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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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1
页码: 23-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是指各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社会治安犯罪

内容

一、杀人案件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杀人案件,按照大清律中刑律的人命目二十条款定罪处刑,一般是杀人偿命。
  民国元年(1912年)1月,福建军政府政务院院长彭寿松在制定《福建省临时议会章程》时,坚持给外省籍人分配一定的议员名额,遭到本省籍人的反对,军政府科员蒋筠多次集会演讲,驳斥彭的意见。彭寿松竟派人于同年4月19日将蒋筠刺杀。5月20日,主办《民心报》的黄家宸就蒋筠被杀案撰文抨击彭寿松,彭又遣人暗杀黄家宸,时称“蒋黄惨案”。因彭大权在握,无人敢于究办。同年10月,彭与军政府都督孙道仁失和,辞职返武汉家乡。闽侯地方检察厅侦捕该案凶手及同案人5名,查明全案涉及18人。除1名系现役军人移交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外,其余向闽侯地方审判厅起诉。经审理,闽侯地方审判厅于翌年1月作出判决,判处林步云、黄福胜、黄有胜3人死刑,陈国华无期徒刑;同时缺席判决未到案的彭寿松等5人死刑,何永保等8人无期徒刑。后彭寿松在汉口因另案被捕,汉口地方审判厅来闽调卷,按原案的缺席判决,将本案主谋者彭寿松执行枪决。
  民国17年(1928年)9月起,福建法院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始对杀人案件区别故意杀人与过失致死定罪量刑。民国22年5月,福州发生平民黄三俤刺杀福建省政府委员兼建设厅代厅长江屏藩案件。起因是江的父墓与黄的父、妻墓毗邻。民国17年,江欲重修父墓,碍于坟地太小,恃势买通山主,向闽侯地方法院状告黄三俤的妻墓侵占了他父墓的坟地。经长达4年的诉争,黄家产荡尽,还卖了亲生的女儿,最后又遭败诉,妻墓被勒令起迁,父墓的墓手也被拆毁5尺。得知江屏藩在大修父墓,黄三俤乃持刀预伏其必经之路,于5月3日将江刺死。案发后,福州各报社对此案的来由广为报道,加上江数年前被指控在造桥、筑堤中有舞弊行为的案件当时尚未了结,舆论颇同情黄三俤。闽侯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一、二审均以预谋杀人罪判处黄三俤死刑。最高法院三审时以黄三俤属于“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改判无期徒刑。据统计,民国32~36年,福建全省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1239件,年均248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对杀人案件的审判。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公布实施,基于当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很严重,虐杀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都严加惩处。如龙溪县许福来早年娶妾后,经常虐待其妻卢某,1950年中秋节那天,卢某被许殴打后,向区公所提出离婚要求,并返回娘家居住,旋经区公所调处离婚。许为此不满,趁卢某到许家取回衣物时,持刀连刺卢9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才脱险。许福来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明确指出:“必须对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福建省人民政府立即确定以省人民法院为主,抽调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的干部48名,组成检查组分赴建阳、闽侯、晋江三专区协助贯彻落实。同年10月上旬,省人民法院在永春县第二区组织特别法庭,公审处决杀妻犯徐来成。接着,各地人民法院又普遍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依法严惩了一批虐杀妇女的罪犯。1954年4月,厦门市人民法院在集美镇召开公判大会,判处杀妻犯陈逢春死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陈嘉庚先生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号召人民群众同残害妇女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据统计,1952~1955年,全省共惩处虐杀妇女犯582人,占同时期判处杀人犯总数的35.02%。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许多妇女反映:“这是我们在土地改革后的又一次翻身。”随着虐杀妇女案件逐年下降,人民法院判处的杀人犯也有较大的减少。1956~1957年,全省共判处杀人犯390人,年均判处数比前4年下降了53.12%。
  195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审理杀人案件的办案质量,重点抽查近两年审结的部分杀人案件,发现在定罪和掌握从严、从轻的界限上尚存在某些问题,专门发出《关于在处理杀人案件时执行政策情况的检查报告》,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杀人案件中,务必全面地从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权衡,严格区分杀人与伤害、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或意外事故的界限。并提出对那些结伙杀人的首犯、主犯,或因犯强奸、抢劫而杀人灭口的罪犯,以及手段残酷或杀伤多人的罪犯,要从严惩处;对那些作案者系聋哑人或未满18岁者,受骗参与杀人的从犯,因遭欺侮而一时气愤杀人的,以及作案中主动中止或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的罪犯,要分别酌情从轻或减轻判处。嗣后,各地法院基本照此执行。1958~1965年,全省共判处杀人罪犯1651人,年均206人。从其中后三年判处的402名故意杀人犯来看,因婚姻而杀人的58名,奸情而杀人的103名,图财害命的77名,出于报复、纠纷激化等其他原因而杀人的164名。如漳浦县大南坂农场黄大创,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因贪污行为被揭露,于1964年7月8日晚持菜刀杀伤社教工作人员和农场工人共7名,被依法判处死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群众斗群众,出现武斗打死人和出于资产阶级派性狂热而随意杀人的恶果。人民法院考虑到这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对纯属两派群众组织武斗中打死人的案件,一般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资产阶级派性发作而杀人的,也从轻判处。如原三明钢铁厂某群众组织副总指挥何达安,于1967年12月26日傍晚,因本厂职工子弟与另一派群众组织的外地民工发生纠纷,出于资产阶级派性带领本派的武斗人员围攻殴打对立派,并率先开枪,导致在混打中打死1人、打伤4人的恶果。何达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全省在1966~1976年判处的1915名中,由于受当时极左路线的影响,也发生个别错杀的案件。如原平潭县标准砂厂中共支部书记兼厂革命委员会主任吴孟良,在“一打三反”运动中被无端宣布免职隔离审查。1971年7月起连续遭受批斗,在8月31日上、下午两场批斗会上又被推打罚跪。吴孟良思想不通,当晚12时许,趁看管人员脱岗之机,去找该厂掌管运动的新任中共支部书记吴国共讲理,叫门不开就爬窗进房。双方话不投机,互相扭打。专案组人员闻声赶来,将吴孟良绑打一顿。县人民保卫组未经查明案情并偏信吴国共虚报伤情,草率认定吴孟良出于报复,意图凶杀,把吴国共打得生命垂危,已成残废,报请判处吴孟良死缓刑。省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更无限上纲,将此案当作是“走资派”报复“革命派”、对抗红色政权的典型,决定判处吴孟良死刑(1979年经复查属于冤案,予以平反)。
  1977~1983年7月,杀人案件略有上升,全省共判处杀人罪犯1246人。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些青年受“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砸抢遗毒影响,动辄结伙打架斗殴,拔刀捅人,不计后果。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造成死亡的,一般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永安县张昌星、吴朝德于1981年5月26日晚7时许,在安砂公共汽车站附近因出言不逊,同王建国、王建祥、毛厚魁3人发生口角,经旁人劝解,仍怨恨在心,即各取匕首、短刀一把,尾随王建国等3人至僻静处,趁他们不备,刺死王建国、王建祥,刺伤毛厚魁。张昌星、吴朝德二人被依法判处死刑。1983年8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故意杀人犯罪列为“严打”斗争重点,至同年底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罪犯199名。慑于“严打”威力,这类案件有所下降,1984~1986年全省判处故意杀人罪犯456人,较前3年减少22.45%。
