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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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19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5
页码: 1-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福建省的司法审判历史和不同时期的演变。从古代到现代,司法审判的职能、制度、组织和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文章还提到了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审判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包括促进或妨碍社会前进。最后,文章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制化、组织建设和审判实践等方面的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概述 司法审判历史

内容

审判工作历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它通过惩罚犯罪、调节民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其统治秩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着促进或妨碍社会前进的作用。
  福建历代封建司法审判,均由行政长官掌管,民、刑不分,以镇压为主,刑罚野蛮残酷,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司法审判主要指向侵犯剥削阶级利益、触犯统治秩序的反抗行为。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搜取领事裁判权,迫使清政府在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内设“会审公堂”,导致“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的裁判”。
  20世纪初,清王朝慑于民主主义革命的威力,被迫改革官制、变法修律,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开始设置专门的审判衙门,民事、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废止野蛮酷刑,实行四级三审制、公开审判、辩护和回避等制度。宣统三年(1911年)夏,福建在省城和福州府、厦门厅两地分别设立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
  民国肇造,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曾颁布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内容的法令和司法审判原则,未及实施,政权就被北洋军阀所篡夺。北洋政府基本上承袭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在袁世凯妄图复辟帝制期间还有所倒退。福建撤销原设的初级审判厅,全面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高等审判厅接受省行政长官监督,重新适用遣刑、笞刑,并实施《盗匪法》、《戒严法》等特别刑事法规,把反抗军阀统治的行为,移归军法审判。
  民国15年(1926年)底,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在福建的统治,随即改革司法制度,福建合并审判、检察两厅,改称法院。翌年4月,蒋介石叛变国民革命,国民政府代表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利益,逐渐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司法审判体系和严密的司法审判制度,其主要指向是共产党人和广大劳动人民。为强化专制独裁统治,国民政府摒弃其标榜的司法原则,在全国包括福建建立特务组织,秘密逮捕、处决和囚禁大批革命者;实行许多刑事特别法规,长期将一些刑事案件置于军法审判之下,且适用不准上诉等特殊的诉讼程序,形成军法室与法院、司法处并立,普通刑事与特种刑事两种诉讼程序共存,充分暴露其假民主、反人民的本质。在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占领厦门和福州,设置日伪法院,对沦陷区的人民实行残酷的奴化统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二三十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福建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根据地内,初步实行人民司法审判制度。只是由于当时环境的限制和不久工农红军长征,未能得到坚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人民司法审判制度。1950~1995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147万多件,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经过实践锻炼和培养,人民审判队伍逐渐发展壮大,素质不断提高。46年来,福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科)成为人民政府组成部分,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主要运用人民法庭形式,围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指1951年底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和随后在工商界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运动)、民主建政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社会改革运动,于1950~1953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30944件、民事案件106568件。195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法院创办福建省司法干部训练班,着手培养审判人员,继而针对“三反”运动中暴露出来的人民司法机关组织上、.政治上、思想上严重不纯的状况,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整顿审判队伍,清理一批不适合做审判工作的人员,为实行法制奠定良好基础。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下称《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人民法院工作进入法制轨道。福建法院体制上从原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变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构从原先的省、县两级人民法院改设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审判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在原先设立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建立固定的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审判工作也从原先主要是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定程序制度办案过渡。1954~1956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围绕保障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继续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依靠群众进行民间调解等工作,共审结刑事案件63372件、民事案件64625件,依法逐步建立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辩护、回避等基本的审判程序制度。全省审判队伍从创建时的701人,至1956年增加到1248人,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得到较大发展。
  1957年,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对敌专政,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精神,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运用说服教育、调解解决的方法,依照政策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福建审判工作同全国一样也出现失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一批审判骨干被错划为右派,同时,错误地批判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某些审判原则和制度,审判人员中滋长了宁“左”勿右和轻视法制的思想。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办案口号,冲击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合并或合署办公,导致办案质量明显下降。后又连续贯彻全国第四届和第五届司法工作会议关于反对右倾思想的精神,“左”的思想愈益发展,以致产生一些冤、假、错案,主要是把抵制或不满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的行为和言论,当作破坏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行为予以判处。1961年下半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扩大会议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院工作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和失误,复查甄别“大跃进”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1962年底,第六次全国司法会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先后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分别提出民事、刑事政策和法定民、刑审判程序制度有关规定。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规定,整顿法院工作秩序,汲取“大跃进”中的工作教训,依靠广大群众办案,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群众基础。审判工作基本上仍沿着法制的轨道继续前进。1957~1966年,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133642件、民事案件140537件;还遵照国家主席的命令,于1959年底至1960年初,特赦了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1282人。
  在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社会主义法制,鼓动“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在组织机构、审判工作和思想作风等方面,都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先后被“夺权”和“军管”,翌年春更被撤销,绝大多数审判人员被下放农村劳动。审判职能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对外称人民保卫组)下设的“审理组”或“办案组”行使,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被废弃。1969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人民保卫组不受理民事案件。在“清理阶级队伍”和1970年开展的“一打三反”(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运动中,许多不满和抵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行为的干部群众,被扣上“恶毒攻击”的罪名或被当作现行反革命论处。1967~1972年,在全省判处的刑事案件22215件中,含有大量政治性的冤假错案。民事案件在1967~1969年审结8093件,比1965年一年的审结数还少46.92%。
  1972年10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机构设置,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也有所恢复。1973~1976年,福建省共审结刑事案件11812件、民事案件17294件。1975年,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宽大释放在服刑中有悔罪表现的国民党派遣武装特务和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47人。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这期间特别是1976年“反击右倾翻案风”中,仍错判了一批案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由于尚未拨乱反正,1977年和1978年,审判工作仍未能摆脱“左”的影响,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7271件、民事案件8440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也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运用审判职能“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审判工作、法院的队伍建设和物质建设,都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
