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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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31
颗粒名称: 第七章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12
页码: 280-29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业经历私营合营、国营改组、财务体制改革,建立了统一领导、独立核算和效益挂钩的管理体制,加强了财务管理和经济监督,推动企业整顿和效益提升。
关键词: 福建 电力工业 财务管理

内容

清末民国初期福建省创办的电气公司(电厂),多数是民营的股份制电力工业企业。至1949年福建解放前夕,这些电力企业资金薄弱、管理落后。福建解放后,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电灯公司于1950年至1953年先后实行公私合营。当时,全省33个电厂均为自发自供、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一般都设置财务室(科),负责本企业的财务、资金和盈亏核算。财政上除福州电力公司直属省财政外,其余各厂隶属市(县)地方财政。1954年起,省工业厅对所属电厂通过核批财务收支计划,发挥指导管理作用,并召开重点电厂财务专业会议,审核增产节约计划,技术经济指标定额,组织开展厂际竞赛。
  1958年,各公私合营电厂先后转为地方国营,企业利税均上交当地财政。同年,古田溪水电站下放福建管理,为省水利电力厅直属企业。1962年3月,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改为企业单位,设置财务科,实行独立核算,纳入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厦门、泉州、龙岩、邵武、永安、漳平等电厂(供电所)上调为省属企业。
  1973年,这些企业仍归地方管理,除闽北、闽西南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外,其余省属各发、供电单位,仍是独立核算。财会制度受到“文化大革命”破坏,机构人员严重削弱,管理混乱。
  1980年,福建电网形成,开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核算体制。1983年1月,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成立,设财务处,加强财务管理。当年,结合企业整顿,各企业普遍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并在贯彻《会计法》中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决算以及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等,开始提交职工代表会审议,接受经济监督。1987年,全省电力系统各基层单位进行会计档案清理工作,对历年会计档案全面清理,组织验收合格后归档,并开展会计工作达标活动,使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1988年,福建电网实行局长目标承包责任制,局属各单位也相应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效益工资分配制,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等,使效益工资与发(供)电量、上交利税挂钩。
  第一节 核算体制
  福建各电力企业成立初期,均自发自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会计核算采用当时通用的中式帐簿收付记帐法。至30年代初,改用借贷记帐法,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财务部门依据成本,测算电价,核算售电利润,年度会计决算送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盈余分配方案派发股息。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电厂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散经营的核算体制。会计核算及帐簿设置仍沿用新中国成立前的形式。1953年起,各基层电力企业开始按月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建立材料核算制度。1954年,推行苏联“凭证整理单日记帐簿记核算办法”,从会计科目、成本项目、报表格式,均仿效苏联模式。因不切合实际,实行不久就停用,恢复原来总帐、明细分类帐和序时日记帐、科目汇总表的核算方法。1958年“大跃进”时,片面追求简化,部分电力企业曾一度推行以原始单据代帐的“无帐会计”和在次月1日报送当月(季)会计报表,造成弄虚作假,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但很快得到纠正。1959年7月,闽北电网内部实行互购互供电量关系,制订内部电价和核算办法,这种分散独立的核算体制延续到1960年4月,闽北电网取消内部互购电量关系,实行统一核算。1962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改为企业性质后,厦杏电网及同年划归省管的漳州、泉州、龙岩、永安、漳平、邵武等发供电单位均实行网局统一核算。1965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在厦杏电网实行“托拉斯”集中核算试点。次年,在闽北电网福州地区试行“半托拉斯”核算,取消网内供、购电量作价办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托拉斯”和“半托拉斯”核算停止。
  1973年4月,闽西南电网形成后,归闽西南电力公司管理的厦门、漳州、泉州、龙岩等地区的14个发、供电单位实行统一核算管理体制。闽北与闽西南两个电网,所属单位均为内部会计核算单位,全网盈亏汇集省水利电力局计算,财务采取收入直缴省水利电力局,费用由该局下划或以收抵支余额上缴的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体制。
  1980年2月,福建电网形成后,实行省电网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和分级考核的核算体制。省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后,各发、供电单位作为电网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电企业仅核算发电成本、考核材料消耗与费用,向电网输送电力不计费不作为电力销售处理;对供电企业主要考核供电费用(包括支付并入省网外购电力费),省网供电量不作价,不计入供电成本,重点考核其实现的内部利润(即电力销售收入扣除应缴纳产品税、供电费用后应上缴省电业管理局的电费),考核的结果直接与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奖励基金及生产发展基金挂钩。
  1983年1月,福建电网上划水利电力部管理,电网内部核算体制不变,省电力工业局作为水利电力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水利电力部通过制订全国电力行业统一的核算体制为规范,省电力工业局据此提出会计核算的帐簿结构,报表格式,会计科目和记帐方法的统一要求,全省电力企业会计核算体制趋于稳定。