  1987~1990年,全省共判处故意杀人的罪犯747人,比前4年略有增多,主要是图财害命的增加较多。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故意杀人案件统计,这4年判处的罪犯中因抢劫、盗窃等图财害命的,占总数的27.2%,较前4年比增12.4个百分点。如江苏省泰兴县人袁自虎,于1989年5月24日窜至永安市,当晚到市政府招待所行窃,盗走王某现金500多元、香烟2条。作案后即逃离永安,流窜他地。6月14日再次窜到永安,次日凌晨3时,又到市政府招待所作案,进入216室,趁因公出差住在该室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五一”奖章获得者、省优秀企业家、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大楼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冯依淼熟睡之机,从其密码箱内盗走现金20多元,逃离现场时惊醒了冯依淼。冯呼喊,袁自虎返回用双手卡住冯的脖子,并抽出随身携带的弹子刀,朝冯头面部乱刺,尔后又用冯的衣服堵其嘴、勒其脖子,致冯机械性窒息死亡。又劫走冯戴在手上的手表。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袁自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于同年8月执行枪决。
  1991~1995年,全省又判处故意杀人罪犯1245人,比前5年判处数上升38.49%。其中图财害命的占总数35.3%,抢劫杀人的为数较多。还发生了绑架儿童杀害后又向其亲属勒索钱财的案件。如光泽县方劲松为主伙同黄炳荣,于1995年3月31日上午共谋绑架该县止马中学初一学生肖华,尔后向肖父勒索钱财。当晚9时许窜入该校,将肖骗至公路边,趁其不备,用木棍猛击肖的头部,当场死亡,抛尸山润。作案后又连夜赶写向肖父勒索2万元的信,塞进肖家大门内。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方劲松、黄炳荣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两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方劲松死刑,黄炳荣死缓刑。
  二、伤害案件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伤害案件,按照大清律的刑律中斗殴目二十二条款定罪科刑。民国时期改定为伤害罪。据民国32~36年(1943~1947年)统计,全省法院和县司法处共审结伤害案件8205件,占同时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9.36%,居刑事案件的首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1952年全省人民法院和司法科共判处伤害罪犯1546人,年均773人,主要是发生于农村的生产性纠纷和邻里纠纷所引起的斗殴伤害。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后,随着争山林、水利和土地的纠纷基本消失,伤害案件显著减少。1956~1965年,全省判处伤害罪犯3934人,年均393人,较前阶段下降49.16%,而且绝大多数属于轻伤害,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的1931人,占总数的49.09%。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怂恿“打砸抢”,导致斗殴伤害事件大量增多。当时政法机关因未能正常行使职能,1966~1976年在有专项统计的7年间(缺1970~1973年的数字),全省判处伤害罪犯745人,年均106人,比“文化大革命”前10年年均判处数减少73.03%。
  1977年初,贯彻执行全省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伤害案件逐渐增多。至1979年底,3年间全省判处这类罪犯700人,年均233人。1980年1月实施《刑法》,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故意伤害和过失重伤的案件,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外,均依法予以惩处,至1983年7月,全省共判处1850人,年均51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242人,占总数的13.08%。然而这类犯罪活动仍有增无减,有的犯罪分子还公然殴打劝阻其行凶或揭发其罪行的群众。为了煞下故意伤害罪犯的嚣张气焰,1983年8月,全省在开展“严打”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将故意重大伤害的罪犯列为打击的重点,并按照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罪犯,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死刑,加大打击力度。至1984年底,全省判处伤害的罪犯1328人(内故意重伤犯352人),年均937人,较前3年7个月的年均判处数猛增81.59%;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70人,占总数的27.86%,也比增14.78个百分点。极少数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故意重伤犯被依法从重判决死刑。如福州市原统计局干部陈少山,因对养父陈以一平时对其严加管教不满,竟唆使并协同高锦成于1983年6月14日用硫酸泼其养父,造成陈以一脸、颈、胸及上肢被烧伤面积达12%。陈少山被判处死刑,高锦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被判处死缓刑。
  经过1年5个月的集中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5~1987年,全省判处伤害罪犯1202人(内故意重伤犯401人),比“严打”初期1年5个月的年均判处数下降了57.20%。但自1988年起又逐渐上升,而且故意重伤案件的增加尤为明显。发案的原因多数仍然是当事人双方由于各种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矛盾逐步激化所引起,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突发性案件,案发前当事人双方并无矛盾,只是因为偶然的小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便持械行凶,导致一方重伤或死亡。如仙游县园庄乡后蔡村陈建新,于1993年1月16日下午驾驶手扶拖拉机运载机砖,途经本村后坡岭时,因坡度较大,驾车曲线上坡,恰遇余建辉、余建林兄弟二人骑自行车下坡,相距过近,双方发生口角。陈停下车,手执拖拉机摇把责问余氏兄弟为何骂人,余建辉也拿了拖拉机上的一块机砖与之对峙,余建林从身后把陈抱住,余建辉趁势夺下陈手中的摇把,并朝陈胸部打了两拳。陈建新即向其家的方向喊人相助,陈的胞弟陈建华闻声赶来。余建辉兄弟见状逃进郑玉福家中,陈建新尾追郑家厅上,见余建辉从郑灶上拿起一把柴刀,也就近拿起锄头,朝余建辉头部砸去,余建辉当场倒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三天死亡。案发后陈建新投案自首。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建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鉴于他投案自首,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判处陈建新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000余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据统计,1988~1995年全省共判处伤害罪犯6098人。从作案成员看,年龄25岁以下的3188人,占总数的52.28%,较“严打”开始至1987年占43.36%,比增8.92个百分点。从案情看,故意重伤犯3448人,占总数的56.54%,较“严打”开始至1987年占29.24%,比增27.30个百分点。从量刑看,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901人,占总数的31.17%,较“严打”开始至1987年占25.34%,比增5.83个百分点。从发案地域看,发生于乡村的较前增多,据福州、南平两地市统计,1994~1995年判处的伤害罪犯中,发生于乡村的占总数的72.98%,较1984~1985年占62.06%,比增10.92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在依法从重惩处故意重伤罪犯的同时,对确实出于正当防卫而导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告人,则依法宣告其无罪,以保护公民的正当行为。如大田县农民方斯海,于1992年9月8日上午8时许,与同村村民前往建设乡赶墟,途中遇其侄儿方五四。