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害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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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4
颗粒名称: 二、伤害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26-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不同时期对伤害案件的审判情况。从清代到民国,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伤害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处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害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全省在“严打”斗争中采取了重点打击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自1988年起,伤害案件数量又开始上升,且故意重伤案件增加明显。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伤害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伤害案件,按照大清律的刑律中斗殴目二十二条款定罪科刑。民国时期改定为伤害罪。据民国32~36年(1943~1947年)统计,全省法院和县司法处共审结伤害案件8205件,占同时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9.36%,居刑事案件的首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1952年全省人民法院和司法科共判处伤害罪犯1546人,年均773人,主要是发生于农村的生产性纠纷和邻里纠纷所引起的斗殴伤害。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后,随着争山林、水利和土地的纠纷基本消失,伤害案件显著减少。1956~1965年,全省判处伤害罪犯3934人,年均393人,较前阶段下降49.16%,而且绝大多数属于轻伤害,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的1931人,占总数的49.09%。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怂恿“打砸抢”,导致斗殴伤害事件大量增多。当时政法机关因未能正常行使职能,1966~1976年在有专项统计的7年间(缺1970~1973年的数字),全省判处伤害罪犯745人,年均106人,比“文化大革命”前10年年均判处数减少73.03%。
  1977年初,贯彻执行全省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伤害案件逐渐增多。至1979年底,3年间全省判处这类罪犯700人,年均233人。1980年1月实施《刑法》,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故意伤害和过失重伤的案件,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外,均依法予以惩处,至1983年7月,全省共判处1850人,年均51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242人,占总数的13.08%。然而这类犯罪活动仍有增无减,有的犯罪分子还公然殴打劝阻其行凶或揭发其罪行的群众。为了煞下故意伤害罪犯的嚣张气焰,1983年8月,全省在开展“严打”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将故意重大伤害的罪犯列为打击的重点,并按照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罪犯,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死刑,加大打击力度。至1984年底,全省判处伤害的罪犯1328人(内故意重伤犯352人),年均937人,较前3年7个月的年均判处数猛增81.59%;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70人,占总数的27.86%,也比增14.78个百分点。极少数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故意重伤犯被依法从重判决死刑。如福州市原统计局干部陈少山,因对养父陈以一平时对其严加管教不满,竟唆使并协同高锦成于1983年6月14日用硫酸泼其养父,造成陈以一脸、颈、胸及上肢被烧伤面积达12%。陈少山被判处死刑,高锦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被判处死缓刑。
  经过1年5个月的集中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5~1987年,全省判处伤害罪犯1202人(内故意重伤犯401人),比“严打”初期1年5个月的年均判处数下降了57.20%。但自1988年起又逐渐上升,而且故意重伤案件的增加尤为明显。发案的原因多数仍然是当事人双方由于各种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矛盾逐步激化所引起,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突发性案件,案发前当事人双方并无矛盾,只是因为偶然的小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便持械行凶,导致一方重伤或死亡。如仙游县园庄乡后蔡村陈建新,于1993年1月16日下午驾驶手扶拖拉机运载机砖,途经本村后坡岭时,因坡度较大,驾车曲线上坡,恰遇余建辉、余建林兄弟二人骑自行车下坡,相距过近,双方发生口角。陈停下车,手执拖拉机摇把责问余氏兄弟为何骂人,余建辉也拿了拖拉机上的一块机砖与之对峙,余建林从身后把陈抱住,余建辉趁势夺下陈手中的摇把,并朝陈胸部打了两拳。陈建新即向其家的方向喊人相助,陈的胞弟陈建华闻声赶来。余建辉兄弟见状逃进郑玉福家中,陈建新尾追郑家厅上,见余建辉从郑灶上拿起一把柴刀,也就近拿起锄头,朝余建辉头部砸去,余建辉当场倒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三天死亡。案发后陈建新投案自首。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建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鉴于他投案自首,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判处陈建新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000余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据统计,1988~1995年全省共判处伤害罪犯6098人。从作案成员看,年龄25岁以下的3188人,占总数的52.28%,较“严打”开始至1987年占43.36%,比增8.92个百分点。从案情看,故意重伤犯3448人,占总数的56.54%,较“严打”开始至1987年占29.24%,比增27.30个百分点。从量刑看,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901人,占总数的31.17%,较“严打”开始至1987年占25.34%,比增5.83个百分点。从发案地域看,发生于乡村的较前增多,据福州、南平两地市统计,1994~1995年判处的伤害罪犯中,发生于乡村的占总数的72.98%,较1984~1985年占62.06%,比增10.92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在依法从重惩处故意重伤罪犯的同时,对确实出于正当防卫而导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告人,则依法宣告其无罪,以保护公民的正当行为。如大田县农民方斯海,于1992年9月8日上午8时许,与同村村民前往建设乡赶墟,途中遇其侄儿方五四。方五四因方斯海对其平日的偷摸行为曾多次管教心怀不满;近日又得知其弟偷砍他人毛竹,受到方斯海当众指责,更加不满,先是恶语挑衅、继则拳打脚踢方斯海,说:“我今天要打死你。”并把方斯海推倒在距地面约3.5米深的地瓜田里。方斯海爬起后就往回跑,方五四捡起其叔丢在地上的扁担,追打方斯海的腰部。扁担被在场群众夺去,又拿了路旁的锄头继续追打。方斯海也拿了路旁的劈刀准备抵挡,均被群众夺去。方五四仍不罢休,窜进凉亭从猪肉摊上取一把屠刀,向方斯海掷去,落在方斯海的身后30公分处。方斯海返身捡起屠刀,见方五四仍紧追不舍,便警告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方五四迎面扑上夺刀。争夺中屠刀劈中方五四的左颈部。方斯海又往回跑,方五四仍紧追约9米远才扑倒在地。经群众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县检察院以方斯海犯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斯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宣告其无罪。县检察院不服,以防卫过当为理由,提出抗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方斯海在被方五四殴打和持械行凶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当面临屠刀如被夺去将直接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紧急关头,才劈了方五四一刀。方五四松手后,方斯海就停止了防卫行为,并未再加害方五四,故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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