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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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3
颗粒名称: 一、杀人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23-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对杀人案件的审判。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一批虐杀妇女的罪犯。随着虐杀妇女案件逐年下降,人民法院判处的杀人犯也有较大的减少。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治安犯罪 杀人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杀人案件,按照大清律中刑律的人命目二十条款定罪处刑,一般是杀人偿命。
  民国元年(1912年)1月,福建军政府政务院院长彭寿松在制定《福建省临时议会章程》时,坚持给外省籍人分配一定的议员名额,遭到本省籍人的反对,军政府科员蒋筠多次集会演讲,驳斥彭的意见。彭寿松竟派人于同年4月19日将蒋筠刺杀。5月20日,主办《民心报》的黄家宸就蒋筠被杀案撰文抨击彭寿松,彭又遣人暗杀黄家宸,时称“蒋黄惨案”。因彭大权在握,无人敢于究办。同年10月,彭与军政府都督孙道仁失和,辞职返武汉家乡。闽侯地方检察厅侦捕该案凶手及同案人5名,查明全案涉及18人。除1名系现役军人移交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外,其余向闽侯地方审判厅起诉。经审理,闽侯地方审判厅于翌年1月作出判决,判处林步云、黄福胜、黄有胜3人死刑,陈国华无期徒刑;同时缺席判决未到案的彭寿松等5人死刑,何永保等8人无期徒刑。后彭寿松在汉口因另案被捕,汉口地方审判厅来闽调卷,按原案的缺席判决,将本案主谋者彭寿松执行枪决。
  民国17年(1928年)9月起,福建法院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始对杀人案件区别故意杀人与过失致死定罪量刑。民国22年5月,福州发生平民黄三俤刺杀福建省政府委员兼建设厅代厅长江屏藩案件。起因是江的父墓与黄的父、妻墓毗邻。民国17年,江欲重修父墓,碍于坟地太小,恃势买通山主,向闽侯地方法院状告黄三俤的妻墓侵占了他父墓的坟地。经长达4年的诉争,黄家产荡尽,还卖了亲生的女儿,最后又遭败诉,妻墓被勒令起迁,父墓的墓手也被拆毁5尺。得知江屏藩在大修父墓,黄三俤乃持刀预伏其必经之路,于5月3日将江刺死。案发后,福州各报社对此案的来由广为报道,加上江数年前被指控在造桥、筑堤中有舞弊行为的案件当时尚未了结,舆论颇同情黄三俤。闽侯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一、二审均以预谋杀人罪判处黄三俤死刑。最高法院三审时以黄三俤属于“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改判无期徒刑。据统计,民国32~36年,福建全省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1239件,年均248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对杀人案件的审判。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公布实施,基于当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很严重,虐杀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都严加惩处。如龙溪县许福来早年娶妾后,经常虐待其妻卢某,1950年中秋节那天,卢某被许殴打后,向区公所提出离婚要求,并返回娘家居住,旋经区公所调处离婚。许为此不满,趁卢某到许家取回衣物时,持刀连刺卢9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才脱险。许福来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明确指出:“必须对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福建省人民政府立即确定以省人民法院为主,抽调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的干部48名,组成检查组分赴建阳、闽侯、晋江三专区协助贯彻落实。同年10月上旬,省人民法院在永春县第二区组织特别法庭,公审处决杀妻犯徐来成。接着,各地人民法院又普遍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依法严惩了一批虐杀妇女的罪犯。1954年4月,厦门市人民法院在集美镇召开公判大会,判处杀妻犯陈逢春死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陈嘉庚先生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号召人民群众同残害妇女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据统计,1952~1955年,全省共惩处虐杀妇女犯582人,占同时期判处杀人犯总数的35.02%。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许多妇女反映:“这是我们在土地改革后的又一次翻身。”随着虐杀妇女案件逐年下降,人民法院判处的杀人犯也有较大的减少。1956~1957年,全省共判处杀人犯390人,年均判处数比前4年下降了53.12%。