方五四因方斯海对其平日的偷摸行为曾多次管教心怀不满;近日又得知其弟偷砍他人毛竹,受到方斯海当众指责,更加不满,先是恶语挑衅、继则拳打脚踢方斯海,说:“我今天要打死你。”并把方斯海推倒在距地面约3.5米深的地瓜田里。方斯海爬起后就往回跑,方五四捡起其叔丢在地上的扁担,追打方斯海的腰部。扁担被在场群众夺去,又拿了路旁的锄头继续追打。方斯海也拿了路旁的劈刀准备抵挡,均被群众夺去。方五四仍不罢休,窜进凉亭从猪肉摊上取一把屠刀,向方斯海掷去,落在方斯海的身后30公分处。方斯海返身捡起屠刀,见方五四仍紧追不舍,便警告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方五四迎面扑上夺刀。争夺中屠刀劈中方五四的左颈部。方斯海又往回跑,方五四仍紧追约9米远才扑倒在地。经群众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县检察院以方斯海犯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斯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宣告其无罪。县检察院不服,以防卫过当为理由,提出抗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方斯海在被方五四殴打和持械行凶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当面临屠刀如被夺去将直接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紧急关头,才劈了方五四一刀。方五四松手后,方斯海就停止了防卫行为,并未再加害方五四,故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强奸案件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强奸、奸淫幼女案件,按大清律中刑律的犯奸目十条款定罪量刑。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对强奸、奸淫幼女案件,依据《刑法》规定,分别按妨害风化罪中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据民国32~36年(1943~1947年)统计,全省法院和县司法处共审结妨害风化案件(除强奸、奸淫幼女罪外,还包括强制猥亵罪、引诱容留良家妇女卖淫罪等)546件,占同时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对强奸案件(含奸淫幼女案件)的审判工作。1951~1952年,判处强奸和逼人为娼的罪犯763人。有的人民法院一度对奸淫幼女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而惩治不严。195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即认真执行。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除属于幼童奸淫幼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外,对奸淫幼女情节一般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奸淫幼女多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54~1955年,全省惩处奸淫幼女罪犯467人,其中多数系解放后混进小学教师队伍的国民党军、政、警人员或地痞流氓分子。
  1956~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强奸罪犯5239人,年均判处476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4.11%。1967~1972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全省判处强奸罪犯2232人,年均372人,比前阶段年均判处数减少21.85%。1973年下半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部署,严惩一批强奸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要挟胁迫奸淫女知识青年的罪犯。如上杭县原稔田公社掌管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维招,利用职权于1970年7月28日强奸一名女知识青年,因女方反抗而未遂,又以该女知青父亲的“历史问题”加以胁迫,导致她想去自杀,幸被人发觉才未造成恶果。同年8月7日,黄又强奸了另一名上山下乡的女知识青年,被人民法院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77年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结合整顿铁路沿线和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惩处一批强奸罪犯。据统计,从1973年至1979年底,全省共判处强奸罪犯2716人,年均388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11%。
  1980年1月实施《刑法》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犯的判处有了统一的量刑幅度。同年3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把强奸罪犯列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罪犯之一,至1983年7月全省共判处强奸罪犯142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702人,占总数的49.40%;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701人,占49.33%;免予刑事处分的18人,占1.27%。
  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至1984年底全省就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强奸罪犯2931人,比前三年七个月的判处数还超过1.06倍,其中罪大恶极的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如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刚强奸杀人案。张于1983年4月21日晚窜到青州造纸厂女工单身宿舍查某某房间,欲行强奸,遭查反抗而未遂,张惧怕罪行暴露,顿生杀人灭口恶念,用双手猛掐其颈部致死后,将尸体抛入沙溪河。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强奸杀人张刚死刑。
  人民法院在审理青少年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案件中,还注意深挖教唆他们犯罪的不法分子。如建瓯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叶子刚强奸案件中,发现叶于1980年才15岁就开始奸淫妇女,至1983年先后强奸、奸淫、调戏猥亵女青少年达18人。经认真追查,叶交代系受蔡英伟唆授勾引和玩弄女性的方法后,才接二连三地犯罪。遂将这一犯罪线索转请公安机关侦查,并派员提前介入。经过两个多月工作,终于查明蔡英伟自1980年起,不仅鸡奸青少年,而且向他们传授勾引玩弄女性的手段,还为他们提供场所和避孕药物,致使一批青少年沦为罪犯。蔡犯被依法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受到严厉惩处。
  强奸犯罪活动在受到沉重打击后,从1985年起,呈逐年下降之势,但大案仍时有发生。如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勇生奸淫幼女案。方在武平县永平乡某中心小学担任代课教员期间,从1992年至1994年12月,以帮改作业、评选少先队员以及参加体育比赛要检查身体为名,先后将17名未满14岁的女学生骗到其校内宿舍或家中进行奸淫,还猥亵了另外6名女学生。被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有些地市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公然挟持妇女进行强奸的案件还略有增多。据泉州、龙岩两地市法院统计,1984~1985年判处的这类罪犯占总数的7.5%,而1994~1995年增至14.34%。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忠陆、何文才、刘文进、叶昌祥、蒋昌福5人轮奸一案。彭等5人均系来福建打工的四川人,1993年12月25日晚8时结伴从晋江市磁灶镇联友建材厂外出游玩,当行至开边村小河边,遇见李某某、卓某某夫妇,彭等5人竟将李、卓强行拉到附近一山坡上,轮流看住李某某,先后强奸其妻卓某某,尔后又强令李、卓二人做性交表演,遭拒绝后,便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其赶走,再将卓某某挟持到联友建材厂宿舍内轮奸。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分别判处彭忠陆等5人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累计从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至1995年底,全省共判处强奸罪犯8407人(其中奸淫幼女犯1825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5.84%。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5588人,占66.47%;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2733人,占32.51%;免予刑事处分86人,占1.02%。