  从1979年开始,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党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部署,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审判工作罪行的基础上,先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中共地下党人员、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侨胞侨属、高级知识分子、民主党派人员中被判刑的案件,以及历史老案中可能错判的案件,共9万多件,从中纠正、改判2.35万件,并分别做好善后工作。至1987年上半年,审判工作全面完成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艰巨任务。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学习、宣传并于翌年1月开始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进入既有实体法可依、又有程序法可循的严格依法办案阶段。1980年3月,全省按照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上提出“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的要求,以及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极少数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由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980年起,全省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工作专门机构,试办经济纠纷案件,总结积累经验,推动经济审判工作逐步开展。同时,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经济行政案件。为制止乱砍滥伐林木,解决山林权属纠纷,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从1982年起,全省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市、县设立林业审判庭,专门审理与林木有关的各类案件。1982年初,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决定,集中力量抓紧审理大案要案,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1982年前后,各地法院在肃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削弱民事审判工作“左”的影响的基础上,端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坚持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行着重调解,民事审判工作开始走上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轨道。1979~1982年,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21019件、民事案件49433件;1980~1982年,全省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772件、行政案件7件。这期间,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陆续公布实施,审判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全省法院相应地大量增加人员编制,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审判法庭建设亦开始起步。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下称“严打”斗争)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把打击、防范和帮教工作结合起来,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判;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深入监所,开展认罪服法教育活动;回访减刑犯,考察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免刑人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工作漏洞,提出司法建议等,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运用审判职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违法,遏制犯罪,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1983年底,在全面建立经济审判庭后,各地法院充实、加强经济审判队伍,服务改革开放,积极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实施后,民事、经济纠纷不仅数量增加,而且出现各#新类型案件。面对这一形势,各地法院审判人员注重学习、钻研和实践,通过审判活动,调节经济关系,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全省开始建立行政审判庭,积极稳妥地审理行政案件。各地还坚持“严打”方针,从实际出发,开展专项斗争。1988年,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清理公司引发的债务纠纷、压缩基建投资规模引起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金融领域的回收逾期贷款案件,保障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各项措施贯彻执行。为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实行立案与审理分开的原则,从1988年起,全省陆续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逐步由单纯信访工作职能向审查起诉和申诉业务扩展。同时,部分法院开始试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并逐步在全省推开。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注意兑现宽严相济政策,体现惩治腐败的决心。1983~1989年,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55347件、民事案件166830件、经济纠纷案件34281件、行政案件821件。这一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又经过多次增编,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福建省法院干部培训中心(后改为省法官培训中心),开展法律大专学历及审判专业证书教育,至1989年,审判人员得到进一步充实,其文化和专业知识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善。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审判法庭建设被纳入当地年度基建计划,并拨专项补助经费落实建设。
  进入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福建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1990年3月,成立厦门海事法院,管辖福建、台湾海域一带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推动福建海上运输事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同年5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展集中统一的“严打”斗争,之后又开展各种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突出打击重点,增强打击力度。同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实施,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进入新阶段,行政案件类型逐渐增多,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增加,行政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管理措施执行的关系更加密切。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执法、大胆受理案件,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又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1992年中共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全省把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密切的新类型案件和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上,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判运行机制。同时,发扬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有效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199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依法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摆到重要地位,突出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判,严惩严重危害改革开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突出作用,为了加强这方面工作,1994年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90~1995年,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66294件、民事案件253015件、经济纠纷案件104899件、行政案件4082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28件、海事海商案件380件。在此期间,各地继续加强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全省普遍设立执行庭,有效改变以往审判与执行合一的做法,采取阶段性集中执行与日常执行工作相结合的方法。1992~1995年,执结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119177件,比前4年(1988~1991年)增加1.57倍。通过这些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以依法执行,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随着审判业务的发展,全省审判队伍不断壮大。1995年,全省共配备干警6986人,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113人增长5.28倍。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对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提出的更高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同时,严明纪律,大力表彰好人好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的干警,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专业程度和年龄结构有了显著改善。1995年,全省共有审判人员4588人,其中共产党员占6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69.46%,从事法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占47.45%,45岁以下的占78.47%。在此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也有较大进展。大多数法院新建和重建符合规格的审判法庭,高、中级人民法院都配备了法医,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购置业务用车,为搞好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审判工作不断推进,法院建设持续发展,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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