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金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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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29
颗粒名称: 二、奖金津贴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4
页码: 276-27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时代的变迁,新制度在1952年开始实行,逐渐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 福建电力工业 奖金 津贴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省不少电厂对出满勤、劳动积极的职工,有的发红包,或在年终发双薪(两个月工资)等给予奖励。但这种奖金随意性大,未能体现职工应得的奖金。在电厂经营困难,特别在1949年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时大都停止。本目主要记述新中国成立后的情况。
  (一)奖金
  1952年,福建省电力系统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开始对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模范单位,发给个人和集体奖金。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奖金进行严格控制。此后对干部发放奖金基本冻结,未实行的不再实行,已经取消的不再恢复。
  1958年,开始批判奖金是“物质刺激”,取消单项奖,实行综合奖。1959年2月,按国务院通知,对1958年“跃进奖”,只发给职工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1次性奖金。1960年1月,停发“跃进奖”。1964年4月,工人实行月奖,科室、车间领导和其他职工实行季度奖,按不同人员和生产要求,分别采用单项奖或综合奖。同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停止实行奖金制度,把单项奖和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受到批判。1967年8月以后,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凡原来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新企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实行奖金制度或发给附加工资。已经取消了或停止了的单位,不再恢复或补发。
  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经常性生产奖,奖金额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并纳入工资基金总额。1979年1月,奖金改从企业留利中提取6同年11月,恢复节约燃料及降低线路损失奖,奖金从节约价值中按不同比例提取。1986年,省电力工业局直属水电厂试行节水奖,奖金额按水电厂设计标准考核,分档提取;检修实行缩短工期增发电量奖,按机组容量及提前工期提奖。1987年,对劳动竞赛中获得先进集体称号和百日无事故的安全生产单位的职工,均由省电力工业局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
  1988年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中4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与新增效益工资,由各挂钩企业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除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外,还发放综合性生产奖、单项奖等。非挂钩企业: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金分配形式。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增收节支奖。
  (二)津贴
  在50年代至60年代,本省电力系统开始执行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发的各种津贴制度。到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津贴标准逐步有所提高,并建立了一些津贴制度。这些津贴计有4大类:
  一是为补偿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①流动施工津贴:1977年6月,分一、二两等,每人日津贴分别为0.2元、0.3元。1984年8月,分别提高到0.5元、0.6元。1985年10月,按送电和变电不同工种,每天分别改为1.1元和0.8元;②夜班津贴:1988年1月起,局属发供电企业夜间12时以前和0点以后的津贴,分别从原来的0.4元、0.6元调整为0.8元和1元;③水文外勤津贴:1984年起,局属水电厂水文观测站职工每天津贴0.25—0.6元;④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1985年大车、小车驾驶员每月分别津贴8元、5元,以后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有所提高;⑤教师岗位津贴:1989年1月起,局属企业中小学专职教师每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10%发给津贴;⑥野外勘探津贴:1986年11月,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勘探人员按1一9类别地区,分别发2.1—1元;⑦班主任津贴:1984年起,局属学校和企业中小学班主任,月津贴5—10元;⑧教龄津贴和护士津贴:1986年1月起,局属学校和企业中小学教师按教龄长短、局属疗养院的护士按工龄长短,每月分别津贴3—10元;⑨技师津贴:1987年8月起,对受聘技师每月津贴20元。
  二是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①保健津贴:1989年起,对从事有损身体健康的职工,按4个档次每天津贴0.2—0.47元;②进洞保健津贴:1986年起,古田溪、安砂、池潭3个水电厂,对工作岗位或长期工作在地下厂房的运行人员和维修、检修试验以及管理人员,发给进洞保健津贴,年津贴费总额,古田溪、安砂、池潭3个厂分别为2万元>1万元、0.8万元,由各厂包干掌握使用。
  三是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所建立的补助性质津贴。①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982年7月起,每人每月分别为5元、10元。1988年5月起,补贴标准分3类,每人每月补贴,一类为18元和15.7元两种,二类为13.7元,三类为9.5元;②粮食补贴:1983年1月起,每人每月补3元。1988年6月起,按各地粮价分两个标准,分别为8元和7元;③合同制工人工作津贴:1986年开始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发给;④特区津贴:1985年起,在厦门特区工作的职工,每月津贴25元。
  四是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津贴。①水电费补贴:1985年起,每人每月补贴2元,1989年1月起增为4元;②书报费补贴:1985年起每人每月发3元,1989年调整为5元。此外,少数回族职工,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回民补贴。
  上述各种津贴,有的长期标准不变,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有的标准偏低,与物价提高不相适应;也有的在执行中随意扩大范围和对象,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等等,都有待进一步加以调整和改进。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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