亵女青少年达18人。经认真追查,叶交代系受蔡英伟唆授勾引和玩弄女性的方法后,才接二连三地犯罪。遂将这一犯罪线索转请公安机关侦查,并派员提前介入。经过两个多月工作,终于查明蔡英伟自1980年起,不仅鸡奸青少年,而且向他们传授勾引玩弄女性的手段,还为他们提供场所和避孕药物,致使一批青少年沦为罪犯。蔡犯被依法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受到严厉惩处。
  强奸犯罪活动在受到沉重打击后,从1985年起,呈逐年下降之势,但大案仍时有发生。如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勇生奸淫幼女案。方在武平县永平乡某中心小学担任代课教员期间,从1992年至1994年12月,以帮改作业、评选少先队员以及参加体育比赛要检查身体为名,先后将17名未满14岁的女学生骗到其校内宿舍或家中进行奸淫,还猥亵了另外6名女学生。被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有些地市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公然挟持妇女进行强奸的案件还略有增多。据泉州、龙岩两地市法院统计,1984~1985年判处的这类罪犯占总数的7.5%,而1994~1995年增至14.34%。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忠陆、何文才、刘文进、叶昌祥、蒋昌福5人轮奸一案。彭等5人均系来福建打工的四川人,1993年12月25日晚8时结伴从晋江市磁灶镇联友建材厂外出游玩,当行至开边村小河边,遇见李某某、卓某某夫妇,彭等5人竟将李、卓强行拉到附近一山坡上,轮流看住李某某,先后强奸其妻卓某某,尔后又强令李、卓二人做性交表演,遭拒绝后,便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其赶走,再将卓某某挟持到联友建材厂宿舍内轮奸。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分别判处彭忠陆等5人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累计从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至1995年底,全省共判处强奸罪犯8407人(其中奸淫幼女犯1825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5.84%。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5588人,占66.47%;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2733人,占32.51%;免予刑事处分86人,占1.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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