  四、抢劫案件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审理抢劫案件,按照大清律刑律中的贼盗目二十八条款定罪量刑。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审判厅和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对抢劫案件原按《暂行新刑律》中的强盗罪判处。民国3年(1914年)11月,北洋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福建省被列为《惩治盗匪施行法》适用的区域,其中安溪、大田、德化、尤溪四县定为剿匪地域,此类案件统归剿匪司令部军政执法官审理。其他县份则分别由审判厅、县知事和军事部门审理。盗匪案件处刑甚重,触犯者均可判处死刑,且不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拟判死刑的,由审判厅、县知事或军事机关直接报省巡按使(后改称省长)、高等审判厅和高级军官核准执行。因此,当时以盗匪罪被判处死刑的,远远超过普通刑事犯。据《民国六年中国年鉴》和《民国八年中国年鉴》记载,民国3~5年,福建省依照刑律判处死刑的22人(其中民国3年12人,4年5人,5年5人),而同时期根据《惩治盗匪法》,判处死刑的有195人(其中民国3年53人,4年96人,5年46人)。一些地方军阀审理这类案件拟判死刑的,连最简单的报批手续也不照办。民国8~11年,陆军第二十四混成旅驻防闽北时,所获盗匪,往往只列名单,不写案情和判决理由,请督署核准一律处死;经督署军法课审核,予以驳回的案件达二三十起。该旅旅长王永泉十分不满,亲自到督署参谋处大肆咆哮,且与军法课朱课长冲突,后遂改归参谋长易兆霦直接批办。
  国民政府刚统治福建时,曾以军法机关和福建特别会审委员会的名义,处决一批抢劫犯。民国16年(1927年)1月14日,福州查获西班牙天主教堂虐杀婴孩事件,翌日,群众愤而捣毁教堂,延及法、美等国设立的教堂和医院。北伐军东路军总指挥何应钦派部队弹压,抓捕7人,经军法审判,于21日以劫犯之名一律处决。另据《福建省政府公报》记载,民国16年8~9月,仅福州、漳浦两地4起结伙抢劫案,就处决罪犯16人。其中福州查获的林俤悌等8人伙劫案,不分首、从一概处死。同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明定掳人勒索者、结合大帮肆行抢劫者,以及于盗所强奸妇女者等16项盗匪行为,均处死刑;并规定此类案件在戒严地域,得由军事机关审判,其他地域司法机关审实后,径报高等法院转请省政府核准执行。民国20~23年,福建仅6个地方法院就判处盗匪案件111件。
  民国24年(1935年)8月,盗匪案件一律改归军法机关审理。据福建省政府编印的《闽政三年》一书记载,自民国24年5月至25年10月,由军法机关审理的非军人盗匪案件即有347件。民国26~29年,各地军法机关审判的盗匪案件改由驻闽绥靖公署审核(缺少资料),仅福建省保安处就直接受理94件。民国30~33年,全省军法机关审理的盗匪案件共3250件,年均812件,数量之多仅次于烟毒案件,居特别刑事案件的第二位。这类案件,依照当时颁行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都由县长负责审理,而且对判处死刑的盗匪犯,可以紧急处置,先电呈核,因而弊端丛生。据曾任县军法官承审员张运遂、吴杰在《法曹内外》一书中的记述,某些县长只顾自己树立威信,不惜草菅人命,罗织罪名,冒请处决。如民国29年10月,驻闽绥靖公署批覆漳浦县政府一封电报,核准该县先行处决一名抢劫犯死刑,因电文中“死”字译不出来,新任承审员不敢冒昧行事,乃将全卷报送审核,结果绥靖公署将原判撤销,并指出本案两名主犯只判无期徒刑,该犯系从犯却判死刑,显有失当。经进一步调查,该被告人确系被主犯持枪胁迫而参加抢劫,遂改判无罪。民国30年夏,漳浦县佛昙区有个地主婆,为独占其夫遗产,将其夫前妻之子赶出家门。夏收时,前妻儿子在半路拦截挑谷的佃户到他住处。地主婆贿嘱县保安中队长将前妻之子抓送县政府,诬为拦途抢劫,并礼送当地乡绅,买通县长王冰。县长责成军法承审员电请核准处决。承审员查明系因继承权争执所引起,属民事纠纷,乃草拟无罪判决书送县长签发。王冰大发雷霆说:“县府花了不少力量剿匪,好不容易才抓到一名抢劫犯,竟然判决无罪,那就什么案子都不要办了。”强把判决书压下,直到继任县长接管,才照原判予以释放。至于把小偷当盗匪,以及借口盗匪犯在提赃或解送途中逃跑擅自予以击毙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民国33年(1944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盗匪条例》。从同年11月起,除原已受理的案件仍由军法机关审理外,新案概归法院和县司法处审判。仅民国34~36年,全省共审结2032件,其中法院系统1546件,军法机关48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初,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鉴于旧社会遗留下来大批土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状况,决定凡有匪情的地方要把剿匪作为首要任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紧紧围绕着剿匪斗争,1950~1951年,共惩处强盗抢劫罪犯3049人。随着剿匪取得全面胜利,抢劫案件大大减少,1952~1959年,全省共判处这类罪犯387人,年均48人。1960年,由于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这类案件有所回升,当年判处80人,1961年增至261人。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抢劫案件显著下降。1962~1965年,全省共判处145人,年均36人。1966~197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一度“打、砸、抢”盛行,但由于政法机关未能正常行使职能,这11年全省只判处抢劫犯640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结束十年动乱,但其遗毒远未肃清,抢劫案件较前增多。1977~1979年,全省判处这类罪犯384人。
  1980年3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全国整顿城市治安会议的部署,把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抢劫犯罪活动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截至1983年7月,全省共惩处抢劫罪犯1887人。1983年8月全省范围的“严打”斗争开始,抢劫罪犯列为重点对象受到沉重的打击,至1984年底统计,全省就判处抢劫罪犯2224人,占同时期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总数的15.91%,仅次于流氓和强奸罪犯的判处数,居第三位。1985年起,这类犯罪案件有所下降,至1987年,3年间全省又判处1187人,较前3年判处人数减少了63.36%。但自1988年起,随着人、财、物的大流动和拜金主义思想的滋长,抢劫犯罪活动又呈回升的趋势。当年全省判处583人,1989年增至854人,1990年更增至1929人,而且出现公然结伙在长途汽车上洗劫乘客的罕见案件,海上也发生结伙抢劫案件。如福清县何增太、余博华、余文祥、余学美、施忠明等7人,于1990年11月19日携械驾驶机帆船前往平潭海面,以查走私为名,先后拦截运载玻璃砂的船只6艘,抢得现金4500余元及一些生活用品后,又策划抢劫长途汽车,于同年11月27日晚纠集9人,携带电击手枪、刀和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乘搭上福州火车站开往石狮市的大巴客车,在途经福清路段时洗劫全车35名乘客财物,共劫走现金203600余元及价值10400元的金首饰等物品,并殴打驾驶员和7名乘客。
  1991年4月,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了打击抢劫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两起罪行严重的海上抢劫团伙。一起是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汤顺勇、林坤财、陈建仁、林以品、林以善、林小峰一伙,先后纠集同案人共62名,分别组成6个团伙,于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租赁船只,携带刀、剑、炸药、绳索等作案工具,窜至浙江省温州、南北麂海域和福建省台山、西礵海域,洗劫11艘渔货船,共劫得人民币、外币、金器、渔货等财物价值54万元,杀害渔船员33人,炸毁炸沉船5艘。上述9名主犯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枪决。另一起以王玉海、林朝顺等为首的14人海上抢劫杀人团伙,同样受到严厉惩处。从而使嚣张一时的闽东一带海域的抢劫犯罪活动,基本上得到遏制。然而就全省来说,抢劫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1991年判处1838人,1992年增至1935人。