  195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审理杀人案件的办案质量,重点抽查近两年审结的部分杀人案件,发现在定罪和掌握从严、从轻的界限上尚存在某些问题,专门发出《关于在处理杀人案件时执行政策情况的检查报告》,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杀人案件中,务必全面地从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权衡,严格区分杀人与伤害、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或意外事故的界限。并提出对那些结伙杀人的首犯、主犯,或因犯强奸、抢劫而杀人灭口的罪犯,以及手段残酷或杀伤多人的罪犯,要从严惩处;对那些作案者系聋哑人或未满18岁者,受骗参与杀人的从犯,因遭欺侮而一时气愤杀人的,以及作案中主动中止或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的罪犯,要分别酌情从轻或减轻判处。嗣后,各地法院基本照此执行。1958~1965年,全省共判处杀人罪犯1651人,年均206人。从其中后三年判处的402名故意杀人犯来看,因婚姻而杀人的58名,奸情而杀人的103名,图财害命的77名,出于报复、纠纷激化等其他原因而杀人的164名。如漳浦县大南坂农场黄大创,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因贪污行为被揭露,于1964年7月8日晚持菜刀杀伤社教工作人员和农场工人共7名,被依法判处死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群众斗群众,出现武斗打死人和出于资产阶级派性狂热而随意杀人的恶果。人民法院考虑到这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对纯属两派群众组织武斗中打死人的案件,一般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资产阶级派性发作而杀人的,也从轻判处。如原三明钢铁厂某群众组织副总指挥何达安,于1967年12月26日傍晚,因本厂职工子弟与另一派群众组织的外地民工发生纠纷,出于资产阶级派性带领本派的武斗人员围攻殴打对立派,并率先开枪,导致在混打中打死1人、打伤4人的恶果。何达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全省在1966~1976年判处的1915名中,由于受当时极左路线的影响,也发生个别错杀的案件。如原平潭县标准砂厂中共支部书记兼厂革命委员会主任吴孟良,在“一打三反”运动中被无端宣布免职隔离审查。1971年7月起连续遭受批斗,在8月31日上、下午两场批斗会上又被推打罚跪。吴孟良思想不通,当晚12时许,趁看管人员脱岗之机,去找该厂掌管运动的新任中共支部书记吴国共讲理,叫门不开就爬窗进房。双方话不投机,互相扭打。专案组人员闻声赶来,将吴孟良绑打一顿。县人民保卫组未经查明案情并偏信吴国共虚报伤情,草率认定吴孟良出于报复,意图凶杀,把吴国共打得生命垂危,已成残废,报请判处吴孟良死缓刑。省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更无限上纲,将此案当作是“走资派”报复“革命派”、对抗红色政权的典型,决定判处吴孟良死刑(1979年经复查属于冤案,予以平反)。
  1977~1983年7月,杀人案件略有上升,全省共判处杀人罪犯1246人。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些青年受“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砸抢遗毒影响,动辄结伙打架斗殴,拔刀捅人,不计后果。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造成死亡的,一般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永安县张昌星、吴朝德于1981年5月26日晚7时许,在安砂公共汽车站附近因出言不逊,同王建国、王建祥、毛厚魁3人发生口角,经旁人劝解,仍怨恨在心,即各取匕首、短刀一把,尾随王建国等3人至僻静处,趁他们不备,刺死王建国、王建祥,刺伤毛厚魁。张昌星、吴朝德二人被依法判处死刑。1983年8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故意杀人犯罪列为“严打”斗争重点,至同年底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罪犯199名。慑于“严打”威力,这类案件有所下降,1984~1986年全省判处故意杀人罪犯456人,较前3年减少22.45%。
  1987~1990年,全省共判处故意杀人的罪犯747人,比前4年略有增多,主要是图财害命的增加较多。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故意杀人案件统计,这4年判处的罪犯中因抢劫、盗窃等图财害命的,占总数的27.2%,较前4年比增12.4个百分点。如江苏省泰兴县人袁自虎,于1989年5月24日窜至永安市,当晚到市政府招待所行窃,盗走王某现金500多元、香烟2条。作案后即逃离永安,流窜他地。6月14日再次窜到永安,次日凌晨3时,又到市政府招待所作案,进入216室,趁因公出差住在该室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五一”奖章获得者、省优秀企业家、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大楼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冯依淼熟睡之机,从其密码箱内盗走现金20多元,逃离现场时惊醒了冯依淼。冯呼喊,袁自虎返回用双手卡住冯的脖子,并抽出随身携带的弹子刀,朝冯头面部乱刺,尔后又用冯的衣服堵其嘴、勒其脖子,致冯机械性窒息死亡。又劫走冯戴在手上的手表。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袁自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于同年8月执行枪决。
  1991~1995年,全省又判处故意杀人罪犯1245人,比前5年判处数上升38.49%。其中图财害命的占总数35.3%,抢劫杀人的为数较多。还发生了绑架儿童杀害后又向其亲属勒索钱财的案件。如光泽县方劲松为主伙同黄炳荣,于1995年3月31日上午共谋绑架该县止马中学初一学生肖华,尔后向肖父勒索钱财。当晚9时许窜入该校,将肖骗至公路边,趁其不备,用木棍猛击肖的头部,当场死亡,抛尸山润。作案后又连夜赶写向肖父勒索2万元的信,塞进肖家大门内。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方劲松、黄炳荣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两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方劲松死刑,黄炳荣死缓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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