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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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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资金管理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6
页码:
282-28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企业资金来源包括股金募集、国家拨款、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通过建立专用基金、调整贷款制度,促进了电力基本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
福建电力企业
资金来源
基本建设
内容
一、固定资金
早期的福建民营股份制电气(电灯)公司,大多数是以募集股金作为固定资金来源。当时最大的福州电气公司拥有资本总额银圆120万元,厦门电灯公司从筹办时的7万元至30年代增至140万元,泉州、漳州、莆田的电灯公司也均有资金1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兴建厂房、购置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至1949年福建解放时,规定单位价值2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当年底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410万元。
1951年,国家颁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各私营电力企业对本单位财产进行全面清理、重估。1952年底,经过重估,加上新增的固定资产,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663万元。各单位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从1957年起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提高到按500元以上计算。
1958年,省水利电力厅接管了武汉电管局下放的古田水电站,和上海电管局下放的输、变电工程处,全部财产同时移交。1960年至1962年,又增加永安、邵武、龙岩等电厂投产。至1962年底,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81亿元。这阶段新建、扩建发电机组增加的固定资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国家按照基本建设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拨款并进行监督。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生产单位,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国家的固定资金。1965年至1980年,古田溪水电站二、三、四级电站,福州、三明、邵武、永安、安砂、华安、池潭等新建、扩建电厂和一批输变电工程相继投产。在此期间,各单位均按1966年1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该目录规定:固定资产应具备标准为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能独立发挥作用等3个条件。1980年,全省电力系统企业根据国务院《全国清资核资试行办法》,开展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各单位建立了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20多年来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逐一列帐,以帐卡核对实物,做到帐卡清楚,帐物相符,并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划清财产归属,同时清理出多余和应报废的设备,由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统一审批处理。当年底,全省电力系统固定资产原值增至8.82亿元。
从1983年起,全省电力企业结合企业整顿,普遍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清理、报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分口分级管理,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1984年开始,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企业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从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归还本金和利息。1984年至1985年,永安火电厂扩建5、6号机组投产,漳平至厦门220千伏输电工程建成。至1985年底,固定资产增至11.7亿元。从1985年至1990年,随着漳平、沙溪口等大、中型电厂相继投产,固定资产增长幅度更快,到1990年,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电力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达25.07亿元,净值19.06亿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1.84倍和1.72倍。
二、流动资金
1951年以前,全省各电力企业均未核定流动资金,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无偿占用。1952年,开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材料采购计划,制订材料消耗定额。1958年,电力企业转为地方国营后,开始核定流动资金定额,考核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各企业也抓紧电费回收,加速资金周转天数。当年,流动资金实行定额比例贷款办法,70%由国家财政拨款,30%和超定额部分均由银行贷款供应。1959年至1961年6月,企业的流动资金改为全额信贷供应方式,规定将原由财政拨给企业的定额内的流动资金转拨给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各电力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由银行发放定额贷款。
1962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改为企业后,加强了对各基层单位定额流动资金的管理。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周转天数,作为财务主要考核指标,各电力企业也相应建立了流动资金管理制度,采取了定期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制订物资储备定额,抓紧电费回收等措施,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1981年至1982年,为促进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节约并合理使用资金,实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企业的定额贷款以外,按月向财政部门缴纳2.1%占用费。1983年7月开始,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后,省电力工业局直属各电力企业建立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自行补充流动资金540.1万元。
1984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直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核定为2930万元。其中:燃料815万元;材料1058万元,消耗备品487万元,事故备品570万元。1985年至1990年实际占用流动资金从1985年3146.1万元逐年增加至1990年7549.5万元。
三、专用基金
