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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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34
颗粒名称: 一、固定资金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282-28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企业早期主要通过股金募集作为固定资金来源,后来通过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等方式增加了固定资产。随着改革和发展,固定资产逐渐增加,管理办法不断完善。
关键词: 福建电力企业 股金募集 基本建设

内容

早期的福建民营股份制电气(电灯)公司,大多数是以募集股金作为固定资金来源。当时最大的福州电气公司拥有资本总额银圆120万元,厦门电灯公司从筹办时的7万元至30年代增至140万元,泉州、漳州、莆田的电灯公司也均有资金1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兴建厂房、购置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至1949年福建解放时,规定单位价值2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当年底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410万元。
  1951年,国家颁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各私营电力企业对本单位财产进行全面清理、重估。1952年底,经过重估,加上新增的固定资产,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663万元。各单位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从1957年起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提高到按500元以上计算。
  1958年,省水利电力厅接管了武汉电管局下放的古田水电站,和上海电管局下放的输、变电工程处,全部财产同时移交。1960年至1962年,又增加永安、邵武、龙岩等电厂投产。至1962年底,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81亿元。这阶段新建、扩建发电机组增加的固定资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国家按照基本建设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拨款并进行监督。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生产单位,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国家的固定资金。1965年至1980年,古田溪水电站二、三、四级电站,福州、三明、邵武、永安、安砂、华安、池潭等新建、扩建电厂和一批输变电工程相继投产。在此期间,各单位均按1966年1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该目录规定:固定资产应具备标准为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能独立发挥作用等3个条件。1980年,全省电力系统企业根据国务院《全国清资核资试行办法》,开展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各单位建立了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20多年来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逐一列帐,以帐卡核对实物,做到帐卡清楚,帐物相符,并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划清财产归属,同时清理出多余和应报废的设备,由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统一审批处理。当年底,全省电力系统固定资产原值增至8.82亿元。
  从1983年起,全省电力企业结合企业整顿,普遍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清理、报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分口分级管理,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1984年开始,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企业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从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归还本金和利息。1984年至1985年,永安火电厂扩建5、6号机组投产,漳平至厦门220千伏输电工程建成。至1985年底,固定资产增至11.7亿元。从1985年至1990年,随着漳平、沙溪口等大、中型电厂相继投产,固定资产增长幅度更快,到1990年,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电力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达25.07亿元,净值19.06亿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1.84倍和1.72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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