  1993年3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投入围歼“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至年底全省判处抢劫罪犯2887人,其中属于在公路沿线和在车上作案的1352人,占总数的46.83%。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赖昌明、冯观养、杨小西、林武良抢劫一案。该4人与刘远华(在逃)因吸毒、嫖娼经济拮据,从1993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分别结伙连续在厦门抢劫17辆出租车的驾驶员和5间发廊店的顾客、店主、女工及过路行人的财物。3月25日晚5人又持械乘搭厦门开往广东省汕头市的大巴客车,至漳浦县马口路段时洗劫全车乘客的财物,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恶果。这个抢劫团伙先后作案24起(其中1起未遂),共劫取人民币89486元,美金5400元,金项链3条,金戒指6枚,金耳环2对,手表6块,传呼机2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处赖昌明、冯观养、杨小西3人死刑,林武良死缓刑。后刘远华经追捕归案,亦被判处死刑。在围歼“车匪路霸”斗争中,人民法院还注意依法保护那些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如建瓯县17岁的周振福,坐车返家途中,遭到在当地横行霸道曾经4次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和收容审查的不法分子祝明强拦截。祝强行向周索要钱财,被拒绝,便动手打周,还用膝盖顶其下部,并扬言要“废”了他。周在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拔出随身携带的带鞘匕首进行抵抗。厮打中刀鞘脱落,匕首刺中祝的胸口,致其死亡。案发后周主动投案自首。经建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开宣判周不构成犯罪。有位货车驾驶员听后说:“以前我们不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只得忍气吞声受不法分子的骚扰。今后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政法机关一道,跟车匪路霸斗一斗。”
  1994~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继续严惩以“车匪路霸”为重点的抢劫罪犯。全省在判处6960名抢劫犯中,属于在公路沿线和车上作案的已下降为1391人,占总人数的19.99%,较1993年比降26.84个百分点。在这两年判处的抢劫犯中,有几个特点:一是青少年作案比较突出,25岁以下作案的有5308人(内不满18岁的1279人),占总人数的76.26%。二是罪犯中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口占一定分量。全省判处的抢劫犯中,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有1149人,占总数的16.51%。另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的罪犯统计,属外省市籍人作案的占30.7%。三是3人以上结伙作案和一案抢劫3次以上的有所增多。据福州、龙岩两地市统计,这两年判处抢劫案件1143件中,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387件,一案抢劫3次以上的237件,占总件数的33.86%和20.73%,较1984年至1985年判处375件中3人以上结伙作案75件,一案抢劫3次以上45件,占总件数的20%和12%,分别比增13.86个百分点和8.73个百分点。四是作案手段更趋多样化,除使用暴力外,利用药物麻醉使受害者不省人事后劫财的案件时有发生。福州、龙岩两地市人民法院在这两年间判处这类抢劫案11件21人。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焕民、黄龙海、李财本、王谋安、张爱英(女)抢劫一案。该5人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先后分别结伙在厦门、南安、永春等地,利用麻醉手段进行抢劫计10起,共劫取现金及贵重物品价值15万多元。1994年4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处曾焕民、黄龙海二人死刑,李财本无期徒刑,王谋安有期徒刑十五年,张爱英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五、盗窃案件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对盗窃案件,亦按大清律中刑律的贼盗目二十八条款判处,只是量刑比抢劫的强盗罪为轻。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对这类案件按照《刑法》规定,定为窃盗罪。据民国32~36年(1943~1947年)统计,全省法院共审结窃盗案件7012件,年均1402件,占同时期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6.55%,居刑事案件的第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1953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246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2.2%。1954~1955年,全省公安机关按照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会议的精神,先后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和一些重要城镇,集中打击惯偷、惯扒。这两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4321人,较前阶段年均判处盗窃罪犯人数,增加1.63倍,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9.22%。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盗窃案件有较大上升,群众性的乱拿乱摸的行为也不断发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指示精神,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注意严格区分盗窃犯罪与一般小偷小摸行为的界限,对确属生活困难而乱拿乱摸或偶而盗窃数量不大的,原则上不当作盗窃犯罪行为论处。这3年全省共判处盗窃罪犯6460人,年均判处数同1954年至1955年大体持平。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逐渐好转,这类案件大幅度下降,当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1347人,较前3年年均判处数下降37.44%。1964年初,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指示,对盗窃案件除惯犯、累犯、结伙盗窃的主犯,以及盗窃数额巨大的罪犯,予以惩处外,对一般盗窃分子大都组织群众进行说理批判,分别交基层组织或其亲属帮助改造。因而1964~1966年全省只判处盗窃罪犯998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7.57%。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不法分子趁混乱之机进行盗窃犯罪活动。由于当时政法机关未能正常行使职能,1967~1969年全省只判处盗窃罪犯777人,比前3年下降22.14%。1972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设置后,刑事审判工作有了加强,1974~1976年全省判处盗窃罪犯192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22.11%。这类罪犯也第一次跃居各类刑事罪犯的首位。1977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的部署,把打击盗窃犯列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双打”斗争的对象;1978~1979年,结合整顿铁路沿线治安和城市治安秩序,打击盗窃犯罪活动,这3年全省共判处盗窃罪犯2898人,比前3年判处数增多50.78%。
  1980年1月起,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案件正式按盗窃数额较大与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两类,分别定罪量刑。1982年3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惯窃或盗窃数额巨大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据统计,从1980年1月至1983年7月,全省共判处盗窃罪犯5712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32.56%,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519人,占9.09%;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5086人,占89.04%;免予刑事处分的107人,占1.87%。