1949年以前,福建电力工业在私营企业经营期间,未建立专用基金制度。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理费用所需资金,动用企业历年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准备金和公积金。1949年至1952年,国营和公私合营电力企业公股分配所得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拨款专用。这段期间建立了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四项费用的专项基金,规定了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从1953年开始,对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奖励金,用于发放职工年度、月度奖金,安全奖、省煤节电奖以及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各种专项奖金。各单位还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如职工浴室、托儿所经费、职工困难补助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等。
1957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国家财政不再向企业拨付四项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技术改造、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所需的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折旧综合折旧率2.5%—4.3%和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1.4%—2.5%的大修理折旧等留用部分安排使用。各单位每年由生技部门编造固定资产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上报省工业厅(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统一平衡,审批下达执行。1958年至1964年,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上缴。1965年1月,为改善供、用电条件,省电业局颁发了向用电户收取供、配电贴费的规定,建立业务扩充基金制度。此项基金由基层供电部门掌握使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35千伏至110千伏供电网络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费用。1966年起,“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奖励制度受到“批判”,停止执行。
1978年开始,全省电力企业先后建立专用基金制度,明确规定专用基金统一项目,基层单位有: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业务扩充基金、库区维护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项。对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了“统筹规划、划清来源渠道、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的原则。其中库区维护基金,按水电厂的厂供电量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计人发电成本,主要用于水库设施的日常维护,兴建库区道路、桥梁、码头、引水工程、库区绿化等。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还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及后备基金,按一定比例从全网税后留利中提取,用于科技研究、技术培训、以及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非常损失,恢复生产所需的机动财力,由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同时,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和独立核算基层单位按本企业工资总额13%提取,作为劳保统筹基金,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各种生活补贴。1979年,利润留成比例定为7%,其中福利基金3.3%,职工奖励金2.7%,生产发展基金1%。各基层单位分配到的利润留成中的55%作为职工福利金;45%作为职工奖励金。1983年起,恢复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金的规定。当年,各单位结合企业整顿,制订、修订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将各项基金分解,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1985年开始,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85%集中省电力工业局,全网统筹安排使用,15%留所属单位掌握。同时,库区维护基金也开始按比例拨交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使用。1987年至1990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计算。
四、基本建设基金
1980年前,福建国营电力企业扩大再生产主要依靠国家单一的拨款,进行电力基本建设。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1980年至1986年电力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拨款改贷款、年利率为3.6%的低息贷款。1986年起,发展为多渠道、多层次的集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向科威特和世界银行贷款、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地方和部门集资、从电费中加征电力建设资金、自筹资金等。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计息、偿还均在省电力工业局统一管理下规范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速度。为使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省、工期短、质量优、效益好,省电力工业局对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推行指标承包制、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推行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等。从1950年至1990年,福建省电力基本建设总投资为59.8亿元。
福建省电力基本建设多渠道集资主要项目有:
(一)沙溪口水电站工程
该工程装机容量30万千瓦,是福建电力系统第一个利用部分外资建设的项目。向科威特王国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贷款900万第纳尔(约合3000万美元),年息4%,借款期限20年。该工程至1990年全部机组投产发电。
(二)水口水电站工程
该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40万千瓦,系利用世界银行部分贷款。1987年1月,第一期贷款1.4亿美元,年息8.5%,还款年限20年。原审定工程总投资概算22.18亿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物价大幅度上涨以及国家汇率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该工程的概算正在调整中。
(三)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电力企业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于1984年起与地方合资兴建、共同经营的主要电厂有:将乐范厝水电厂3.6万千瓦机组、泰宁良浅水电厂3万千瓦机组、龙岩万安溪水电厂4.5万千瓦机组,尤溪水东水电厂8万千瓦机组。这些合资兴建的水电厂均委托省电力工业局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以有限公司形式注册资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盈亏按投资比例分配。
以联营形式的合资企业,还有1988年10月与石狮市合营的石狮电力联营公司。该公司归属石狮市政府主管,行业管理归口省电力工业局。
从1984年起至1990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地方合资联营的投资总额达46.04亿元。
(四)发行电力建设债券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省电力建设债券。总数原计划6700万元,实际发行7164万元。这是一种含用电权的债券,每元面值的债券含用电指标为每年2千瓦时,谁购谁用电,用电指标有效期为20年。电力建设债券还本不计息,每年偿还本金2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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