  第二节 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金
  早期的福建民营股份制电气(电灯)公司,大多数是以募集股金作为固定资金来源。当时最大的福州电气公司拥有资本总额银圆120万元,厦门电灯公司从筹办时的7万元至30年代增至140万元,泉州、漳州、莆田的电灯公司也均有资金1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兴建厂房、购置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至1949年福建解放时,规定单位价值2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当年底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410万元。
  1951年,国家颁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各私营电力企业对本单位财产进行全面清理、重估。1952年底,经过重估,加上新增的固定资产,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663万元。各单位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从1957年起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提高到按500元以上计算。
  1958年,省水利电力厅接管了武汉电管局下放的古田水电站,和上海电管局下放的输、变电工程处,全部财产同时移交。1960年至1962年,又增加永安、邵武、龙岩等电厂投产。至1962年底,全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81亿元。这阶段新建、扩建发电机组增加的固定资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国家按照基本建设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拨款并进行监督。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生产单位,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国家的固定资金。1965年至1980年,古田溪水电站二、三、四级电站,福州、三明、邵武、永安、安砂、华安、池潭等新建、扩建电厂和一批输变电工程相继投产。在此期间,各单位均按1966年1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该目录规定:固定资产应具备标准为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能独立发挥作用等3个条件。1980年,全省电力系统企业根据国务院《全国清资核资试行办法》,开展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各单位建立了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20多年来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逐一列帐,以帐卡核对实物,做到帐卡清楚,帐物相符,并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划清财产归属,同时清理出多余和应报废的设备,由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统一审批处理。当年底,全省电力系统固定资产原值增至8.82亿元。
  从1983年起,全省电力企业结合企业整顿,普遍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清理、报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分口分级管理,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1984年开始,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企业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从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归还本金和利息。1984年至1985年,永安火电厂扩建5、6号机组投产,漳平至厦门220千伏输电工程建成。至1985年底,固定资产增至11.7亿元。从1985年至1990年,随着漳平、沙溪口等大、中型电厂相继投产,固定资产增长幅度更快,到1990年,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电力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达25.07亿元,净值19.06亿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1.84倍和1.72倍。
  二、流动资金
  1951年以前,全省各电力企业均未核定流动资金,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无偿占用。1952年,开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材料采购计划,制订材料消耗定额。1958年,电力企业转为地方国营后,开始核定流动资金定额,考核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各企业也抓紧电费回收,加速资金周转天数。当年,流动资金实行定额比例贷款办法,70%由国家财政拨款,30%和超定额部分均由银行贷款供应。1959年至1961年6月,企业的流动资金改为全额信贷供应方式,规定将原由财政拨给企业的定额内的流动资金转拨给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各电力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由银行发放定额贷款。
  1962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改为企业后,加强了对各基层单位定额流动资金的管理。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周转天数,作为财务主要考核指标,各电力企业也相应建立了流动资金管理制度,采取了定期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制订物资储备定额,抓紧电费回收等措施,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1981年至1982年,为促进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节约并合理使用资金,实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企业的定额贷款以外,按月向财政部门缴纳2.1%占用费。1983年7月开始,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后,省电力工业局直属各电力企业建立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自行补充流动资金540.1万元。
