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现利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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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3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实现利税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290-291
摘要: 本文描述了1949年至1990年间福建电力企业的税收变化和税负加重,导致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电价调整不及时,税金逐年增加,成为电力企业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
关键词: 福建电力企业 税收政策 利税总额

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电力销售只交纳2%的营业税。1958年,改征5%工商统一税。1965年,电力工商统一税又改为15%,纳税均在各供电单位按电力销售收入计算。1982年,实行两税制,即发电环节按厂供电量每千千瓦时6元计税;供电环节按售电收入6%计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税收利润并存,电力企业除继续交纳发电税和供电税外,还要按当年收入的12.5%计算,交纳能源重点建设资金。在实现利税减去归还贷款后,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1984年10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完全以税代利。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分别按发电、供电交纳。发电税率每千千瓦时10元,供电税率为售电收入的10%,并征收55%的所得税和32%的调节税。修造企业征收14%的增值税及5%的营业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市区征7%,县城征5%,不在市区、县城的按1%计征。至1990年共交纳各种税金10.72亿元。
  福建省电力企业从1949年至1990年累计实现利税总额27.73亿元,其中1981年至1990年10年间是前30年利税总数的1.75倍。
  至1990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直属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已达25.07亿元,这对全省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对金融、税收、价格政策多次调整,使电力成本直线上升,利润逐年减少,尤其税赋加重,煤炭、运输加价,而电价却未有相应调整到位,这是电力企业减利的重要因素。但电力工业实现税金却逐年增加,1985年以来每年实现税金都超过实现利润数。1989年税金超过实现利润63.4%。1983年至1990年的8年间,售电量年均增长12%,但利润没有相应增长,有的年份还大幅度下降。1990年仅增长4.53%,造成福建电力工业难以实现自我积累,扩大生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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