  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重大盗窃犯罪列入严厉打击的重点。1984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全省统一认定盗窃“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1986年5月,全省政法部门针对这类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开展反盗窃的专项斗争。1987年和1988年,这类案件略有下降,1989年起又上升。1991年9月,按照中央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全省再一次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1992年4月,根据上级政法部门的通知,将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从原定的200~300元,调整为400~600元,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从原定的2000~3000元,调整为4000~6000元。据统计,自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到1995年底,全省共依法判处盗窃罪犯55721人(内重大盗窃犯15981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38.6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5458人,占27.7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的39810人,占71.45%;免予刑事处分的453人,占0.81%。在此期间判处的盗窃罪犯,有几个特点:一是从犯罪主体看,青少年作案较为突出,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外来人口作案占较大比重。据统计,全省判处的盗窃犯中,25岁以下的35581人(内不满18岁的5004人),占总数的63.86%。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秦永春、秦永庆、陈文朴、李江生等19人盗窃一案。该19人自1990年10月至1993年11月共先后分别结伙在厦门市各区县和泉州、漳州等地作案44起,盗窃各种类型的两轮摩托车44辆(内未遂3辆),总价值385900元。本案罪犯中25岁以下的有16人,属外来人口作案的15人。二是盗窃案值越来越大。据福州、泉州两市人民法院统计,1984~1985年判处的重大盗窃案件,总案值132万余元,案均0.66万元;而1994~1995年判处的重大盗窃案,总案值2107万元,案均2.18万元。有些企业内部职工盗窃公共财物的数额更达到惊人程度。如厦门港集装箱公司调度室配载员陈志明,于1989年11月8日晚盗走堆放场上集装箱内东芝牌录像机26台,价值5.72万元。1992年1月,又趁无人之机爬窗入室窃取《疏运计划表》,填上装箱疏运内容,然后纠集其堂兄冒称货主,骗过检查人员,将一集装箱彩电317台盗走,价值109.36万余元。陈志明被依法判处死刑。三是流窜作案的不断增多。往往是走一路,窃一方,行踪不定,连续作案。据福州、泉州两市人民法院统计,1984~1985年判处的盗窃案件中,流窜作案的占15.26%,而1994~1995年增加到占37.39%。如“白日大盗”周有在,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1993年6月17日在服刑中趁外出劳动时脱逃,流窜本省漳州市三个县和广西桂林市、浙江杭州市,在4个月期间先后连续作案72起(内6起未遂),盗窃财物总价值209810元。还在一次行窃中持刀威吓,抢走12000元。周有在被依法按盗窃、抢劫、脱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六、毒品案件
  鸦片、吗啡等烟毒,早在北洋政府时期虽亦法所禁止,但未厉行查禁。尤其自民国7年(1918年)间,闽南地方军阀公然开征烟苗捐,强迫农民种罂粟,逐渐遍及邻近各县,最盛之时,全省2/3县份发现种植鸦片。吸用烟毒的人数相当惊人。民国8年,福建省仅闽侯、思明两个地方审判厅就审结一审烟毒案件687件(其中鸦片665件,吗啡22件),占一审刑事案件审结总数1417件的48.48%,居首位。但大多数只判处罚金,且不敢触及权势,收效甚微。
  民国17年(1928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禁烟条例》,翌年7月改颁《禁烟法》。这类案件经法院审判的寥寥无几。民国23年7月,国民政府以“法定刑过轻,司法程序又极纡缓”为理由,委托军事委员会办理福建等10省的禁烟禁毒事项,将烟毒案件移归军法审判。且自民国24年4月开始实施两年禁毒、6年禁烟的计划,内容包括限期登记,凭证供应烟土(据当时统计,登记的烟民达111482人,约占当时全省人口的1%,每月吸用鸦片137571余两),分年责令戒绝,逐级具保负责。同年11月又颁布加重法定刑罚的禁毒及禁烟两个治罪暂行条例。为监督禁烟毒计划的实施,国民政府军委会禁烟总会在福建专门设置特派员公署,省里也设立禁烟委员会。这段时间,确实判处一大批烟毒罪犯。据福建省政府民政厅汇编的《福建禁烟统计》一书不完全统计,民国25~29年,全省共判处烟毒犯10372人,处决248人,查获没收烟毒物品32122.19市两,烟毒用具27906件,铲锄私种烟苗3633.66亩。从民国26~29年判处的烟毒犯8905人的罪名来看,制造毒品和种植罂粟的159人,运售烟毒的1752人,两者占总数的21.46%,而吸用毒品的有6994人,占总数的78.54%。
  6年禁烟计划期满,福建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曾在《福建禁烟统计》的序言中宣称:“卒于廿九年底如期完成,彼十余万之烟民,于焉肃清。”实际上不但吸用鸦片的人仍然甚众,连种植罂粟也未绝迹。民国30年(1941年),发现16个县种植烟苗。民国31年,发现14个县种植烟苗。民国32年,又发现11个县有种植。这类案件时续不断。据福建省保安处统计,民国30~35年5月,经军法机关审判的烟毒案件仍有5046件(其中民国30年325件,31年1229件,32年1508件,33年964件,34年558件,35年462件)。在民国31年和32年判处的罪犯中,处死刑的37人,无期徒刑24人。有的兼军法官的县长不依法办事,擅杀无辜。据民国32年5月,省保安处上报省主席兼省保安司令《为建瓯县长郑寰雄不凭事实证据枪决刘耀南等四名应如何惩处签请核示由》的呈文称:该县长于本年2月23日遽将“未经依法审讯制作笔录”的李茂开、郑清敬、黄腊烛3人,以所谓“各该被告经面审供认栽种烟苗属实”,先行就地枪决。迨4月8日始补传该管保长等查讯,只获得该3人“各种有烟苗,但不知种在何处”的空言指证,自无采信价值。该县长还仅凭查询东游区〓下保保长所述的“刘耀南有种鸦片不知种在何处”,“在山后村所发现的罂粟,系岐头村人周金婢种的”这样“语涉空泛”,“更可为被告有利的反证”,未予以切实查明,率于本年3月4日将坚不供认有栽种罂粟情事的刘耀南执行枪决,依法应负故意杀人罪责。民国35年5月后,这类案件移归法院和县司法处审判,至民国36年底,法院系统共审判了700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严禁烟毒的通令》。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即把惩处烟毒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依据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定罪科刑。1952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禁毒运动。各级审判机关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打掉集团帮派、断绝毒品来源、缴出大量存毒”的方针和区别对待的政策,严格划清烟民与毒犯的界限,集中打击大犯、主犯和惯犯。至1953年底,4年间全省共审结烟毒案件2907件。在1951~1953年判处的2193名烟毒犯中,判死刑(含死缓刑)、无期徒刑的21人,有期徒刑、劳役的1572人,其他刑罚的11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88人。如大烟贩林亦贵,自民国21年(1932年)起就在福州开设“海丰”、“裕民”两大烟土行,至1949年8月计贩卖烟土达239000余两。嗣后仍不思悔改,至1951年3月,又贩卖烟土4700余两,依法被判处死刑。又如贩毒犯杨锦川,系国民党中统特务,民国35年(1946年)为首组织贩毒集团从广东汕头贩运鸦片到厦门、石码一带销售,至1949年9月共贩卖鸦片2800两;1949年10月至1952年1月,继续贩卖鸦片3400两,依法被判处死刑。群众反映:“过去国民党禁毒,抓的是工人、车夫,杀的是烟民;现在人民政府杀的、判的都是大毒犯,一定能禁绝。”由于方针正确,政策稳妥,特别是大力宣传发动了群众,使贻害福建百余年之久的烟毒这一祸国殃民的“公害”基本清除了。1959~1979年,在有专项统计的9个年份,全省只判处毒品罪犯86人。