  1984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直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核定为2930万元。其中:燃料815万元;材料1058万元,消耗备品487万元,事故备品570万元。1985年至1990年实际占用流动资金从1985年3146.1万元逐年增加至1990年7549.5万元。
  三、专用基金
  1949年以前,福建电力工业在私营企业经营期间,未建立专用基金制度。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理费用所需资金,动用企业历年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准备金和公积金。1949年至1952年,国营和公私合营电力企业公股分配所得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拨款专用。这段期间建立了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四项费用的专项基金,规定了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从1953年开始,对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奖励金,用于发放职工年度、月度奖金,安全奖、省煤节电奖以及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各种专项奖金。各单位还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如职工浴室、托儿所经费、职工困难补助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等。
  1957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国家财政不再向企业拨付四项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技术改造、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所需的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折旧综合折旧率2.5%—4.3%和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1.4%—2.5%的大修理折旧等留用部分安排使用。各单位每年由生技部门编造固定资产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上报省工业厅(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统一平衡,审批下达执行。1958年至1964年,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上缴。1965年1月,为改善供、用电条件,省电业局颁发了向用电户收取供、配电贴费的规定,建立业务扩充基金制度。此项基金由基层供电部门掌握使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35千伏至110千伏供电网络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费用。1966年起,“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奖励制度受到“批判”,停止执行。
  1978年开始,全省电力企业先后建立专用基金制度,明确规定专用基金统一项目,基层单位有: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业务扩充基金、库区维护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项。对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了“统筹规划、划清来源渠道、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的原则。其中库区维护基金,按水电厂的厂供电量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计人发电成本,主要用于水库设施的日常维护,兴建库区道路、桥梁、码头、引水工程、库区绿化等。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还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及后备基金,按一定比例从全网税后留利中提取,用于科技研究、技术培训、以及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非常损失,恢复生产所需的机动财力,由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同时,省水利电力局电业管理局和独立核算基层单位按本企业工资总额13%提取,作为劳保统筹基金,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各种生活补贴。1979年,利润留成比例定为7%,其中福利基金3.3%,职工奖励金2.7%,生产发展基金1%。各基层单位分配到的利润留成中的55%作为职工福利金;45%作为职工奖励金。1983年起,恢复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金的规定。当年,各单位结合企业整顿,制订、修订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将各项基金分解,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1985年开始,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85%集中省电力工业局,全网统筹安排使用,15%留所属单位掌握。同时,库区维护基金也开始按比例拨交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使用。1987年至1990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计算。
  四、基本建设基金
  1980年前,福建国营电力企业扩大再生产主要依靠国家单一的拨款,进行电力基本建设。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1980年至1986年电力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拨款改贷款、年利率为3.6%的低息贷款。1986年起,发展为多渠道、多层次的集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向科威特和世界银行贷款、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地方和部门集资、从电费中加征电力建设资金、自筹资金等。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计息、偿还均在省电力工业局统一管理下规范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速度。为使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省、工期短、质量优、效益好,省电力工业局对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推行指标承包制、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推行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等。从1950年至1990年,福建省电力基本建设总投资为59.8亿元。
