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员定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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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26
颗粒名称: 二、定员定额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3
页码: 272-27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企业从晚启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到1983年后逐步加强并推进,严格控制定员标准,强化承包责任制,促进内部劳动潜力挖掘和效率提升。
关键词: 福建电力企业 定员定额 承包责任制

内容

福建电力系统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起步较晚。1963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依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和供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草条)和《火力发电和送变电基本建设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组织局属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编制定员工作。同时,在一些火电厂试行工时定额,由于系采取经验估算,定额标准缺乏依据、执行不久即停止。1966年初,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又布置所属单位进行编制定员的摸底调查。从“文化大革命”初到70年代中期,编制定员工作中断,劳动无定额,定员无标准,各企业人员普遍增多,尤其是非生产人员比重加大。70年代后期,恢复编制定员工作,但未对所属单位进行逐一审核批准。当时还组织各单位试行设备大小修工时定额,也未很好执行。
  1983年企业整顿开展以后,福建各电力企业开始重视编制定员工作,普遍对照1983年水利电力部重新颁发的定员标准,本着因事设岗、按岗定人的原则和精简二线三线、充实第一线生产人员的精神,合理调整人员构成,相继制定出本单位的定员方案,上报省电力工业局审定。当年7月,省电力工业局经过逐一测算、审核,第一批核定了古田溪、安砂、华安、永安、邵武等5个电厂和福州、厦门、三明等3个供电局的定员总数。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定员工作步伐加快。1985年,省电力工业局批复了省电力建设公司定员标准,以后又逐年分批下达其他单位定员核定数。至1990年止,局本部及局属31个单位,已核定下达26个单位。在此期间,各单位还结合定员工作,修订了大修小修的工时及施工等定额,对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的作用。
  1988年,为保证定员标准全面落实,省电力工业局对各单位承包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严格按核定的定员人数和标准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对超定员的位,采取逐年递减工资总额的办法,限定4年内全部消化,并把计划外用工纳入承包工资管理。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各企业挖掘内部劳动潜力,使定员标准得到严格控制。80年代后期,在开展企业上等级的工作中,各中位又对劳动定额进行了修改,但由于基础较差,一时尚难发挥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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