  80年代初,国际贩毒活动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作为对外开放的省份,福建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件逐渐增多。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各级人民法院把毒品犯罪列为打击重点,至1990年底8年间全省共判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122件319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96人,占总数的30.09%。
  由于毒品案件有增无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吸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地方还发现种植罂粟和制造毒品。为防止毒品的蔓延、泛滥,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和较为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补充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新罪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这一决定,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1992年起,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每年都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后,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一批重大毒品罪犯,广泛宣传禁毒的重要性,震慑犯罪分子。至1995年底,5年间全省共判处毒品罪犯216件49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37人,占总数的68.08%,较前阶段比增38个百分点。在1992年至1995年判处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183件408人中,毒品数量达到鸦片1000克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大案计有85件239人,分别占总件数、总人数的46.45%和58.58%。这4年共缴获鸦片70410克、海洛因51079克。不少大案是省内外、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形成组织毒源、制造、运输、销售一条龙。仅据对47件147人的调查,涉及14个外省、市、自治区42人(内台湾省7人),占罪犯总数的28.57%。如台湾省高雄市兴乐贸易公司总经理陈信孝、台湾省澎湖渔民陈自顺,串通许才旺(上海人)、胡郑华(江苏人)、阎玉梅(女,云南人)、徐春华(云南人),于1992年3月从缅甸购买海洛因4880余克,同年4月24日运抵厦门,除由陈海煌(台湾人)通过吴绍水(本省人)、洪兴让(台湾人)、白再像(本省人)售出100克外,企图运往台湾。本案经二审法院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陈信孝、陈自顺二人死刑,许才旺死缓刑,胡郑华、徐春华二人无期徒刑,阎玉梅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振煌死缓刑,吴绍水无期徒刑,洪兴让、白再像二人有期徒刑各七年。
  这一时期判处的毒品案件中,毒品种类大都是鸦片、海洛因,也有个别走私、贩卖甲基安非他明、大麻粉。如菲律宾人朱恩·爱夫任·C·托雷斯和朱尔·S·阿里斯托铁雷斯,于1991年10月9日来厦门,同月15日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办理前往香港航班的出境手续时,海关人员从二人所携带的两个旅行袋夹层内,分别查获毒品甲基安非他明5350克和5750克。该两犯被按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处死缓刑。又如力提甫·胡扎提和热索里·吐菲亚孜二人于1991年4月从新疆贩运大麻粉28000克来厦门销售,经艾里介绍转运到晋江安海镇黄文化处售出。1992年2月艾里和力提甫·胡扎提二人,又从新疆贩运大麻粉30000克到黄文化处,在销售中被破获。查获的大麻粉经鉴定,四氢大麻粉的平均含量为1.95%,属粗制品。该案被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力提甫·胡扎提、艾里二人无期徒刑,黄文化、热索里·吐菲亚孜二人有期徒刑各十年。
  七、流氓案件
  清代的刑律未定有流氓罪。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法院和司法处对于聚众施强暴胁迫的犯罪行为和公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为妨害秩序罪和妨害风化罪,予以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州、厦门等城市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带封建性流氓帮派,名目繁多。仅福州市就有恶名昭著的“一百零八帮”、“四霸天”、“五虎”、“五鼠十八将”、“十二天罡”、“十三太保”、“二十四诸天”等十多个组织。这些流氓帮派在旧社会勾官结吏或凭藉封建势力,横行霸道,残害人民。如“一百零八帮”的头子郑英,曾先后强奸妇女多达数十人,并采用活埋、焚烧、凌迟处死等残酷手段杀害人命十多条。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人民司法机关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民主改革运动中,坚决地摧毁了这批流氓帮派,并以封建霸头等罪名,严厉镇压其中作恶多端、民愤甚大的流氓头目,为民除了害。
  50年代中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的指示,对那些污辱猥亵妇女、诱骗胁迫妇女卖淫,以及寻衅闹事无端殴打群众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正式定为流氓罪予以惩处。至1965年底,在有专项统计的4年间,全省共判处流氓罪犯271人,年均判处68人。如1963年福州市王元声、王元和为首的8人流氓集团,在仓山施埔一带,利用夜晚冒充纠察队,先后作案21起,轮奸妇女6人,侮辱猥亵妇女16人,还敲诈勒索群众大量财物。这8名罪犯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刑或有期徒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盛行,流氓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当时政法机关因受干扰未能正常行使职能,惩处的流氓罪犯反而显著减少,在有专项统计的7年间,全省只判处这类罪犯190人,年均判处数较前一时期减少60.29%;而且受当时极左路线的影响,在判处的流氓罪犯中,有的错定为“反革命流氓”罪。
  1977年初,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全省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普遍重视对交通沿线流氓犯罪活动的审判工作,至1979年底3年间共判处流氓罪犯285人,年均判处数已超过“文化大革命”之前。1980~1983年7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按照《刑法》,惩处了一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罪犯。但限于当时对流氓罪的法定刑偏轻,未能形成威慑的力量,因而这类犯罪活动在部分城乡一度十分猖獗。
  1983年8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斗争的决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这类罪犯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并按照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那些“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罪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闽侯县林宝新为首纠集林锦进、林秋明等21人流氓集团一案。该流氓集团从1981年至1983年8月间,在祥谦、尚干、青口、闽江4个乡镇,先后作案100余起,聚众殴打群众18人,强奸、轮奸妇女3人,奸污侮辱妇女9人,引诱容留7名妇女卖淫,抢劫6次,敲诈勒索3800余元,还进行抢夺、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作恶多端,严重破坏社会安宁。3名首犯、主犯被依法从重判处死刑,其他同案犯也分别受到惩处,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由于《刑法》对流氓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严打”刚开始时人民法院在判处这类案件中曾短暂出现过一些问题:有的认定流氓集团失之过宽;有的在量刑上注意区别对待不够;有的对流氓罪犯兼犯其他犯罪行为的,未按数罪认定加以惩罚。经过认真贯彻执行198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和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各地更加注意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罪犯。截至1985年底,全省共判处流氓罪犯5988人,占同时期判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总数的36.26%,居首位。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384人,占总数的56.51%。