  福建省电力基本建设多渠道集资主要项目有:
  (一)沙溪口水电站工程
  该工程装机容量30万千瓦,是福建电力系统第一个利用部分外资建设的项目。向科威特王国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贷款900万第纳尔(约合3000万美元),年息4%,借款期限20年。该工程至1990年全部机组投产发电。
  (二)水口水电站工程
  该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40万千瓦,系利用世界银行部分贷款。1987年1月,第一期贷款1.4亿美元,年息8.5%,还款年限20年。原审定工程总投资概算22.18亿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物价大幅度上涨以及国家汇率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该工程的概算正在调整中。
  (三)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电力企业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于1984年起与地方合资兴建、共同经营的主要电厂有:将乐范厝水电厂3.6万千瓦机组、泰宁良浅水电厂3万千瓦机组、龙岩万安溪水电厂4.5万千瓦机组,尤溪水东水电厂8万千瓦机组。这些合资兴建的水电厂均委托省电力工业局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以有限公司形式注册资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盈亏按投资比例分配。
  以联营形式的合资企业,还有1988年10月与石狮市合营的石狮电力联营公司。该公司归属石狮市政府主管,行业管理归口省电力工业局。
  从1984年起至1990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地方合资联营的投资总额达46.04亿元。
  (四)发行电力建设债券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省电力建设债券。总数原计划6700万元,实际发行7164万元。这是一种含用电权的债券,每元面值的债券含用电指标为每年2千瓦时,谁购谁用电,用电指标有效期为20年。电力建设债券还本不计息,每年偿还本金20%。
  第三节 成本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各地电力企业均为孤立小电厂,设备落后,生产费用高。1952年,全省电力系统单位成本高达287.7元/千千瓦时。成本结构由燃料、材料、工资及附加费、折旧费等5项构成。1956年,古田溪水电站一级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发电成本大幅度下降。1957年,全系统售电单位成本降至90.1元/千千瓦时。1962年,成本项目增加购入电力费一项。当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改为企业性质,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工作。在全省电力系统开展以省煤、节电为中心的厂际竞赛,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使成本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各单位开展以班组核算为主要形式的经济核算,采取成本指标层层分解、分级管理,以及采用本票制、限额费用卡等措施。同时,结合开展发扬“一厘钱”精神,人人争当红管家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紧密结合,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70年,全系统单位成本降至24.14元/千千瓦时,为历年单位成本最低的年份。1971年后,成本虽稍有上升,但直至1985年,全系统单位成本都保持每千千瓦时在30元至40元之间。
  1986年以后,由于燃煤价格直线上升,铁路运费提高、工资基数及副食品价格补贴增加,以及税制、税率变化等原因,使全系统单位成本从1985年39.94元/千千瓦时上升至1987年54.23元/千千瓦时。1988年,华能福州电厂首期工程两台35万千瓦发电机组建成投产后,由省电力工业局代销的电量,购电价格高达250元/千千瓦时,使1990年全系统售电单位成本高达121.75元/千千瓦时,比1987年增加1.25倍。
  第四节 实现利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电力销售只交纳2%的营业税。1958年,改征5%工商统一税。1965年,电力工商统一税又改为15%,纳税均在各供电单位按电力销售收入计算。1982年,实行两税制,即发电环节按厂供电量每千千瓦时6元计税;供电环节按售电收入6%计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税收利润并存,电力企业除继续交纳发电税和供电税外,还要按当年收入的12.5%计算,交纳能源重点建设资金。在实现利税减去归还贷款后,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1984年10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完全以税代利。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分别按发电、供电交纳。发电税率每千千瓦时10元,供电税率为售电收入的10%,并征收55%的所得税和32%的调节税。修造企业征收14%的增值税及5%的营业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市区征7%,县城征5%,不在市区、县城的按1%计征。至1990年共交纳各种税金10.72亿元。
  福建省电力企业从1949年至1990年累计实现利税总额27.73亿元,其中1981年至1990年10年间是前30年利税总数的1.75倍。
  至1990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直属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已达25.07亿元,这对全省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对金融、税收、价格政策多次调整,使电力成本直线上升,利润逐年减少,尤其税赋加重,煤炭、运输加价,而电价却未有相应调整到位,这是电力企业减利的重要因素。但电力工业实现税金却逐年增加,1985年以来每年实现税金都超过实现利润数。1989年税金超过实现利润63.4%。1983年至1990年的8年间,售电量年均增长12%,但利润没有相应增长,有的年份还大幅度下降。1990年仅增长4.53%,造成福建电力工业难以实现自我积累,扩大生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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