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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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28
颗粒名称: 一、工资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3
页码: 274-2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业工资制度演变:从初创时期的不统一到现代改革,工资水平逐渐提高,体现了对职工生活待遇和劳动贡献的关注。
关键词: 福建电力工业 工资制度 改革

内容

福建电力工业初创时,均系民营,各厂工资标准不一。福州电气公司成立时,工资按银圆计算,一般工人日工资0.3—1元,运行大车月工资300元,职员月工资100—500元;民国24年(1935年)后,改按法币折算工资;抗日战争爆发后,工资减半发放。厦门电灯公司在民国8年平均月工资银圆10元左右;民国34年职员最高月工资法币3如元,工人月工资低的只有60—70元。有少数民营收归公营的电厂,工资标准也不同。如民国29年,南平电厂职员工资为法币30—300元,工人为18—60元;漳州电厂职员月工资为25—109.5元,工人为15—80元。民国37年后,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职工生活困难,至1949年福建解放前夕,许多电厂职工工资不得不折发银圆或大米。当时福州电力公司工人每月发给2—4担糙米价格的工资。
  1949年福建各地解放后,各电厂职工均保持原薪。1952年后,全省电力系统职工实行“工资分”制,工人和干部分别执行八级工资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工工资约提高15%—20%,基本扭转了民国时期遗留下来工资制度的混乱状态。
  1956年,按国务院统一规定,全省电力系统取消“工资分”制,工人和干部、服务人员分别执行机电一类八级工资制和国家机关干部、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使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生活显著改善。1963年,全系统又对业务熟练、劳动表现好以及工资过低的52%干部、36%工人的工资调整升级。此后,由于“左”的影响,除了在1971年对少数低工资职工调整升级外,工资水平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
  1977年到80年代中期,全省电力系统职工,普遍得到升级增资。1977年,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40%职工,调升1级。1978年,有2%职工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而工资又特别低的,晋升1级工资;个别学习优异的学徒工,也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有40%职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得到升级。1983年,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普遍晋升1级工资,其中有部分工资偏低、生产中能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增加1级至2级的工资。
  1985年4月,省电力建设公司首先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核定工资含量系数17%,并参照年完成工作量、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利润等指标考核,确定每年工资含量的增减和工资总额,内部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这项改革,对促进施工速度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考核指标计算不够规范、合理,也带来企业重产值、进度,轻工程质量等消极影响。
  1985年7月,全系统开始进行工资套改。由于福建电网已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系统内28个企业单位均实行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工资标准和部订的具体办法,即:工人、干部分别实行技术等级(运行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制和职务等级制,工资上下限分别为:工人、运行人员39—162元,干部39—285元。参加套改职工14514人,有10444人套标准,月人均增资10.93元(其中调级的10360人,月人均增资11.51元)。通过套改,省电力工业局所属企业与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并初步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使全系统工资制度进入新的轨道,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与此同时,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省电力技工学校、泉州电力学校等3个事业单位559名职工,按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月人均增资28.9元,其中109人符合高定1级工资的,月人均又多增资6.31元。
  1987年1月,全省电力系统把“微调”增资指标,连同1985—1987年3年的3%职工奖励晋级指标,统筹使用,以解决1985年工资套改中遗留向题和各类人员中部分不合理的工资关系。全系统28个单位,共有微调和3%晋级的职工,分别为5240人、2726人,月人均增资5.79元、6.16元。3个事业单位也按有关规定升级,有188人月人均增资7.19元,218人月人均增资9.51元。1988年二季度起,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124名和47名高级技术专业人员分别晋升1级和半级工资,958名和123名中级专业人员(含政工人员85人)分别晋升1级和半级工资;对事业单位276名中年技术专业人员晋升1级或半级工资。
  1988年1月,全系统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以1987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由能源部核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工资总额基数,并由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即:包干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并按万千瓦时售电量包干工资含量、物资消耗量等。全省26个局属单位归入挂钩包干范围。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为2688.2万元,售电量基数为56.41亿千瓦时,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47.65元。售电量超过基数增长部分,分10%以下、10%—15%、15%—20%和20%以上4档,分别按工资含量的100%、80%、60%和40%计算提取工资。对发电标准煤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经济、技术等各项指标按规定要求考核,达不到要求时,年终核减新增效益工资。上述规定除工资总额挂钩基数按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外,其余的一定3年不变。
  在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下,对直属企业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并分别不同单位,把工资总额与不同考核项目挂钩。即:供电局与售电量、实现税利挂钩;发电厂与发电量、材料费和管理费用挂钩;其余单位与完成目标任务挂钩。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由各企业自主安排使用。非挂钩的建设、管理单位,实行与目标任务挂钩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也逐步开始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计时效益工资。1989年,根据能源部关于“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每年可按升级面不超过30%来安排职工固定工资晋级”的规定,省电力工业局把1988年、1989年两年晋级60%的指标合并使用,除留10%待1990年使用外,1989年升级50%,计14391人,月人均增资7.03元。这次晋升效益工资,省电力工业局除了规定晋级原则和增资控制指标外,具体做法均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二)内部浮动升级工资。1989年1月,对局属企业中1987年底前已经定级的固定职工和1987年底前定级已满1年的合同制职工晋升1级浮动工资。同年10月,按国家有关规定,把1989年浮动升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这次浮动转固定还包括1989年9月底前已经定级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局属29个企业合计浮转定晋级16066人,月人均增资12.85元。局属3个事业单位也有774人晋级,月人均增资7.44元。(三)内部结构工资。1989年1月起,挂钩内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与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以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年浮动奖励效益工资、职务(岗位)奖励效益工资和劳动贡献奖励效益工资等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度,从多方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四)提高运行人员待遇。1989年6月起,针对发供电企业运行人员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和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采取定级时提高]级工资,运行工龄满8年者给予固定,同时按月人均15元的标准计算,由各企业自行建立运行岗位补贴与运行工龄津贴制度。
  在这期间,省电力建设公司于1989年4月,按能源部规定,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作了改进,采取工资含量按产值含量系数与利润含量系数双挂钩核定。计划内产值实行基准系数,超过计划产值10%以上的部分,分档打折计算提取。产值中包含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工资中也包括支给外包工的工资。
  以上各项改革,对于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有的考核标准不够科学,有的考核手段不够完善或掌握不严,都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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