  通过两年五个月的集中打击,基本上煞下流氓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这类案件大幅度下降。1986~1991年,全省判处流氓罪犯1861人,年均判处31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82人,占总数的25.90%。较前两年五个月所占比例下降30.6个百分点。然而自1992年起,这类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主要发生于一些基层组织比较薄弱的乡村。作案成员中不少是未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1992~1993年,全省判处的流氓罪犯883人中,这两类人员72人,占总数的8.95%。1994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部署,在重点打击“地痞”、“村霸”中,又惩处了一批流氓罪犯。至1995年底,两年间全省判处流氓罪犯117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30人,占总数的28.13%。如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家齐、陈兴忠、曾健华、叶细弟等11人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一案。4名主犯均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多次治安拘留,仍不悔改,结成一伙,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从1989年10月至1993年1月,先后在古田、屏南两县的数乡镇和宁德市的吴家洋村,结伙寻衅滋事,殴打群众40人,强索民财7830余元;持械故意伤害他人4起,打伤6人,其中重伤4人;抢劫6次,劫得现金1650元;曾家齐、曾健华两人在公安人员对其围捕时,还持刀拒捕,猖狂砍杀公安干警,造成重伤一人。经一、二审法院判决,4名主犯被分别按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其余同案犯也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八、拐卖人口案件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分别按照妨害自由罪中的略诱妇女结婚罪或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的略诱罪分别定罪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类犯罪案件很少发生。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一些灾区妇女外流谋生,被不法分子乘机拐卖给他人为妻的案件时有发生。据1963~1969年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275人,年均39人。
  70年代初,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农村妇女外流来福建的显著增多。仅长乐县1973~1975年从四川省流入的妇女即有1020人,其中大多数是经人介绍来此成婚,也有少数系被“人贩子”拐骗来卖给他人为妻。这些被拐卖的妇女,有的被先奸后卖、多次转卖,有的被卖给五官、精神有缺陷的人强迫成婚,她们大都遭到严密监视,失去行动自由,个别被拐卖的妇女因不堪迫害而自杀。她们诉说其处境是“笼中之鸟,网中之鱼,任人宰割,任人烹调”。四川省有关地、县多次派工作组来长乐要求解救被拐卖的妇女。长乐县政法机关协助工作组做好解救工作,并查处“人贩子”44人,其中由人民法院判处了4人。如该县金峰公社增光大队李梅弟、李颉颉二人与四川省“人贩子”黄吉忠勾结,先后拐卖20多人,得款1万多元。
  1977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妇女流入长乐等县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写了《关于四川妇女流入我省情况和遣返工作意见的报告》,提出对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要列为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的一项内容,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清查,对那些拐卖妇女牟取暴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从严惩办。经省委批转各地执行。全省从1979年至1983年7月,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18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7人,占总数的20.4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136人,占75.14%;免予刑事处分8人,占4.42%。
  1983年8月全省开展“严打”斗争,将拐卖人口犯罪列为打击重点之一。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之上处刑,直至死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既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地严惩这类罪犯,又注意严格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子女而接受酬金的陋习行为的界限。据1985年底统计,在这两年五个月时间里,全省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85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35人,占总数的51.18%,较前阶段比增30.7个百分点。经过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6~1987年,全省判处109人,较前有了显著的下降。但自1988年起,这类犯罪活动又逐渐回升,而且拐卖儿童和城镇妇女的有所增多,有的公然到城镇职业介绍所拐骗妇女出卖,还出现拐卖妇女到境外的罕见案件。泉州市黄跃伟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作案后逃回台湾,已被台湾当局判刑)互相勾结,于1989年5月至7月间,纠集他人以工厂招工先送台湾、澳门培训等欺骗手段,将26名(内1名中途逃离台轮而未遂)女青少年,分两批偷渡到台湾省出卖,致使9名女青年沦入妓院被迫卖淫,4名少女被卖到工厂做工,其余幸被解救遣送回来。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黄跃伟死刑,有关同案人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91年9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了对拐卖人口的法定刑标准,并对明知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依法予以惩处,加大了打击力度。如莆田周洋冰等13人,从1988年7月至1991年4月,先后分别结伙到贵州省和本省晋江、莆田等地,采用劫持、胁迫、欺骗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并为外地“人贩子”中转、接送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共作案46起,拐卖妇女79人,儿童6人,致使1名女青年自杀身亡,多名下落不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周洋冰、周连成、周建筑、林金来、周钦5人死刑,其余同案人也分别受到应得的刑罚。
  累计自1983年8月开始“严打”斗争到1995年底,全省共判处拐卖人口罪犯224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94人,占总数的57.6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928人,占41.34%;免予刑事处分23人,占1.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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