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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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36
颗粒名称: 三、专用基金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3
页码: 284-28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业在不同时期建立了专用基金制度,包括技术组织措施、职工福利基金等,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及其他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得到规范,为企业发展与员工福利提供了资金支持。
关键词: 福建电力工业 专用基金制度 固定资产折旧费

内容

1949年以前,福建电力工业在私营企业经营期间,未建立专用基金制度。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理费用所需资金,动用企业历年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准备金和公积金。1949年至1952年,国营和公私合营电力企业公股分配所得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拨款专用。这段期间建立了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四项费用的专项基金,规定了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从1953年开始,对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奖励金,用于发放职工年度、月度奖金,安全奖、省煤节电奖以及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各种专项奖金。各单位还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如职工浴室、托儿所经费、职工困难补助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等。
  1957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国家财政不再向企业拨付四项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技术改造、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所需的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折旧综合折旧率2.5%—4.3%和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1.4%—2.5%的大修理折旧等留用部分安排使用。各单位每年由生技部门编造固定资产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上报省工业厅(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统一平衡,审批下达执行。1958年至1964年,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上缴。1965年1月,为改善供、用电条件,省电业局颁发了向用电户收取供、配电贴费的规定,建立业务扩充基金制度。此项基金由基层供电部门掌握使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35千伏至110千伏供电网络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费用。1966年起,“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奖励制度受到“批判”,停止执行。
  1978年开始,全省电力企业先后建立专用基金制度,明确规定专用基金统一项目,基层单位有: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业务扩充基金、库区维护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项。对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了“统筹规划、划清来源渠道、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的原则。其中库区维护基金,按水电厂的厂供电量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计人发电成本,主要用于水库设施的日常维护,兴建库区道路、桥梁、码头、引水工程、库区绿化等。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还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及后备基金,按一定比例从全网税后留利中提取,用于科技研究、技术培训、以及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非常损失,恢复生产所需的机动财力,由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同时,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和独立核算基层单位按本企业工资总额13%提取,作为劳保统筹基金,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各种生活补贴。1979年,利润留成比例定为7%,其中福利基金3.3%,职工奖励金2.7%,生产发展基金1%。各基层单位分配到的利润留成中的55%作为职工福利金;45%作为职工奖励金。1983年起,恢复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金的规定。当年,各单位结合企业整顿,制订、修订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将各项基金分解,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1985年开始,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85%集中省电力工业局,全网统筹安排使用,15%留所属单位掌握。同时,库区维护基金也开始按比例拨交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使用。1987年至1990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计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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